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财富》编辑部的同志:
你们好!我遇到了难题,实在是没有办法解决。看到贵杂志有法律专栏,所以想借助您这个平台能够帮我解决这个问题。
2006年,千工坝水电站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将一个原国有企业改制。经评估资产额为5773040.78元人民币,政府以241万元(原国有企业所负债务额)的价格将千工坝水电站部分产权出让给本单位职工(10人),并由其承担债务;剩余3363040.78元资产仍属国有,由政府(甲方)长期交给职工(乙方)经营管理,不参与经营,不分享电站收益,也不承担乙方经营过程中的任何责任。
这10个职工经过协商,按照合伙企业法制定了合伙协议,成立合伙企业按合伙企业法则经营管理,并推选了法定人负责管理企业。但是,法定人强行霸道,与企业财务人员把企业财务账目做的混乱不清,企业的事务都不让其他合伙人审查账目。他们把财务不透明化,不对其他合伙人公开。
作为合伙人之一,我多次要求账务要经过不参与执行董事的合伙人审查,这样合伙人的利益才不会损失。但是这样做了后法定人就克扣我工资及股金。我怎样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呢?
我们想要求能够得到审查企业账目的权利,是否可以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呢?在审查不知情、不合理的账目时能否要求法定人等人承担责任?
法定人第一次克扣我的工资有证据;第二次克扣我的工资及股金没有任何证据。这两次工资赔偿能一倍赔吗?股金如何赔偿?
蒋常卫
541607广西桂林市灌阳县水车乡千工坝电站
律师解答:
首先,更正一个称呼。您所称的“法定人”应该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负责人。因为合伙企业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当然也没有“法定代表人”即您所说的“法定人”之称。
在合伙企业中,各个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如果是采取后一种方式,那么其他合伙人便不再参与执行,但是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即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为了了解、掌握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他合伙人也有权查阅企业账簿。
显然,目前您所在的企业采取是后一种方式。企业负责人“一切事务都不给其他合伙人审查账目”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他合伙人了解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账簿的法定权利,即侵犯了你们的知情权。所以,您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开企业账目,及其他管理事宜,这是每个合伙人的法定权利。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在执行企业事务中,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审查账簿,如果发现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的行为已经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则可以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他们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负责人毫无根据地克扣您的工资,如果是因为对其行为提出意见或因为要求查阅企业账簿而受到的“报复”,明显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受到了侵害,可以先进行调解,得不到解决时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发受损失部分。
合伙负责人是全体合伙人推选出的,受委托其管理企业事务。如果发现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不利于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企业可以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收回该负责人的权利,另行推选合伙负责人。如果另行推选负责人在您的企业里不太可行,鉴于该负责人行为对你们的权益极为不利,不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散企业,并按法定程序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
如果合伙企业解散,对于负责人之前无故克扣的工资,在清算时要去争取这部分利益。
本刊提示:自本栏目开通以来,编辑部收到很多来自各地读者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篇幅有限,很难做到一一刊登。但是,所有问题都得到了本刊法律顾问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的耐心解答,在此对他们的工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