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遗忘的存折冒领存款构成犯罪吗等

2007-05-14 09:07赵利民等
知识窗 2007年9期
关键词:何某店家陈某

赵利民等

用他人遗忘的存折冒领存款构成犯罪吗

□赵利民

[案例]何某开了一家租书屋。2006年7月,一张姓顾客来还书,何某在检查书有无破损时,发现书里夹了一张存折,乘张某没注意,何某当即把存折藏了起来。张某走后,何某到银行,以张某的名义取出了存折里的8000元钱。第二天,张某突然想起存折还夹在书里,立即来到租书屋要求何某归还,何某表示从未见过存折。张某通过查询得知钱已被取走,而何某又不承认拿了存折,遂向公安局报案。当公安人员找到何某的时候,何某如实交待了事情经过,并交出了8000元钱。何某原以为这样就没事了,但法院最终判决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法]法院的判决应该说是合理的,因为何某的行为已不是简单的民事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具体而言,何某犯的是诈骗罪。构成诈骗罪有三个条件:(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3)数额较大。本案中,张某因疏忽大意误将存折夹在书中连同书一起归还给何某,作为租书屋的经营人,何某理应将存折还给张某,但何某却将其藏匿,仅就这一行为而言,虽然违法,但并不构成犯罪。何某的行为之所以是犯罪,是因为何某以存折所有人的名义填写取款凭条,虚构自己是财产所有人的事实,冒领了他人钱财并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因此,何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条件。

少年连续上网猝死,网吧是否应担责

□万剑敏

[案例]2006年8月,新学期开学前期,15岁少年陈某狂热地痴迷于网络游戏。在连续上网2天2夜之后的一个凌晨,陈某感到一阵剧烈的头痛。在网吧工作人员的指点下,陈某打算出去买点药,刚走出网吧,陈某就摔倒在地、不省人事。急救车将陈某送医院时,陈某已经死亡。医院的结论是陈某死于脑出血。陈某的父母认为,陈某的死亡是网吧接纳陈某连续上网造成的,网吧应对陈某的死亡负责。而网吧则认为,陈某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是陈某本身身体素质的原因,与网吧无关。陈某父母将网吧老板告上法院,要求网吧老板赔偿陈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

[说法]本案关键是要找出造成陈某死亡的真正原因。首先,陈某的死因是“脑出血”,属自身病理性变化,上网不一定会必然导致“脑出血”,而且,作为未成年人的陈某长时间上网,陈某的父母也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但是,网吧对陈某的死亡也不是没有任何责任。首先,网吧老板在明知陈某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应禁止陈某入场,但网吧却疏于管理;其次,陈某的死与长时间上网游戏存在一定的联系。在上网打游戏的情况下,人的精神高度紧张,这时血液循环会加快,心跳加速,生理机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加上陈某长时间静坐上网游戏,体力大量消耗,身体疲惫,因此,不能完全排除长时间的上网游戏是陈某的死亡诱因的可能性。最终,法院判决网吧老板承担2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元。

赠品炸伤该由谁担责

□冷华

[案例]2007年6月中,一家家电超市搞展销活动,老黄在这家超市中花了2000元替女儿买了一台电冰箱,获得超市赠送一台价值400元的小彩色电视机。次日晚上,老黄使用赠送的小电视机收看起节目时,电视突然着火爆炸,将老黄炸伤。老黄前后住院治疗一周,共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出院后,家人查看电视机的外包装盒和说明书,发现电视机既无商标,也无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于是,老黄找到超市要求他们承担电视机着火爆炸致伤的医疗费,可是,该超市的负责人却以“电视机是赠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问,这家家电超市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说法]《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也就是说,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所有,同时,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行为,这样整个赠送行为才可以成立。在商家搞的促销活动中,“买一赠一”中赠送行为并非是无偿的,并不是任何人到他们的商店都会得到一台“小彩电”,他们“赠”的前提就是老黄必须按照超市规定购买商品,才可以“赠”给消费者电视机赠品。老黄购买商品获得的赠品“小彩电”虽然没有给商家付款,但该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老黄购买的冰箱买卖行为中了。因此,商家赠与老黄的电视机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超市应对他们赠给老黄的“黑白电视机”的瑕疵承担责任。

店门外摔伤,店家该不该赔

□明华

[案例]为给小儿子结婚办宴席,周老伯提前预定酒席,但在婚礼那天,周老伯和亲友准备去用餐时,却因饭店门口的台阶湿滑而不小心摔伤。欲找饭店赔偿,却遭到拒绝。周老伯认为,自己既然已和饭店达成用餐协议,造成自己受伤的直接原因为饭店门口台阶处太滑。因此,饭店应该赔偿。该饭店老板认为,周老伯当时并没有进入饭店,不是在饭店里受的伤。并且,台阶上的水不是饭店的工作人员造成的,而是另外一位顾客造成的,因此饭店并没有责任对他进行赔偿。请问,店门外摔伤,店家该不该赔?

[说法]店家负有赔偿责任。店家与顾客之间存在一个生效的用餐协议,因此,双方都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协议中,店家的义务既包括按约提供顾客已定的酒席,也包括给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那么,为顾客提供进入店内用餐的安全通道,而不仅仅只是提供一个安全的店内用餐环境。因此,店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店家应该对此承担责任。店家的另一抗辩理由:台阶上的水不是饭店的工作人员造成的,而是另外一位顾客造成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抗辩不能成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即使店家有证据证明,用餐通道上的水是另一位顾客造成的,其对顾客仍负有赔偿责任。顾客除可依照双方之间的协议要求店家承担违约责任外,也可向店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短信代码:07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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