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金检察长,首先祝贺您获得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称号。二十年来,您先后在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工作,长期从事刑检、反贪工作,办案应该是您的强项,为什么这次却被评为法律政策研究类的专家呢?
金波:这件事的经过有一定的偶然性。接到省院申报通知后,我考虑自己长期从事侦查工作,有一些心得体会,所以申报了职务犯罪侦查类专家。但是后来由于时间比较紧,工作比较忙,来不及报送与侦查相关的课题。我手头上有现成的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于是改为申报法律政策研究类的专家,结果很幸运被评上了。
这次能够被评为首届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我感到非常荣幸。这是上级检察机关对我的厚爱,也是各级领导长期以来对我培养和关心的结果。与其他检察业务专家相比较,我感到自己还有很大的差距。对照专家的条件和要求,发现自己在许多方面做得还很不够。所以觉得压力很大,今后必须继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水平,努力成为名副其实的检察业务专家。
记者:据我所知,您一直高度重视法律监督理论研究。作为市级院的检察长,具体事务非常繁忙,您为什么还这样重视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金波:检察理论研究事关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生死存亡。目前对检察权的诘难主要来自于三权分立的思维定势,按照这一思维定势,国家的权力框架中只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根本没有检察权的容身之处。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检察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和检察权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弱化或取消检察权,实际上就动摇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检察理论研究更深层次意义在于维护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也是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对于以创新为灵魂的特区检察机关尤为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检察工作中也会不断遇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加强检察理论研究,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才能迎刃而解,也才能不断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因此,不重视检察理论研究就不可能当好检察长。
记者:近年来,您潜心于法律监督问题的理论研究,撰写并发表了《何谓法律监督》、《论法律监督方式》等系列论文,请问您怎样理解法律监督?
金波: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是法律监督问题。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对于法律监督的含义及其实现方式等基本问题,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则是众说纷纭。如果连法律监督是什么都没有弄清楚,强化法律监督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贾春旺检察长指出,“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性质和地位,是由我国国体和政体决定的。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区别于三权分立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对社会主义检察机关本质属性的科学揭示,也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贾检的这段讲话,对法律监督理论研究,有着方法论意义上的作用。
首先,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制。依照人民主权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议机关,代表人民集中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由其产生的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分工配合,共同向人大负责,形成了稳固的三角锥形的政权组织结构。这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平面三角权力架构明显不同。但是,正如三权分立通过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之间设置种种牵制从而实现权力制衡一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在真正体现人民主权并提高权力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防止权力因缺少制约而导致滥用和腐败的需要。因此,人大将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通过宪法授予检察机关行使,形成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在同一平面上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有效行使而又不被滥用。
其次,从我国的历史传统来看,要在落后的农业社会基础上行使大国繁重的国家职能,建立一个以权威为主导的中央政权和一支庞大的官僚队伍以及将效率作为整个国家生活的主导价值取向,成为当然选择。司法和行政不分,国家管理体制的集权化、简约化,使得国家治理完全依赖于各级官吏。因此治吏成为历朝历代统治的重要内容,所谓“明主治吏不治民”。设立一个专门的国家机构对各级官吏权力行使情况进行监督十分必要,御史制度由此产生。御史大夫位居“三公”,由皇帝任命,向皇帝负责。其最重要的职能,就是“肃正纪纲,纠弹百官”。尽管岁月变迁,但治吏的传统不变,御史制度传承沿袭。我最近经过比较研究,发现当代检察制度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性质、职能、领导体制、机构设置、运作方式、制约机制、官员选任、司法属性、历史作用等方面,与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御史制度有着十分惊人的相似,很值得我们深思。
记者:今年1月,高检院在珠海召开了渎检工作现场会,这表明了高检院对珠海渎检工作的充分肯定。我注意到您有一个提法:“渎检工作是法律监督工作的‘半壁江山’;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渎检是突破口。”请问您为什么会把渎检工作摆到如此重要的地位?
金波: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加强渎检工作,强化人权保障,成为检察机关顺应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必然要求。
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渎检工作的政治意义。渎职侵权犯罪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削弱了党的执政基础。加强渎检工作,强化对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可以防止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和民主权利情况的发生。
要从强化法律监督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渎检工作在推进检察改革中的关键意义。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法律监督的本质正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渎职侵权检察最能体现法律监督本质。国家行政、审判权力的运行“偏离轨道”,具体表现为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从这个意义上说,渎职侵权检察是法律监督最直接、最全面的体现。抓住渎检这个突破口,实现法律监督的价值回归,对于把握检察工作规律,推动检察改革的健康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我院于2004年初就开始筹建反渎职侵权局。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支持下,我院在广东省率先挂牌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迅速查办了一大批案件,形成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强大声势,推动了反渎职侵权工作跨跃式发展。
记者:在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首次“百优双十佳”评选活动中,珠海市院反贪局获得“十佳反贪局”殊荣。请问珠海市院的反贪工作有何特色?
金波:在这次“百优双十佳”评选活动中,我院反贪局能够从全国近4000个反贪局中脱颖而出,获得“十佳反贪局”的荣誉称号,这是上级检察机关对我院的关爱,我觉得我们的工作做得还很不够。要说特色,我认为主要有三点:
一是及时调整反贪工作指导思想。在新形势下,我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突出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近年来,我院及时主动地介入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严厉打击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贪污贿赂犯罪,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赢得了党委和人民群众的高度信任。
二是全面提高反贪工作整体战斗力。我们实行反贪侦查“5+1”,建立起以侦查部门为龙头,法警支队、技术部门、后勤部门、监所部门、刑检部门密切配合的办案机制,提高了办案效率。根据珠海各区较为临近的城市布局特点,整合全市反贪侦查资源,建立以市院反贪局为龙头、基层院反贪局积极参与的大兵团作战模式,实行“三统一”,即统一办案力量、统一线索、统一指挥,进一步提高了全市检察机关的整体战斗力。
三是不断增强反贪工作实效。在反贪工作中强化法律监督观念,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查处、教育、建议、纠正”四管齐下的工作机制。要求反贪局在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的同时,坚持把查办案件与教育干部、建章立制、纠正违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扎实深入地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达到办理一批案件、治理一个行业的目的,不断增强反贪工作实效。这种做法改变了过去就案办案以及侦查和预防两张皮的状况,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成为推动反贪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助推器”。
记者:2004年,珠海市检察院被高检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荣誉称号,这说明珠海市院的控申工作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今年,控申工作仍然是你院的重点工作之一,请问您是如何考虑的?
金波: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时期,“信访潮”已成为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大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可以预防和减少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和民主权利违法事件的发生,努力减少信访数量和群体性事件;对已经发生的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及时予以监督、纠正,可以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为更好地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工作大局,我院对控申工作重新定位,主动把控申工作纳入党委信访工作大局之中,与珠海市信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信访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其内容包含了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信访工作、相互通报信访信息、相互移送信访案件、相互提供咨询意见、共同做好息访息诉工作、严肃处理违法闹访行为、依法纠正违法失职行为、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强信访宣传和调研工作等九个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与党委信访部门建立联动机制,能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的作用,整合信访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对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今年我院控申工作还借鉴港澳地区行政申诉制度经验,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途径,综合运用教育、建议、纠正、移送查处等方式促进依法行政,为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领域引入法律监督搭建一个平台。
记者:据我了解,珠海市检察院正在主动加强与其他监督主体的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提高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您能否谈谈这方面的具体情况?
金波:我国的监督体系是由党委党纪监督、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的。法律监督作为一种司法监督,是这一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整体效能”。按照上述要求,2006年4月,我院制定了《关于加强与其他监督主体联系,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效能的意见》,在虚心接受其他监督主体监督的同时,争取他们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自觉地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当中,从而形成监督合力,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整体效能,拓展法律监督的空间。
加强与党委的纪检、组织部门的联系,对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协助做好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与人大的联系,参与人大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配合人大对其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加强与政协的联系,共同开展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工作。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政府专门机关的协调,提出政纪处分意见,邀请审计部门参与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对其提供的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调查,并为其跟踪报道和监督提供便利条件,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社会效果。
记者:通过刚才与您的交谈,我感受到您对珠海检察工作发展充满信心,听了以后很受鼓舞。
金波:是的。珠海市检察工作有五个方面的有利条件:一是地处珠三角,经济条件较好,为检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二是党委、人大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和关心检察工作,执法环境良好;三是珠海汇聚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人才,检察干部素质较高;四是作为特区检察院,创新意识很强;五是经过历届领导班子和全体干警的艰苦努力,检察工作基础非常扎实。今后,我们要保持和发挥这些优势,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全面推进各项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