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促销手段作为商业企业销售增长的推进器,其重要性日渐提升,但是企业在实施促销活动时,往往不考虑税收负担因素。本文着重从税收的角度比较分析不同促销方式的特点,这对企业促销方式的选择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当代社会日趋信息化,传统的“酒香不怕巷子深”已不再是人人坚信的商业哲理。离开了促销,尤其是早期的市场营销活动,相当一部分产品将难以立足市场。商业企业作为销售的终端市场,其促销方式和方法也不断推陈出新,花样日趋繁多,主要包括折扣销售、购物赠券、购物返现、购物赠物、有奖销售、积分返利、会员折扣、限时购物等方式,这些不同种类促销手段在管理上也称营业推广或销售促进,即经营者运用各种短期诱因鼓励购买以促进产品或服务销售的一种方式。
一、几种常见的商业促销方式
(一)折扣销售
目前,折扣销售是各商业企业比较经常使用的一种促销方式。折扣销售,就是商品在销售时,在目前价格的基础上打折,按折扣后的价格进行销售。通常,我们在商场购物时,常常会看到诸如“全场六折销售”,“二折销售”等就是这种促销形式。顾客取得的销售发票一般按减除折扣后的实际价格或者在发票上注明商品的原价格和应减除的折扣额。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发[1993]15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可以看出,企业进行折扣销售时,应按折扣后价格开具发票或者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是比较有利的,可以减少部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分别开具无疑会增加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负担。例如,某企业进行商品折扣促销活动,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毛利率20%,本月实现商品零售销售额200万元,折扣额30万元,计算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如果按折扣后的价格或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企业应交纳增值税销项税:(200-30)÷1.17×17%=24.7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200-30)÷1.17×20%×33%=9.59万元;而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分别开具发票,企业应交纳增值税销项税:(200-30)÷1.17×17%+30÷1.17×17%=29.06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200÷1.17×20%×33%=11.28万元,两种计算方法比较,第二种比第一种方法多缴纳4.36万元增值税,多交企业所得税1.69万元。
(二)购物赠券
所谓“购物赠券”,就是商业企业规定在顾客购物达到一定限额后,赠送相应的代币券,鼓励顾客再次进行消费的促销活动。我们常见到“买200元送100元券”、“买100元送50元购物券”就是此类活动。购物赠券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情况较为复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字[1993]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购物赠券、购物赠现、购物赠物等促销方式属于无偿赠送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销项税。另外,赠送的现金、购物券和实物与企业生产销售密切相关应计入企业广告促销费用,允许税前限额列支;而捐赠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企业不通过非营利机构的捐赠一般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消费者取得赠送的现金和实物属于偶然所得,企业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例如: 某企业举办“买200元送100元券”的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