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执行《会计法》

2006-12-29 00:00:00严庄瑞
会计之友 2006年21期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认为《会计法》就是关于财会人员的一部法律,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形成这种误区的原因就是对《会计法》的执行主体认识不清。其实《会计法》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比较多的,因此也就有多种法律关系主体。本文拟就《会计法》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单位和人员)作一粗浅探讨。
  
  一、关于《会计法》涉及的单位
  
  《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具体来说本条所规定的单位有以下几种:
  
  (一)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属于机关法人。各级国家机关在办理自己的会计事务中,必须依据《会计法》,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同时国家机关中相关职能部门如财政部门、法院、检察院等,还应按照《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障《会计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社会团体。指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社会团体,它的会计事务,也必须依照《会计法》进行处理。
  
  (三)公司。当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依据其它法律法规还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公司。公司应该执行《会计法》,这是毫无疑问的。应该注意,《会计法》对公司、企业还有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属于从其业务特点出发的强调性的规定。
  
  (四)企业。企业包括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企业。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应该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五)事业单位。不进行生产经营,接受国家机关领导并由国家开支经费的组织。事业单位处理会计事务,应执行《会计法》。现在,有些事业单位是按企业经营的,应该以企业来对待。
  
  (六)其它组织。其他组织也称非法人团体,它是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社会组织。这类非法人团体如果发生会计事务,也要依照《会计法》进行处理。
  
  (七)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适用《会计法》。但是由于个体工商户具有经营规模小的特点,需要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依法制定具体的办法。
  
  二、有关职能人员
  
  职能人员指在《会计法》规范的行为中承担一定法定义务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单位负责人。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将单位负责人放在了会计工作第一负责人的地位。这是需要单位负责人高度重视的。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上述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三)业务人员。如采购、保管、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这些人员应该执行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依据职责权限相互制约互相监督。
  
  (四)会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五)总会计师。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这是国家从投资者的立场,为了保护国家(即全民)利益所做的强制性规定。
  
  (六)审批人员。现实中的审批人员,往往是企业某一方面的负责人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他依据法律规定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企业的授权(委托)批准财务活动。其职务行为的后果由企业承担。如果发生过失,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可以依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审批人员进行处罚。个别情况下,有法律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会计法的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在履行职责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单位的会计机构不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受奖励和处罚。
  
  (九)其他人员。其他人员,指不参与会计工作的人员。这类人员包括的范围很广泛,但是他们都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会计法》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