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前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及印度、拉美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立足于知识经济、信息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提出了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尤其是日本2002年出台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及2003年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本部,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我国的。
面对这种复杂的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趋势,建议我国采取以下策略。
一、对待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因其有消极一面就从根本上否定其主要的积极作用
对于通过批判和国际斗争能够使对方放弃的知识产权条款,我们可以把重点放在批判上;经批判对方不可能放弃的,就要有对策,甚至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不能“坐而论道”。例如,我们不赞成美国发起的“商业方法专利”、阻止竞争者正常竞争的“垃圾专利”或“问题专利”等,但如何应对必须仔细研究。我们的银行若没有服务方法专利,迟早要让人家牵着鼻子走。DVD涉外专利纠纷一案就是例证。该案实际还不能称作“案”,因为专利权人——外国大公司甚至连合同官司都还没同我们打,我们就开始交费了,每年要花60亿元。如果外国银行来索要“金融服务方法专利费”,就将不是每年60亿元,而是每年200亿元。届时,我国进入世界前500强的企业可能就要退出。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只能采取尽早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业方法专利之对策。当然,给商业方法授予专利违反法理,但美国数年之前就已给商业方法授予了专利并在推动其他国家承认商业方法专利。澳大利亚和日本也授予了商业方法专利,欧盟正在就此跟美国谈判。中国迟早会被国际金融企业逼上门。如果我们不搞这种方法创新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就得自动退出国际金融市场。
二、针对国际组织的立法及其研究结果、外国立法及国家学说、几国如果联手等对我的影响等问题,均应抓紧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
对于我们发明专利的短项——“商业方法专利”,国家专利局目前固然可以通过把紧专利审批关为国内企业赢得时间,但终究不是长远之计。美日欧在传统技术专利方面的“标准化”发展给我产品出口带来极大不利,如果美日或再加上其他几个发达国家在“商业方法专利”上也向“标准化”发展,即实施“金融方法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对我国银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就不仅仅是专利局把紧专利审批关所能解决的了。
近年,因国际上南北发展越来越失衡,国内外对TRIPS协议的批判很多。但无论如何,在经济全球化中,已经“人世”的中国不应也不能以“退出"TRIPS协议的方式自我淘汰,而应当在WTO框架内“趋利弊害”,争取WTO向更有利于我的方向变化,并在这种变化发生之前争取在现有框架中更有利于我的结果。例如,在DVD涉外专利纠纷中,我们本可以依据TRIPS协议第31条(K)项,不按照6C集团的要求支付所谓的“专利使用费”。在国外,2002年的英国《知识产权报告》,建议发展中国家把力量放在批判乃至退出WTO的TRIPS协议上;在国内,许多入主张弱化我国因WTO压力而实行的“已经超高”的知识产权保护等。这些表面上看是顾及了中国利益,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发展,但实质上是误国误民。现在有许多人提出,我们仍旧可以并应当从知识产权的弱保护逐步向知识产权的强保护过渡。这是确实值得讨论的问题。多数发达国家从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发展为后来的强保护,都有一个相当长的准备期。但世贸组织的产生及中国的加入,阻断了我们也应当有的同样的“准备期”。这从局部看对我是不公平的,但从全局看则未必是坏事。
三、加强对创新者、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创新者、创新企业保护不力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要问题,妨碍了我国创新型经济的发展。建议从三方面人手解决此问题:一是完善相关立法(这需要主管机关与立法机关协调)。二是鼓励创新企业,打击恶意侵权企业,教育多数企业在重视创新的同时懂得运用知识产权策略应对竞争者。这点做好了将有利于使知识产权国际摩擦从国家层面为主逐步转为企业层面为主。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
教育乃至要求企业在国际竞争环境中学会应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挑战,是使我国企业乃至整个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由被动转为主动的关键之一(另一个关键是真正打击故意侵权的企业与个人)。与DVD一案相对应,中国碱性电池协会2004年在美国依照337条款应对美“专利权人”的诉讼案就很能说明问题。前者是我企业在知识产权战中“不战而降”的事例,后者是我国企业以知识产权法律武器战胜对方的成功案例。我台湾地区DVD协会在同一时间的知识产权挑战中像碱性电池协会那样去应对,也取得了完全的胜利。这些是我国企业应当了解与借鉴的案例。现在我国电池业又在日本诉索尼专利无效,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注意与尊重。事实上,与跨国公司打交道,那些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武器者反倒更受其尊重。这才是我们应当树立的榜样。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