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一名人大代表在一国有企业改制公开竞价过程中,由于竞标失利,认为有关部门侵犯了代表的权益,便联合该地几十名省市人大代表频频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施压,致使改制企业不能完成过户手续。
人大代表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应该说是正常的事情;人大代表在正常的经济活动中失利,这也应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如果由于在竞标中失利,便认为是侵犯了代表的权益,而以人大代表的名义干预政府经济活动,要求改变原有决定,甚至以提出撤职、罢免相关部门领导为要挟。试问,人大代表到底代表的是谁的利益?到底该为谁代言?
人大代表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代表履行职责、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属于公权的范畴,而人大代表参与竞价购买国有企业,参与经济活动,是个人的行为,属于私权的范畴。如果人大代表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发现存在不公正、不公平、甚至违法的情况,依法依程序,提出建议意见,履行代表职责,我们应该予以赞扬。但如果人大代表为了某个人或某一法人的利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公权私用,不顾国家法律和政策,为其呐喊,为其呼吁,这就意味着权利的变质,伤害的不仅仅是政府的利益,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是受人民的委托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其一举一动,关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践行,关乎人大的权威和地位,关乎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的权力只能用来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只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能牟取私利。如果人大代表代表的只是个人的利益,那么人民既然可以选他当代表,同时也可以依法罢免他的代表职务。
代表公权私用并非上述个别现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权利不受监督便会造成腐败”。人大代表在行使职权时不受监督,便会使权利异化。因此,要建立代表监督机制,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防止代表权利异化。同时,作为人大代表在依法开展活动的时候,首先应该想一想,自己的行为是不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不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一些情况不明、事实不清、于法不符的事情,千万不能以“人大代表的名义”去做。这样,才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大代表这一光荣称号。
(作者单位:湖南省涟源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