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改革动态

2006-12-29 00:00:00
中国经贸导刊 2006年18期


  (2006年8月16-31日)
  
  一、企业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获通过。最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是一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法律。该法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对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新企业破产法首次规定了金融机构破产事宜,填补了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工业企业破产法(试行)》在此领域的空白。新企业破产法取消了国有企业享有的“特殊待遇”——政策性破产。国企的政策性破产制度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而非在行政干预和保护下完成破产。新企业破产法还引进了企业重整制度。该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企业不能到期偿还债务,并且缺乏清偿能力的,应破产清算。而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可以申请重整。新设立的企业重整制度可望成为一些破产企业的福音。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可以尽量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
  
  二、节能保障机制改革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8月31日,新华社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节能工作,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在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方面,《决定》提出了多项体制机制改革措施:《决定》指出,要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落实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决定》指出,要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节能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财政部、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报国务院审批。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促进能源节约的燃油税收制度,以及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和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抓紧研究并适时实施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计税方法改革方案。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提高有关资源税征收标准。《决定》指出,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强供热计量,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建筑供热采暖按热量收费的政策,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市场。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力争五年内基本完成全国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近日在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经验交流会上宣布,从今年起,力争五年内,基本完成全国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确立集体林业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建立起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
  
  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加快构建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的《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将构建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要以参与土地产权管理立法为基础,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和土地权利体系,同时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全覆盖、全面查询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更加有效地维护土地产权人合法权益,更加全面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五、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发布。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日前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这部法规较大幅度地放宽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的门槛,以鼓励长期资金入市,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证监会表示,新的法规是在现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并发布的,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试点的精神,稳步推进QFII试点工作。新法规对QFII资格标准作了适度调整:将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由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对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新法规规定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的准入资格,要求其须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新规定允许QFII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将QFII资金锁定期适度放宽,完善了对QFII名义持有人背后持有者的监管,细化了对股票投资比例的限制及信息披露的规定。新法规分7章,共37条,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