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本级人大代表并无不妥

2006-12-29 00:00:00尚小正
人大研究 2006年9期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为鼓励代表积极履行职务,出台了对代表履职情况考评、考绩办法。对这一做法有人持反对态度,认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本人不予苟同,认为并无不妥,应该提倡,值得推广。
   首先,考评代表符合法律规定。《代表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基础。既然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活动有组织的义务,那么人大常委会同样也有对代表活动进行管理的权利。这符合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出台对代表履职情况考评、考绩办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考评有利于督促代表严格执行《代表法》。为了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代表法》对代表也提出了要求,如第三条“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四条“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等等。法律对代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而代表执行得如何,长期以来,没有组织去衡量,也没有人去检查。如今,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对代表履职情况考评、考绩办法,就是为了在实践的层面上解决这个问题,以促使代表严格履职。
  再次,考评可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考评、考绩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这样做无疑会增加代表的工作压力,但是能调动代表的履职积极性。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