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管理的防范和控制对策

2006-12-29 00:00:00曹海敏
会计之友 2006年26期


  【摘要】目前盈余管理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现象,笔者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治理的对策。
  
  我国学术界定义盈余管理是指公司管理当局为实现自身的效益或公司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目标,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从而调节公司盈余的行为。盈余管理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影响有利有弊。目前我国盈余管理的负面作用远远超过了其正面作用,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误导了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信息使用者,影响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必须对其加以治理,将其置于一定的控制之下。笔者将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审计监督和证券监管的加强与改善等方面提出治理对策。
  
  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特点
  1.就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来说
  现代企业中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协调各种契约关系的监控机制,它由内部和外部监控机制构成。内部监控机制主要是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监控的机制。外部监控机制主要是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在一定情况下,内部监控机制是公司治理的主体,它对企业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激励。
  大股东控制与关联交易股份制改造已成为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有许多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转变而来的,国有股在上市公司中占较大的比重。尽管我国的国有股减持计划已部分降低了国有股在上市公司中的份额,但国家股和法人股仍占绝对多数。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条件下,我国上市公司的矛盾已经发生了转移,大股东可以有效地控制公司,代理问题从股东和经理的代理冲突转向控股股东和小股东间的矛盾和冲突。
  从法律上讲,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由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选举产生。在大股东控股的格局下,大股东通过委派代表参加选举程序,结果是大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最高管理人兼任更进一步保障了大股东在上市公司的利益,加剧了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矛盾和冲突。可以说,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具有与上市公司更大的利益一致性。
  关联交易本身是一种中性的企业内部交易行为,它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中国特殊市场环境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往往缺乏规范性。一方面,上市公司作为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为了帮助上市公司达到配股、保牌、扭亏及摘帽的目的,大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会通过关联购销、委托经营、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甚至直接馈赠等手段对上市公司给予支持;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利益又屡遭关联企业特别是大股东的侵害,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较为突出,从而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甚至危及到了上市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导致这些上市公司有的经营业绩大幅滑坡,有的出现连年亏损,有的甚至到了破产的边缘。在大股东控制的制度背景下,由于投票权的绝对优势,公司更加有可能出于扭亏或避免亏损的目的而进行盈余管理行为。
  2.就外部治理结构来说
  (1)资本市场不健全。一方面,国有股权主体缺位造就了一种僵化、低效的产权结构;另一方面,流通股在总股本中比重较小,即便购入全部流通股也不能形成对企业的控股权。这样,资本市场丝毫没有起到约束经理人行为的功效,而仅仅成了企业的一个免费融资场所。(2)经理人市场也尚未形成。由于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企业经理人几乎全部由政府部门任命,对其进行的业绩考核也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经理人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缺乏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因此也感受不到来自市场竞争的压力。
  
  (二)鉴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盈余管理的治理对策
  1.解决委托人缺位问题
  资本市场上“一股独大”的国有股权“所有者缺位”是外部治理不力的最主要原因。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办法是进一步进行国有股减持,改变股权结构过于集中的局面,形成国有股权适当分散持有、国有股权代理人之间有效竞争、相互制衡的国有股持股结构,并放宽对私人持股的限制,用企业盈余来监督和约束经理人。同时,为避免股权高度分散造成的小股东势单力薄以及“搭便车”心理,在国有股减持的过程中应注重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包括国内社会保障基金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2.完善报酬契约
  我国上市公司中经理人收入普遍偏低且与业绩不挂钩,使经理人与股东的利益发生背离,从而降低了经理人搞好公司的积极性。经理人往往热衷于高额的在职消费,盈余管理也出现了短期利润最大化的倾向。西方发达国家解决这种利益不一致的办法一般是通过年薪制和股票期权之类的手段,激励经理人致力于提高公司的真实绩效。这一做法现在已被我国的一些企业所采用。但考虑到年薪制还只是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一次性博弈,短期行为难以避免,因此,一个改进的做法是将经理人超出生活必需的一部分奖金收益留存于公司,在其经营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性返还。这样就避免了经理人的短期化盈余管理行为,同时这部分留存于公司的奖励收益还构成了经理人行为不当的风险抵押基金。
  3.建立经理人市场
  经理人市场上的声誉机制也是激励和约束经理人行为的一种有效机制。为提升自己在经理人市场上的价值,经理人一般会用心经营公司,盈余管理的受益者也是公司整体。我国由于经理人市场的缺乏,企业经理的任命和考核由政府负责,经理人利益与企业利益脱钩,导致其盈余管理行为往往会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来谋求个人利益,危害极大。建立经理人市场、充分发挥声誉机制的作用则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
  4.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均来自公司内部,由此引发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在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中引入外部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加强对经理人的监督。同时,授权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外部审计师的选聘工作也可保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从而发挥出外部审计师在揭发公司经理人不当盈余管理方面的效力。
  
  二、完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应从《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制定层面对盈余管理予以足够地重视。会计准则与制度的制定者应及时调查并关注盈余管理对会计信息的影响程度、盈余管理的动机、被用来进行盈余管理的具体应计项目和会计方法、以及各种盈余管理手段的使用情况,以便通过更清楚地设定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估计方法的运用条件,及时修订准则与制度。同时,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会计信息披露数量,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盈余管理。应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加以完善,以防范盈余管理。现针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的缺陷提出以下对策:
  
  (一)兼顾会计政策的统一性与灵活性
  会计政策的灵活性给了盈余管理可乘之机,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比和不一致;而过分强调会计政策的统一性,又会损害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使其变为对决策无用的信息。因此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在保证会计信息相关、不降低会计信息质量的情况下减少备选会计程序,并且尽可能地对每个备选会计程序的应用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对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原则应当明确规范,减少上市公司利用盈余管理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二)具体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尽量避免会计处理中无法可依的现象
  对一些诸如衍生金融工具等会计处理问题,应尽快制定会计准则进行规范,填补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空白,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对上市公司在执行制度和准则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通过修订有关的制度和准则加以解决。如《债务重组》准则,将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列入资本公积,对遏制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来虚增利润有着较好的效果。
  
  
  (三)会计准则的制定要有一定的前
  瞻性
  前瞻性要求在制订会计准则时适当具有超前意识,制定的会计准则应对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具有一定超前的分析和预测,对于即将出现的新的经济业务,应纳入预先考虑中,不能等到其已出现、会计人员手足无措、媒体千呼万唤时,才救火式地拿出征求意见稿。要知道,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者们总在伺机守候,法规不出台,他们就要上台。
  
  (四)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的科学性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人员组成应选择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群体,如引入会计实务界和银行界人士;对于准则中的某些定义和解释尽量做出详细地阐述,避免造成多种理解。
  
  (五)减少会计准则中的模糊性语言和概念
  不当盈余管理的普遍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会计准则的理解不准,或故意曲解以及执行不力所造成的。因此,应当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的模糊性语言和概念,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
  
  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加大对盈余管理的外部监控,要特别研究并解决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的制度安排问题。在加强对外部审计机构审计责任的管理和监督的基础上,通过审计准则的安排,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被审计企业盈余管理的评价报告,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减少企业的盈余管理。注册会计师应当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在目前的公司治理下,注册会计师的聘任事实上掌握在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手中,从而侵蚀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使得注册会计师难以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笔者认为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此问题: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机制
  1.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负责注册会计师的聘任、解聘、报酬,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管理当局的介入
  审计委员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应将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的评估报告交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同时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并接受关于外部审计师独立性的质询。
  2.实行定期强制轮换制度
  规定一定期限后,必须要变更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于强制变更合伙人还是变更事务所目前存在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可以要求一定期限(如3年)后则必须更换合伙人,较长一点的期限(如5年)则必须更换事务所。
  3.引入同业复核制度
  对于利润操纵动机强烈的公司(比如ST公司、有关指标处于资格线附近的公司),证监会可以委托其他事务所进行复核。
  4.允许公司监事会代表公司委托其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和查核,并规定相关费用可以计入公司经营费用
  监事会聘请注册会计师不是常规的审计业务,而是为了避免由审计委员会聘任的注册会计师发生舞弊和过失,是在审计可能存在问题时才进行的。这也可以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注册会计师聘任方面进行协作。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的关键是要改革审计聘任机制,将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权交到投资者手中,或起码是交到一定程度上代表投资者利益的、独立于管理当局的机构手中,以减少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聘任过程的干预。笔者认为,目前应当以独立董事为主组成审计委员会,由其具体负责聘任注册会计师,同时引入同业复核、强制轮换等制度,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聘任过程的监管。最后,应提高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成本,设置必要的申报批准程序,而不仅仅是备案、公告而已。
  
  (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
  注册会计师要提供高质量的审计,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不但要熟悉会计、审计、法律、税务、企业管理等领域的标准与实务,还应具备高水平的职业判断能力。
  1.加强在校会计和审计专业学生的教育。
  2.加紧修改制定《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准则》,开展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会计师的业务水平,增强其解决新问题、应对新事件的能力。
  3.改革注册会计师的选拔办法,增加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外语水平要求,增加非会计审计专业毕业生报考注册会计师的加试科目,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涉外业务的能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增强在国际会计市场的竞争能力。
  
  四、改进证券市场监管的制度安排,消除诱发盈余管理的政策因素
  
  (一)完善股票发行制度,减少公司盈余管理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动机
  在现有的股票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下,极易诱使公司进行盈余管理。为解决公司为了股票发行而进行的盈余管理问题,需要对现有的股票发行制度进行调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放弃原有的连续3年盈利的要求,改为累计3年盈利,将改制进行一年的要求过渡为国际通行做法,即要求股份公司成立三年以上;2.修改现行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逐步过渡到由市场确定价格的定价模式。
  
  (二)应对配股资格的控制参数实行多维考评、动态调整和分类设计,减少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配股动机
  配股资格以净资产收益率作为惟一控制参数,容易造成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弊端,所以应设计一套包括公司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偿债能力的多参数考评指标,综合评价公司经营业绩;控制参数应随着经济景气指数、市场环境和公司业绩的整体波动状况适时加以调整,不能一定几年不变;对不同行业和类型的公司设计不同的参数控制标准,不能对所有公司实行统一标准,以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与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三)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监管政策
  一方面,监管政策中的具体财务指标需要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因为在经济景气的年份,上市公司盈余水平从整体上说,一般要好于经济萧条的年份,若不区别对待,固守标准,不利于监管政策发挥作用,易造成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改革趋势及时调整政策,以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改革。
  
  (四)监管机构应端正自己的监管角色
  一方面,我国证监会审批的权利太大,把在其他国家需用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投资银行的信誉才能承担的风险全部接收了下来;另一方面,监督的权利又太小,香港证监会可以发传票,可以进银行查账,而在内地却不可以。因此,证监会要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有效制约不当盈余管理行为,就应该缩小审批权力,扩大监督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