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需要“集体自卫能力”吗?

2007-05-14 13:37苏文洋
杂文选刊 2007年17期
关键词:公共安全民工职责

苏文洋

山西黑砖窑事件还未彻底平息,广东河源又发生“6·29”罢工民工遇袭惨案:一人死亡、两人失踪,六人伤势严重。

以中国之大,以农民工之众,以这一群体之弱势,我估计这类事件绝不会到此为止。舆情激愤,官员批示,上级调查,惩治凶手,基本上就是一个事件的“轮回”。小猫吃小鱼,有头有尾。下一个事件,仍然还是这样的过程,难有新的花样。于是乎,有些“高明之士”开始深层次的思考,提出一些“惊人”的看法。

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民工为何缺乏集体自卫能力》(7月3日《中国青年报》)一文可谓“大胆假设”了,却缺乏“小心求证”。

文称:“稍作思考不难发现,民工主要是吃亏在缺乏组织上。一般来说,民工都是来自五湖四海,相互之间没有紧密的联系,仅仅存在工作的分工与合作,呈现一种松散的组织关系,并没有真正有机地组织起来。民工的罢工、讨薪等集体行为,都是一种毫无组织的盲动行为,缺乏系统性的策划和组织,对可能遭遇的袭击更无防备,因而,一旦遭遇暴力袭击,只能落于被动挨打的局面。”

这里,作者混淆了个人、集体与国家,政府的职能角色。作者虽然也提到了“分工也合作”,却忘记了全体纳税人包括民工已经把保卫自己安全的职责交给了政府,具体地交给了公共安全机构。重庆民工到广东打工,是在自己的国家里打工,难道他们的人身安全不应当受到当地政府和公安的保护吗?别说在自己国家了,就是到外国去打工,也要依靠所在国家和政府的保护,用不着带着武器组织起来“集体自卫”吧?你要真这么干的话,恐怕人家还不答应呢。

指责“民工缺乏集体自卫能力”,就像旧中国报纸舆论当年指责演员阮玲玉自杀一样荒谬。民工讨薪也好,罢工也好,都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他们提出自己合理甚至不甚合理的诉求,都是他们的权利。但是,他们不是为打架而来的,他们不打算伤害他人安全,他们有必要武装起来“集体自卫”吗?至于对方有备而来,统一配备了精良的武装(洋铲、斧头、钢管、马刀),突然袭击手无寸铁的民工,只能说明那里已经没有了国法,没有了保护人民的公共安全。这本是当地政府和公安的职责与职能所在。

更可笑的是,作者不但断言“有组织的集体自卫能力,是实现事先防范的必然选择”,还声称“几乎可以肯定,一旦实现暴力能力的均衡,民工集体遇袭或受虐事件,必将大为减少”。且不说一亿五千万农民工都有了“集体自卫能力”后果如何,会不会“国将不国”了,也不说全社会今后都能“集体自卫”,公安部门的同志会不会失业了,就是重庆民工一旦“集体自卫”开赴广东打工,恐怕也把当地百姓吓得不轻。

现在有一种倾向,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千方百计推卸职责。“股市有风险,人市须谨慎”,证监会要求“买者自负”是可以的。但是,扩大化为“打工有风险,出门要自卫”,“打针有风险,用药须自查”,“吃肉有风险,病猪你别买”,“过桥有风险,落水你倒霉”……这就太不像个国家的样子了。

[原载2007年7月12日《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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