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以人为本,落实法律赋予农民群众的权益,对于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障。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农民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甘肃省都制定了多部规范农业与农村、保护农民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农民的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经营自主权、收益权、劳动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等等。严格执行这些法律法规,依法把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好、维护好、实现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固本之策。
一、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
农民以土地为本。农牧民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不仅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而且是农牧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更是农牧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是党在农村长期坚持的基本政策。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就是对农民权益最直接、最具体、最实在的保护。我们要严格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和《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坚持土地基本经营制度长期不动摇。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培肥地力,逐步提高产出率。二是要依法按程序征用土地,严格报批手续。制止和查处在招商引资、发展城镇化和村庄住宅建设过程中,未经报批滥征、乱占农民土地以及“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在征地过程中要依法给予农民补偿,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计。要制止随意降低补偿标准和挤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四是要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通过转包、出租、转让或委托代耕等方式,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经营权的流转,但要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五是要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巩固税费改革的成果,防止反弹。
二、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利
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享有的一项基本的经济权利,是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的有效法宝。现在实行的以家庭承包kl38XxHI7fgIomYP9/OXYA==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利于而不妨碍农业现代化的推进。要认真贯彻《农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我们甘肃农业生产条件差,各地情况差异性较大,各个农户的家庭成员构成、经济来源、技能素质不尽相同,因此,种什么、养什么、经营什么,怎么种、怎么养、怎么经营,都要由农户根据各自的家庭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在搞集中种植、养殖或统一搞某一项工作时,不要强求一律,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农户种这种那、养这养那、干这干那。同时,要处理好“农民自主”与“政府引导”的关系,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增收为中心,加快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要通过实验、示范、引导、推广等方式,搞好服务,让农民看到好处,得到实惠。我们搞得好的产业,像河西地区的玉米制种、定西的马铃薯、白银的反季节瓜菜、陇南的花椒及很多地方的特色农产品和近两年兴起的劳务经济,都是在政府大力引导、农民自愿参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三、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利
落实和完善村民自治,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农民当家作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治保证。要切实尊重和保障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广大农民群众自己的事,农民期盼什么,需要什么,他们最有发言权和选择权。尊重农民、依靠农民、造福农民是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工作方法。要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利。一是要落实“一事一议”制度,保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发挥作用。无论是调整结构、兴办项目,还是村容村貌规划、整治,住宅建设,兴办公益事业,都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体现农民自己的事情由农民自己做主。二是要切实做到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完善公开程序,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要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资金和项目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要依照民主选举的有关法律规定,保障农民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举,依法维护农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受教育权利
公平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取向。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让农民和城里人一样接受教育,既是社会公平公正的体现,又是广大农民群众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下,甘肃省义务教育、农民培训、科技入户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金昌市从2004年开始用3年时间组织实施的“10万农民劳动技能培训提升计划”就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从总体上来讲,我省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短,文盲、半文盲比例高,职业技术教育滞后,严重制约着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的进步。甘肃省不少贫困地方自然条件严酷,短期内难以得到改变,有的还可能继续恶化;但那里的广大农民,特别是青少年是可以通过受教育来改变来提高的。抓教育,就是抓住了人这一在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就是抓住了根本。建设新农村关键是要培养造就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没有新型农民就没有新农村。要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严格执行《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广大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更应该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和农民培训这两项工作。一是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规划,普及义务教育。落实“两免一补”等优惠政策,降低辍学率,提高巩固率,依法保障农村学龄儿童和少年的受教育权。要逐步提高师资水平,保证教学质量。二是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整合各种教育资源,强化对农村劳动力、尤其是初高中毕业生的技能培训。我们现在有很多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回家后,“男的种田不如爸,女的做饭不如妈”,无一技之长,难找工作,难谋生计,难以脱贫。抓好培训,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抓农业产业化、抓劳务经济、抓就业、抓扶贫、抓和谐。
五、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利
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它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也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落后地区的发展找出了新的途径。我们讲“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就要把农民工与其他职工一样平等对待。农民在农村是主人,农民工在城市里打工理应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成为单位的主人、企业的主人、社会的主人。近年来,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及各地的努力下,甘肃省的劳务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但农民工的问题仍很突出,就业环境仍需改善。要严格贯彻执行 《劳动法》《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近期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据了解,我省不少地方在建筑、餐饮服务行业就业的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不到400元,扣除生活费以后不足150元,一些女工的收入更低。同工不同酬,在一个企业同一工种、同一岗位,农民工的工资比其他身份的职工低,有的只有三分之一甚至更低。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计,2005年全省查出拖欠农民工工资4.02亿元,年底清欠2.7亿元,还剩1.32亿元未清欠。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着力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二是要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甘肃省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总体签约率约10%左右,一些行业甚至仅有6%,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缺乏依据。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三是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目前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要按照规定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积极研究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办法。四是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五是要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让农民工行使民主权利。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农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要使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发挥好,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依法把农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好、维护好、实现好。我们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法规主要是管“官”、管“权”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执法主体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作者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