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股市特有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导致无人对产权负责,监事会形同虚设,应引入独立监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长远之策。
我国的上市公司一般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根据投资主体身份的不同,人为地将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并强调国家要高比例控股。如大多数上市公司内部国家股的比例高达53%以上,有的甚至高达80%以上。另外,是将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把绝大多数国有股纳入非流通股的范围。如我国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80%-90%是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其中尚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比重高达60%以上。这种国有股一股独大且不流通的状况造成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的不正当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恣意掠夺中小股东情形经常出现。而作为大股东的国家对财产的控制力非常弱,其派出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往往是有权无责,其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无人对产权负责。中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由于都不是真正的所有人,缺乏获取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动力,不但不能积极经营,甚至有些还会不择手段牟取私利。因此,我国的内部人控制实质是“大股东控制”,而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真正的“管理层内部人控制”。而在公众流通市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却极度分散,机构投资者未能形成规模,中小股东无法与大股东抗衡。因此,上市公司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如董事会和管理层操纵股价、挪用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共同造假、出具不实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规范等行为,大大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严重动摇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如何制衡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权力?谁来维护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这些问题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入思考。
一、我国上市公司虽然建立了监事会制度,但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监事会形同虚设
主要原因有:
(一)国有股的股东缺位问题造成了监事会中缺乏真正的资产代表者。
(二)监事会缺少控制董事会的实质性权力,其职权仅限于业务监督权等方面。
(三)对监事会成员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绝大部分监事是由企业领导任命或内部选出,其独立性难以保证。
(五)监事会成员的素质普遍不高,其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都难以与董事会抗衡。
(六)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信息不对称也使得监事难以发挥监督作用。
二、在我国引入独立监事制度的措施
基于以上各方面原因,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制度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应该引入独立监事制度。
(一)从组织结构上保证独立监事人格和行权的独立性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内部人”现象更为严重,这是导致监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原因。为了避免独立监事的选聘受制于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独立监事的委派应通过证监会进行。也就是说,在证监会下设一个新的机构——监事管理局(简称监管局),其职责主要是向上市公司委派独立监事并对委派人员进行绩效评估、薪酬发放等相关事务、制定独立监事执业守则和行为规范、进行独立监事的资格认证和年审等。同时,辅助成立全国性和区域性的独立监事协会。协会作为独立监事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组织业内人士的交流和独立HnUIJsrm5UmmGCNdZulmBw==监事资格认证的考试,提供专业培训和职业指导等服务,并协助监管局对独立监事进行自律管理。
(二)从独立监事的来源和选聘上保证其行权的独立性
要真正发挥独立监事的作用,把独立监事作为一种专门性的职业。可以参考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的选聘办法,公开招聘包括法律、财经、科技、管理等在内的各类人才,并对其从业年限和资格做出限定,通过考试的可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获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在成为独立监事之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实习等环节培训后,方可被监管局委派到上市公司。证监会下设的监管局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其所掌握的数据库中选出数名候选独立监事 (至少多出所需名额1-2人),上市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最后进入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并以累积投票方式产生,从而最终决定独立监事名单。独立监事在监事会中必须是强势群体,即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成员必须是独立监事,且应来自不同的领域,以便在独立监事之间建立起相应的制约关系,并在专业构成上形成互补关系。
(三)独立监事的薪酬制度
俗话说: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应规定所有独立监事的津贴不直接从上市公司领取,由监管局向上市公司直接收费,其中一部分用于任职独立监事薪资的发放,剩余部分作为监管局人才信息收集、储备与日常管理等费用。监管局通过外部的薪酬调查,同时比照公司日常执行监事的薪酬标准,对独立监事的薪酬做出规定,并根据绩效评估的结果,对不同的个体做出调整。
(四)监管局要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独立监事的职责及监事会与董事会的相互协同作出规定
通常情况下,监事会应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监事会内有三分之二的独立监事签名就可以召集股东大会。监事会与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董事会内部成员对董事会的决策,特别是有关公司的重大投资和财务预算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监事会进行审查。当持有不同意见的方案在董事会获得通过并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时,监事会可以就该方案表明态度,股东大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应该采取复杂多数制,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这样,就可以在上市公司中初步建立起一个相对有效的制衡机制。
独立监事除享有普通监事的职权外,还应有独立的特殊权力,这些权力应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董事会必须有独立监事列席,且独立监事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以及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董事会必须如实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如不同意,则需说明理由并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但独立监事不享有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权。二是公司的利益冲突交易必须向监事会公开,并得到多数独立监事的批准。三是独立监事有权批准对董事因遭到指控而付出的费用给予补偿。四是独立监事可单独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但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须有至少两个独立监事同意。
(五)独立监事在监事会中应当是强势群体
也就是说,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应为独立监事。如果在独立监事以外再引入债权人监事,那么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将得到更大的强化,并且将对董事会形成强有力的制约作用。
上市公司是股票市场的基石。一个健康且有效率的股票市场必然要求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而这两个方面,正是我国上市公司的软肋。要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需要把独立监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长远之策而不是权益之计稳妥地予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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