穿越战区的人道力量

2007-05-30 22:27李北方
南风窗 2007年1期
关键词:武装冲突人道代表处

李北方

提起“红十字会”,大家都觉得这个名字不陌生,但凡有战乱和灾害发生的地方,就有红十字的旗帜和标志出现。“红十字”某种程度上就是人道的代名词。

2005年7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简称ICRC)负责中国、韩国、朝鲜、蒙古事务的东亚地区代表处在北京设立,一年多来,该代表处与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政府、军队及学术界合作,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国际人道法的工作。日前,代表处主任德尼·阿利斯通在北京接受了本刊的专访,他的中文名叫傅天羽,曾在阿富汗、尼泊尔、乌克兰、印度和香港等地工作。

“一旦冲突爆发,就太晚了”

《南风窗》(以下简称《南》):ICRC东亚地区代表处曾有较长时间在香港和曼谷工作,直到2005年7月才设立在北京。为什么会有这种安排?

阿利斯通(以下简称阿):在1970年代后期之前,ICRC在这一地区的行动主要直接来自日内瓦,在这一地区没有常设代表。当时中国还没有开放,所以只能根据具体的任务派遣一些人员过来工作,开展一些活动。

主要的原因还不是开放或不开放,而是这一地区处于和平状态,没有ICRC需要特别关注的人道问题。另外在二战前和二战期间,ICRC在本地区的活动是有限的。

在1979年中越战争后,ICRC第一次有机会在新中国执行其人道使命,作为一个中立的组织探访在越南的中国战俘和在中国的越南战俘。ICRC做的另一件事是帮助一些台湾家庭与在大陆的亲人通过信件往来取得联系,ICRC的功能像是个邮局。现在这些问题已经解决了。这是ICRC在东亚地区开展活动的起始,也是代表处为什么设在香港的原因。

在香港回归中国两年前,由于ICRC的设立地区代表处的协议不是同中国政府签订的,而是同当时的香港当局签署的,ICRC决定将代表处迁到曼谷,在那里我们已经设立了南亚代表处。但ICRC认为,我们应该在中国有一个长期的地区代表处。

《南》:根据你对历史的简单回顾,东亚地区的局势变得越来越稳定,也就是说你们所承担的任务越来越少了。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在中国开设代表处呢?

阿:ICRC在世界上很多地区开展工作,主要是在战乱和冲突的地区,ICRC也在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设立了代表处,比如在华盛顿、巴黎、莫斯科设有办公室,在英国也有办公室,现在我们在北京也有了办公室。首先,ICRC不仅在战争时期、也在和平时期开展活动,与政府、军队、大学、智库合作,推广和执行国际人道法,等等。

在北京开设代表处是4年前江泽民主席会见ICRC主席雅各布·克伦贝格尔时决定的,克伦贝格尔正式向江泽民提出了建议,江泽民说好主意好主意。接下来,我们就在北京设立代表处的协议进行了谈判。2005年7月,经过差不多一年半的谈判,中国外长李肇星和ICRC主席克伦贝格尔签署了协议。我们从曼谷搬了过来,负责中国、韩国、朝鲜和蒙古的事务,同时我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也开展活动。

《南》:ICRC对东亚地区未来的安全状况有什么样的评估,这种评估怎样影响你们在本地区的工作?

阿:坦率地说,对一个地区的未来进行评估,不是我们要做的,这意味着要做政治性的分析和判断。ICRC在世界上每个地区都有活动,但经验表明,宣传国际人道法等活动最好在和平时期就开展,一旦冲突爆发,就太晚了。因为很不幸的是,卷入武装冲突的士兵往往对他们所担负的人道法义务不够注意。大家都知道,本地区有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我们需要与本地区的政府和军队进行合作,宣传国际人道法。

《南》: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ICRC在东亚地区开展活动的情况如何,能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吗?

阿:在中国,我们与政府、解放军合作,召开了一些研讨会。最近我们在北京举办了一个习惯国际人道法的研讨会,来自中国政府(外交部、司法部)、军队(总政治部、国防部和总参谋部)和学术界的代表,还有来自韩国、越南、蒙古、缅甸、日本等国的学者、官员和军队代表参加了。

在韩国和蒙古,我们给派往伊拉克和阿富汗等国家的维和人员做讲座。在中国,我们也给派往海地的维和警察讲解相关知识。我们还出版一些书和刊物。我们希望进一步拓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他国家军队的合作。包括在朝鲜,我们也有为数不多的活动,但希望取得进展。

《南》:你们与军队合作的具体目标是什么,是通过学术性的讨论让军官们了解国际人道法,还是要深入连队,让每个士兵都掌握这些信息?

阿:非常好的问题。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人民解放军庞大的规模;当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签署《日内瓦公约》的时候,《日内瓦公约》中有一条,要求公约的内容必须被每个作战部队的士兵所知晓,这意味着培训和教育士兵熟悉国际人道法的责任在于政府。ICRC的角色是建议性的,与政府、军方合作宣传国际人道法,很明显,当你和高度组织化的军队合作的时候,你必须首先说服最高层接受,不仅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也有实践中的责任。有人认为,国际人道法是将士兵训练成真正的士兵而不是匪兵的最好方式之一,他们知道平民和作战人员的区别,知道如何对待伤员,在采取行动时考虑人道因素。

有时候读战争小说、看战争电影是很有意思的,可以从中看出对国际人道法的了解程度——不是从逻辑的角度,而是从事实层面。我经常提到的一部电影是《大逃亡》,非常有意思的电影,其中有很多国际人道法的因素。

力量来自中立

《南》:《日内瓦公约》2006年获得全球性通过,我们知道《日内瓦公约》经历了若干次的修订和发展,ICRC在其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阿:ICRC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现在我们说的是1949年《日内瓦公约》,之前还有1929年《日内瓦公约》,二战后,ICRC发起修订《日内瓦公约》的呼吁,还提出要有一部专门公约保护平民。ICRC看到战争时期对人道的严重侵犯,所以游说各国政府采纳一定的规则,以使战争受害者得到更好的保护。

ICRC还在1949年至1977年之间,呼吁各国批准一部适应于内战(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全面性条约,当然由各国政府最终决定它愿意接受什么样的约束。如果你去看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你会发现,处理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定很多,相比之下,处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则较少,但这已经比第三条(即《日内瓦公约》的共同第三条,内容是关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好多了。

《南》:100多年前ICRC成立的时候,规模很小,是完全民间性质的,那么现在它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ICRC可以让世界上所有国家都认同同一个准则,你们的力量从哪里来?

阿:ICRC的地位是比较特别的,因为它不是一个非政府组织,我们也不可以说它是一个政府组织,也不能完全说它是一个像联合国那样的国际组织。怎么说呢,它是一个有自己特色的组织。它是一个瑞士的私人性组织,但地位获得了国际法的认可,具有国际法人格,正如《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那样。对此,有时候政府也难以理解,难以将我们归类。

历史地看,ICRC的中立性起了非常大的作用。起初,ICRC是一个瑞士的组织,所有的代表都是瑞士人,在一战和二战中,瑞士的中立地位无疑促进了ICRC的发展,使它被当作一个中立的中介组织被各国接受。各国政府认识到,有这样一个不受政治立场影响而专注于人道救援的组织存在是有益的。

在1960年代的阿尔及利亚战争之后,ICRC变得更加壮大了,各国越发接受了在一个不安定的世界上,ICRC所具有的中立因素的重要。各国政府对ICRC进行资助,但这种资助不是强制性的——不像联合国那样,而是自愿的,这意味着我们必须要对资助的各国报告,每分钱是怎么花的,向各国宣传并说服他们我们的工作是有人道意义的。如今,ICRC继续保持着它的中立性,但这种中立性不能混同于瑞士政府的中立性,因为瑞士已经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还有可能加入欧盟。

《南》::对世界上存在武装冲突的地区,如果发生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情况,ICRC会采取什么样的行动,是选择公开批评还是用其它方式改进?

阿:ICRC跟一些人权组织的工作方式是不同的,他们利用公共舆论去指责做了坏事的人,而ICRC遵循保密原则。如果在一个国家有因为安全原因被拘留的人,我们会去谈判一下,让不让我们去探访,如果让,我们有自己的探访方法,是非常严格的。第一要看监狱所有的地方,第二要记录下来所有人的名字和地址,第三是跟每个人私下里谈话。我们的报告是内部报告,交给政府的内政部或安全部,从来不公开。这样做有两个好处,如果ICRC来探访了监狱,政府就可以对外表示,情况并不是很糟;第二个好处是,在一些发生内乱的国家,当局也不知道地方上发生了什么事,ICRC的报告能够提供一些信息。

一般而言,ICRC不会对一个政府进行合作的情况进行评价,而是致力于需要解决的人道问题。有时候,如果情况真的很糟,当我们确信没有其他方法让国际社会了解到底发生什么事情的时候,ICRC会发布新闻公报。但这是非常少见的。我们要确认这样做不会恶化人道局势,而且是在多次尝试没有回应,在经过深思熟虑以后,才会作出这样的决定。

《南》:2003年,在伊拉克战争开始不久,ICRC关闭了在巴格达的办公室,因为发生了一些直接针对ICRC的袭击。但那个时候恰恰是人道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的时候,需要你们帮助的人越来越多。请问,ICRC在执行人道救援的时候如何确定标准,在保证自身安全和实施救援之间怎么保持平衡?

阿:ICRC没有武器,不像联合国的工作人员,我们连自卫性的武器也没有,我们有的仅仅是我们标志的信誉和人民的信任。当ICRC作为一个机构成为袭击的目标时,我们没有办法继续工作,直到局势变得明朗。就巴格达这个事件而言,我们没有完全离开伊拉克,我们继续从约旦从其他地方进行工作,只是在巴格达没有办公室了。这是个艰难的选择。

两三个月以前,发生了一起悲剧,两名ICRC代表乘坐的车在非洲碰上了地雷。如果ICRC评估认为这是一个意外,那么我们会继续工作,因为意外是无法避免的,如果我们成为袭击的目标,就要把情况搞清楚,从冲突各方得到保证安全的承诺,有时要展开调查,以便能够继续开展工作。

我本人在阿富汗的时候,所有的人包括那些游击队的头,都认识我们,都尊敬我们的人道活动。有一次,一个护士到一个小山村工作,遇到了威胁,但后来知道那个人是个神经病,这只是个意外,并不是故意针对我们的袭击。这种情况是很特别的,总的来说,我们还是能得到冲突双方的信任的。

[资料链接]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创始组织。瑞士人亨利·杜南因目睹了战场上伤病员没人照顾的悲惨景象,于1863年倡导成立了“伤兵救援国际委员会”(1875年改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简称ICRC),次年,在该组织的倡议下,瑞士政府在日内瓦召集了有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参加的国际会议,并共同签订了战时伤病员待遇的第一个《日内瓦公约》,是为国际人道法的起源。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由三部分共同构成。“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总部设在日内瓦,使命是在武装冲突地区保护并援助受国际武装冲突和国内武装冲突影响的人们,目前该组织在亚洲、非洲、北美、南美、欧洲及中东大约80个国家开展工作。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成立于1919年,使命是通过人道力量改善易受伤害人群的生活,负责指导和协调向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灾民提供国际救援。2001年,该组织在北京设立东亚地区代表处,负责中国、朝鲜、蒙古、韩国和日本的事务。

此外,各国“红十字会”(在一些穆斯林国家称之为“红新月会”),它们除协助所属国家的政府机构外,还提供赈灾、卫生和社会工作等服务。在战争期间,向受影响的平民提供帮助,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协助军队的医务部门开展工作。

《日内瓦公约》在ICRC的努力下几经修订和补充,最终形成了今天的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和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2006年6月和8月,瑙鲁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加入《日内瓦公约》,使得《日内瓦公约》成为第一个获得全球194个国家认可的国际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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