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虽未明文规定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但根据法学原理,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应推定为婚生子女,否定亲子关系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如丈夫无生殖能力或有证据证明妻子与他人有通奸、同居事实等等。由于妻子特殊的生理机能,一般情况下母子(女)关系是确定的,如果丈夫一方怀疑子女不是其亲生,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做亲子鉴定予以确定的,丈夫一方应当先提出相当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成立,足以构成合理怀疑,并征得子女或妻子的同意,法院将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启动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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