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不宜考评本级人大代表

2006-12-29 00:00:00刘家华
人大研究 2006年9期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为鼓励代表积极履行职务,出台了对代表履职情况考评、考绩办法,有的还把考评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对优秀的,在人代会上表彰;不称职的,常委会将建议其辞去或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有人认为,这一做法类似行政机关考评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该肯定,作出这些规定的动机是良好的,这些做法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大代表积极履行代表职务,有的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这种类似行政机关考评机关工作人员的做法,却不符合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及代表法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些规定说明了人大代表的职权来源于人民即选举单位或选民,而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则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即全体人大代表。因此人大代表相对于选民来说,人民是“主人”,而人大代表则为人民的“公仆”;同样的道理,我们也可以认为人大常委会是人大代表的“公仆”。“公仆”服务于“主人,“公仆”接受“主人”的监督,并对其负责,而不是相反。
  那么,人大常委会就如何促进人大代表积极履行职务难道就束手无策了?非也。我国代表法明确了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措施,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也就是说,法律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必须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全方位的服务。如果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像“仆人”为“主人”那样尽心尽力提供工作条件和全方位的服务,那么“主人”能不有高质量的工作吗,能不履行好“主人”的职责吗?而若以一种居高临下和领导者的身份向人大代表提出要求,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颠倒了“主仆”关系。
  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应该全面理解法律规定,尽心尽力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良好的条件和全方位的服务。对于没有依法尽职尽责的,人大代表可以依法“追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对于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没有依法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人大代表可以对其提出批评,要求其改进。只要人大常委会和办事机构能够尽职尽责为人大代表提供服务,帮助和促进人大代表充分履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将更加完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必将加快。
  
  (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