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证手段。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权利的实现。经过十几年的普法,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提升,知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观念正在形成。但是,在走向权利的时代,校园侵权事件却屡屡发生,我们不能不对此进行深刻反思。在这里,笔者将校园侵权事件界定为以教师为侵权主体,中小学生为受害人,以侵犯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受教育权等为内容的事件。本文试对此予以法律透视,分析成因,研究举措,从而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一、校园侵权事件的类型
权利意味着权益和自由,其内容包括权利人可以自主作出一定行为的自由权,要求他人履行一定法定义务的请求权以及权利受侵犯时请求救济的诉权。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中小学生广泛的权利: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及受教育权等等。但是,据笔者调查了解,学生的这些法定权利却经常遭受侵犯,而且形式多样化,但影响最为严重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侵犯性健康权
性健康权是身体健康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旦性健康权遭受侵犯,会使受害者的心灵蒙上阴影,影响其一生。但是令我们痛心的是,本该受到审慎爱护的稚嫩花朵却惨遭摧残的事件时有发生。前不久,媒体相继报道了数起令人发指的案件。如江西海安曹孟祥猥亵25名女生,山东东平方绍孟奸淫女生9人、猥亵2人,山东汶上张会华奸淫女生5人达几十次。有的甚至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连续作案,有的受害者被奸淫、猥亵达几十次之多。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经济落后地区,犯罪主体多为班主任老师,甚至是学校的炊事员、管理员等。
(二)侵犯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身体健康权是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即学生保证其身体健康、完整不受侵害的权利。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限制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7条对公民的健康和人身自由更有明确规定。教育活动中,教师本应率先垂范尊重学生的权利,但是实践中经常有老师采取粗暴方式对待学生,体罚、变相体罚之事时常发生,如长时间罚站、罚跪、罚蹲、甚至将学生反锁在教室、办公室里。老师的出发点可能只是教训一下学生,但这已超出了合法的限度,有的甚至构成了违法犯罪。比如,某老师罚一学生跪在冰冷的水泥地上一整天,导致其终生残疾。
(三)侵犯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人所必须享有的起码权利,它是指“自然人享有源于人身固有的被人类文明公认的尊严,它是自然人享有和行使其它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教师法要求教师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但是有些老师却常常当众辱骂学生是“傻瓜”、“笨蛋”、“蠢猪”等。有些老师的某些不当行为大大伤害了学生的自尊。据报道,某老师在学生丢失了10元钱后,竟然发动全班学生民主选举了一个无辜的“小偷”,民主竟被如此滥用,真是巨大嘲讽。
(四)侵犯受教育权
宪法第46条和教育法第9条都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教育是文化传递、促进社会进步的有力手段,它对于学生的成长不可或缺。现实中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手段多种多样。有些教师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擅自去掉音、体、美而代之以语、数、外等课程,侵犯了学生全面接受教育的权利。更有甚者,有些教师为了考评成绩,不让学生参加考试。如2003年1月,就读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南门外一年级小学生乐乐就被班主任老师通知不能参加期末数学考试,原因是成绩差,会影响班里和学校的成绩。家长怕得罪班主任,含泪把孩子带走。
除此之外,学生的诸如通信自由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校园侵权事件原因的法律分析
(一)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
义务导向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以重等级、重伦理、重家族、轻法律为特点,在等级差序的社会中,强调的是卑幼尊长,“尊长者有的是权力意识,卑幼者有的是义务意识”。教育中,“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的古训被用作处理师生关系的准则,老师总以统治者自居;学生是下属,是被统治者。而在许多学生和家长的心目中,对师长权力要绝对服从,管理越严越好。
(二)学校管理的疏漏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教师应具有高于普通人的知识、道德和法律素养。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特别是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由于师资力量不足,学校聘用了一些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民办、代课老师,他们有些不仅缺乏最起码的教学知识,甚至是道德败坏者。有些教师缺乏正确的教育方法加上毫无法律常识,为了追求升学率便常常侵犯学生的健康权、人身权和人格尊严。有些领导对此熟视无睹,致使一些犯罪案件持续长达几年之久,对此,负有监管责任的学校难辞其咎。
(三)教育方式的滞后
在应试教育体制下,学校忽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学生缺乏最起码的权利认知,而学生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利益和自由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知,是无法享有权利的。据调查,对于受教育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等法定权利,初一、初二的学生知之甚少;不仅学生如此,有的老师的法律意识也非常模糊。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承担对学生主要教育任务的学校对法制教育的忽视。小学生一般不开法律常识课,初中则从初二开设。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法制教学中,老师照本宣科,枯燥乏味效果极差。
宪法的精髓在于以权利限制权力。我国早在1982年修订现行宪法时,就已在宪法的篇章结构上把公民权利义务提到了国家机构之前,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但在法制课程中,国家的基本制度及国家机构占了重要地位,公民的权利则居于次要地位。强化权利意识这一观念并没有得到贯彻,甚至在一些教师的脑海中,仍是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的错误观念。
三、遏制校园侵权事件的举措
(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人文修养
从源头上严把教师入口关,淘汰不合格的教师,并拓宽教师人口渠道,提高教师待遇,面向社会广招优秀人才。提高教师的道德、法律素养,把有关法律知识纳入对教师的考核范围。社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力度,一旦出现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处理,决不姑息养奸。
开展人文教育,提高教师的人文素养,培养教师尊重、关怀学生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的意识,而不只是一味盯着学生的考试成绩。因为教师的潜移默化的示范作用不可忽视,著名的美国教育家布鲁纳曾说过:教师是教育过程中最直接的有象征意义的人物,是学生可以视为榜样的拿来同自己比较的人物。所以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表现出一种形象、一种情操、一种境界,都会对学生产生引导作用。
(二)更新教育观念,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
更新旧的把学生看成被统治者的观念,在教学活动中注入尊重理念,把学生看成与老师平等的权利主体。可喜的是,近年来,我们的教育管理中已出现了许多人性化色彩,如2002年教育部曾发出通知,允许中小学生上课时间上厕所。北京市《中小学生守则》作了修改,将原来鼓励学生“敢于斗争” 的内容删去,代之以主动报告。从鼓励见义勇为到见义智为的变化反映了教育观念的更新,是对学生生命健康权的尊重,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
(三)开展性健康教育、法制教育
应改变过去谈性色变的传统观念,适时地对学生开展青春期性教育,增强其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以往初中生的生理卫生课,老师常羞于讲解,而让学生自己看,学生也只是在家偷着看。这极不利于学生的生理成长,应当非常重视这门课程的开设。有的学校在正常教学的同时,组织播放一些适宜的科教片,或者请校医开一些讲座课,取得良好的效果。对于小学女生,由于其年龄小,认识事物的能力差,更需要老师家长的正确引导,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学校可先给她们的母亲讲授孩子的性教育问题,然后让母亲在生活中自然地告诉她们如何自我保护、防止性侵犯。
开展法制教育,学习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让学生知道自己的法定权利,然后才能主张和要求权利。改变过去法制教育走马观花、应付了事的做法。学校可开设一些趣味横生的法制讲座课,寓教于乐。通过法制学习,让学生树立起权利不可侵犯的观念,只有树立起正确的权利观,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尊重他人的权利。
权利是神圣的,因为“没有权利的实现,就不会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没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法治将失去精神意蕴而不复存在。”校园侵权事件的发生亵渎了神圣的权利,伤害了学生的心灵,败坏了教师的名誉,污浊了校园纯洁的空气。在民主、法治已成为共识的今天,绝不能让此类事件重演。
(作者单位:1.山东警察学院法律部;2.临沂市第二实验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