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地区间信息化建设合作中的作用

2006-12-29 00:00:00张焕波
中国经贸导刊 2006年13期


  推进不同地区之间信息化合作是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区域信息化合作中有四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区域合作中国家的责任和作用,包括区域合作的基本政策;第二,信息化建设的管制模式;第三,区域信息化建设合作与经济合作的协调模式,特别是经济一体化条件下信息化合作的模式;第四,区域信息化合作的要点。
  
  一、坚持区域信息化建设中的国家主导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我国政府提出了“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信息化建设方针。从区域合作的角度看,国家主导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国家要加强西部信息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和控制
  西部具有信息化发展的“后发优势”,目前面临的关键问题是投入不足。欧洲在落后地区的信息化建设中实行国家投入的政策,中国更需要这种投入。国家投资要严格控制投入方向,要保证信息化设施的技术先进性。同时,要保证信息化设施的目标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
  (二)国家要提倡建立信息化区域合作组织
  在区域信息化合作中,建立信息化区域协作组织是实现政府推进作用的保障。从国外城市区域组织的建设模式来看,合作组织均建立在那些信息化缺口小的区域,而并不特别强调区域的地理接近性。在信息化中面临的特定问题促使了该组织的建立,在解决问题中各城市加强了合作。建立信息化区域协作组织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权威性,即信息化协作组织应该有中央政府明文认可,其体制和编制都应该有明文规定,并赋予协作组织相应的责任和权利,以保障组织活动的有效性。
  二是规范性,即信息化协作组织必须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三是依托性,即信息化协作组织应主要协调和管理跨区域的重大工程项目,致力于为跨行政区域的经济体提供协调服务,培植跨地区的经济组织。
  四是非实体性,即信息化协作组织一般是通过定期例会和重大项目协调以及重大事件协商的形式进行活动。例如,可以定期召开城市信息办联席会议。
  (三)国家倡导制定省区信息化建设合作规划
  区域信息化建设必须多方通力合作,各自为战、自成系统发挥不了整体效益,不能充分体现对国民经济各方面的促进作用。而发挥整体效益需要各地政府部门在科学规划的指导下有效协调地工作,使各地区各部门协调运行,优化资源配置,避免和消除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
  (四)加强信息化法规、标准规范和标准体系建设
  国家要加强有关信息化建设和IT行业管理的法律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同时要注意地方特色,允许地方制定区域性法规,但要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制定等效国际标准。在全国范围尽可能统一标准规范,出台地区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标准信息交换模式。系统集成、网络技术和产品的选择、应用系统的开发等信息化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