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担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职责,依法享有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保障代表及时了解政情民意,对于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有效监督和支持国家机关维护与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实际工作中,人大代表特别是一些基层代表,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缺乏对政情的详细了解,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因此,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显得愈加重要。
一、保障代表知情权的现实意义
(一)知情权是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的必要前提。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代表履行职务、行使权力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审议议案、听取报告和参加视察、调研、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所有这些活动的有效开展,代表意见及时准确地提出,其前提必须是对所涉相关情况的全面客观了解和把握。如果不能获得国家机关重要事务以及与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等信息,人大代表就无法行使监督权。因此,在加大代表监督力度的实践中,国家要在宪法和法律上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权;国家机关要主动地公开信息,以增加人大代表对公共事务的了解;国家机关要建立制度化的沟通机制,以增加与人大代表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理解。
(二)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实施的有效手段。知情权是建立在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工作职责之上的,它不仅要求知道“一府两院”取得的成绩,更要求知道“一府两院”工作的问题和不足。缺乏透明度、“暗箱操作”是我国公权运行中久未解决的问题,这给人大代表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设置了严重的障碍。实施“权力运行阳光工程”,就是让公共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进入人大代表的视野;同时要向人大代表公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信息,如收入来源、收入登记等等,为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来源。只有这样才能使人大代表更有效地正确行使监督权。
(三)知情权是人大代表维护选区选民利益的有效手段。知情权要求政府及时公布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信息,使人大代表能够了解这些信息以维护和实现选民的根本利益。现代社会要求实行民主,而代表的参与程度是衡量民主发展的标尺,要实现民主,代表必须能够详细知道政府的活动和决策,即参与的前提条件在于拥有知情权,并能充分行使该项权利。事实证明,没有什么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代表不了解情况,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就等于是一句空话,更谈不上如何维护选民利益。
二、影响代表知政知情的主客观因素
(一)履职意识不强,代表缺乏知政知情的动力。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履职意识强不强,作用发挥大小,影响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威望。有些人大代表只当“荣誉代表”,代表意识薄弱,认为“代表代表,散会就了”;有些代表认为自己身份低,自感“人微言轻”,说了等于白说;有些代表认为,代表虽然可以行使职权,但主要还是应服从领导,等等。这些错位的人大代表观,使得人大代表不愿或不敢履职,更谈不上重视和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同时,由于各级人大对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不作为行为没有提出相应的制约措施,这使部分代表意识不强的代表缺乏参加活动的原动力和约束力,常因各种原因和借口而不参加代表活动。另一方面,因为人大代表与选民、原选举单位没有形成紧密的委托关系和联系渠道,选民、原选举单位对自己选出的代表履职情况不了解,缺乏有效的监督,也在一定程度导致代表缺乏责任感和主动性,失去了积极知情知政、认真履行职务的外部驱动力。
(二)人大联系代表机制不完善,代表缺乏知情知政的平台。在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虽然强调要把代表工作作为常委会工作的基础,建立了一些代表活动的制度和办法,但由于其本身需召开各种会议、组织各类活动,代表工作往往时紧时松,各项代表工作制度执行也不太理想,尤其是在联系代表、及时向代表通报重要情况、使代表及时了解政情民情方面缺乏有效的办法和措施。
(三)国家机关信息公开化滞后,代表缺乏知政知情的渠道。虽然法律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外,绝大部分公务信息都应该公开。但目前,公务信息公开程度较低,国家机关掌握的绝大部分信息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不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只被作为执法的内部规定。国家机关信息公开的方式较为单一,只有主动通过公报、新闻媒体、发布会、布告等方式公开信息,还没有建立和实行依人大代表申请而公开信息的机制。
(四)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代表知情权缺乏有效保障。在社会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忽视、侵犯人大代表知情权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与人大代表知情权法律基础较为薄弱不无关系。知情权作为代表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应当包括行政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以及个人信息知情权。享有知情权的代表有权要求“一府两院”公开有关的信息并享有在法定范围内获取各类信息的自由。这项权利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随着社会信息化的高度发展和人大代表对公共事务越来越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日益凸显其重要地位。与此相比,我国目前这方面的立法相对薄弱与滞后。虽然在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法律中都含有确认与保障人大代表知情权的法律条文,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缺乏明确具体的要求,也没有责任追究规定。
三、保障代表知政知情的主要途径
(一)强化代表履职意识,提高代表了解政情民情的自觉性。首先,要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培养代表的责任意识,增强他们的角色观念,促使人大代表自觉参加政情民情的了解活动。其次,要建立竞争机制,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把竞争机制引进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做到普遍推荐、民主协商、允许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候选人,民主、公开、公正,达到优胜劣汰,好中选优,使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和愿望、各方面均较优秀的人选脱颖而出,激发当选代表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再次,建立代表履职的制约监督机制。要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人大代表要向选民说清楚履职情况及作用发挥得如何,使选民知道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在干什么,是不是代表了选民的意志,使人大代表置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对长期不参加代表活动、不联系选民、不提建议意见、不为民办实事的人大代表应劝其辞职,以激发选民民主监督意识,激发代表行使好职权的责任感。
(二)强化服务工作,保障代表知情权。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当他们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当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为其知情知政提供畅通的渠道,保证其顺利地执行职务。要组织人大代表积极参与人大常委会的重要会议和活动,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督办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召开各种会议联系人大代表,举办各种座谈会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通报政情,推广联系代表的先进经验,等等。人大常委会要为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审议报告和议案、提出议案和建议等做好保障工作,也要为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的调查、视察、评议、执法检查、组建和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等做好服务工作。
(三)强化代表联系选民工作,拓宽人大代表了解社情民意的渠道。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要同代表本职工作结合进行。从代表工作的实践看,走访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是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最便捷的方式,要在人代会会前、会后走访选民和群众,了解情况,及时向群众传达人代会精神。要适时举行有人大代表和有关群众参加的座谈会,使代表充分了解民情。让代表通过设立代表接待选民日、建立代表电子信箱、通过人大网站等多种方式,更好地征集群众意见和要求,了解政情、社情和民意,以便更好地按人民群众的愿望执行好代表职务。
(四)强化国家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加快公务信息公开化步伐。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有效性,依赖于公务信息的公开程度,而公务信息的公开程度,也反映着国家机关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主动程度,进而反映着社会的民主程度。对国家机关而言,要运用政情通报会、听证会、网络等行之有效方式,发布政情,提供人大代表了解政情的平台。对人大代表而言,对公务信息中与选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以加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五)强化代表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建立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通过地方立法细化保障人大代表知情知政的各项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使代表知情权保障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得到有效执行。要增强行政、司法机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民主法制意识,使他们自觉尊重和维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主动配合人大履行职责。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