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面律师的多重检视

2006-05-30 10:48孔志国
南风窗 2006年16期
关键词:律师法律

孔志国

对中国律师来讲,2006年注定是一个具有纪念意义的年份。因为今年不仅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20周年,中国进行律师资格选拔考试(后改为司法资格统一考试)20周年,而且还是《律师法》颁布10周年。

1992年,当时的中央领导人曾经提出,中国应该有30万名律师。到20世纪末,律师队伍要发展到15万人,到2010年达到25万至30万人,实现律师占全国人口总数的0.29%。但是,到现在律师队伍才刚过15万,这一数字比2000年的11万仅多出4万。在社会上一致把律师作为一种高收入行当的同时,中国每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资格考试人数平均在2万人以上的情况下,中国律师队伍近6年增长仅4万人,的确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这也许是律师这一改革开放后新兴社会群体“两面”生存状态的很有意味的写照。

规则变革凸显律师作用

全国律协透露,目前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2424家,律师从业人员总数已达153846人,其中专职律师114471人;兼职律师7418人,律师助理31957人。另外,据不完全统计,由执业律师担任会长的省级律协已有26个;与司法行政机关分开办公的省级律协已有24个。

与之相比较,在全国律协初建的1986年,中国才不过刚建立律师工作机构(法律顾问处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名称到1990年左右才逐渐消失)3198个,律师21546人。而这一数据已经比6年前中国律师重建时的情形大为好转,1980年,全国只有律师工作人员5500人,法律顾问处1465个。

那时候,谈不上专兼职律师的划分,因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谈不上什么执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律师事务所虽然正在推向社会,但还在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机构范畴之内,还在拿工资吃饭。当然,更勿论什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划分以及什么外国律师事务所国内执业了。

因此,仅仅从数字考量和表征比较来看,中国律师在今日中国取得成就、产生的影响力,已经远非20年之前可比。

事实也正是如此。中国的律师在中国转型过程中的作用正变得越来越重要。

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到处都可以发现律师的身影。据统计,全国律师每年办理诉讼案件150多万件,每年办理非诉法律事务80多万件。除了原有的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诉讼业务外,律师还愈加频繁地活动在法庭之外:他们或者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的并购改制、经营管理、项目投资;或者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部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出谋划策;或者活跃于房地产、金融、证券、期货、知识产权、招商引资等新型法律服务领域,承办着越来越多的非诉讼业务。中国经济发展的高速度有目共睹,中国政府依法行政的努力也为世人关注,其间律师们不可或缺的作用已经不用赘述。

在中国这样一个法治文化建设尚有很大提升空间的国家,律师更大的作用或许更体现在通过参与公益诉讼和公共服务身体力行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方面。

有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分为三种类型:一、挑战传统的公共权力主要是行政权为背景的行政和公共事业单位对个人权利的损害,如青岛学生告教育部招生分省划线歧视案、乔占祥律师诉铁道部春运期间票价上浮未经国务院批准且未组织价格听证案等;二、挑战公共垄断行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如告民航晚点不赔偿、电影发行公司强制搭片广告、电信局计费吃零、银行非法收取信用卡补卡费等;三、告强势企业损害多数人共同权益,这类诉讼主要包括环境污染、医院天价收费等。

有人认为,中国的公益诉讼正“渐成气候”,将来或将“大有作为”。该论断还有待实践检验。不过,公益性的代表案例近两年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却是有目共睹。孙志刚案推动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佘祥林案加速了对死刑复核制度、死刑案件二审制度的改革,杜宝良巨额罚单案引起了社会对交通管理部门行业风气的争论,对全国公安交警系统规范执法起了重大的促进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公益诉讼主要体现了以私权诉讼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思路。有学者评价,中国的法治进程是靠(公益)个案来推动的,仔细推敲,若换成中国的法治进程很大程度上是由律师来推动的,也未尝不可,因为几乎所有的公益个案均有律师在场。这或许是对中国律师的极大褒奖。

律师们通过参与立法活动或者参与立法咨询、执法咨询活动积极投身公共服务则使整个社会感受到律师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公共决策环节发挥更大影响的潜力。公开数字表明,有430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1226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其中,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有9人,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有4人。另外,一些地方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并且利用各种机会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服务。例如,今年6月份,山东省康桥律师事务所受山东省人大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则受郑州市人大委托起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浙江、江苏、上海等地的律师在省市领导信访接待工作中或者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被赋予“政府高参”的身份也已经约定俗成甚至成为制度性的约束。

律师在规则变革中的作用当可与民营企业家在经济变革中的作用相匹配。在中国经济改革渐趋明朗之际,规则变革已成山雨欲来之势,律师在中国转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会进一步凸显。

社会转型中的两面律师

20年,中国律师以律协作为依托一路走来,在社会主流的视野中角色不停转换: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社会法律工作者一直到中介机构工作者。然而,角色上的转换不等于社会认同上的转换,更不意味着律师作为一个整体性的职业在中国得以定型。

实际上,如同转型期的中国每隔一段时间总要对改革的方向和意义进行一番争论所折射出来的主题一样——方向或许大致清楚,目标的实施却需要众多细节的支撑并且随着社会情形的变化不断得以调整——律师职业在中国的演变也正经历同样的过程。

我们目前所观察到的事实是,律师职业在中国的角色变化并不是由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自发、自觉地完成的,而是始终离不开政府的推动甚至是主导,当然,这种推动或者主导来自于政府治理社会的需要或者对社会发展的认识。

与此相适应,律师角色几经变化,但定位却始终没有确定:律师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究竟要担当怎样的角色?律师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要有怎样的表现?律师要做一个对法律负责的律师、对天理人情负责的律师还是对当事人负责的律师?

在一个社会关系相对稳定的国家,也许以上的问题都不难得到解答,对法律负责、对天理人情负责和对当事人负责严格来讲不该存在天然的矛盾。可是,尚处于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中国,利益关系纷繁多变,“规无常规、法无定法”的局面一定时期内将会持续存在,法律、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不仅时常发生而且有时候它们之间的关系会相当紧张。

为什么会这样?中国改革的每一步,都有利益既得者和利益受损者,也都需要法律、法规加以确认。但是由于中国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是一个渐进性积累的过程,所以就导致一个现象:利益格局不断变化,法律、法规体系缺乏稳定性。很多学者批评中国法律的朝令夕改和适用性差,客观来讲,这固然与中国立法技术的欠缺和立法的功利性考虑有关,和中国社会持续性的不断变动也有着必然的联系——社会关系必然要由法律、法规调整,在社会关系千变万化的情况下,怎么可能苛求依托于其的法律、法规岿然不动呢?

无论哪个阶层,上到决策者,下至平民百姓,面对社会的巨变显然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人们渴望稳定,但也不喜欢自己的生活一成不变,既得利益者当然希望法律、法规来固化自己的利益,非既得利益者当然希望法律、法规能保证自己的生存和起码的生活,但同时,既得利益者也希望自己能够突破法律、法规的制约获得更多的利益、更大的特权,而那些非既得利益者在无奈接受现有利益格局的情况下则期待自己某一天也忽然时来运转能钻个法律、法规的空子成个暴发户,变身为既得利益集团的一员。所以,这时候,首先,社会需要什么样的规则来加以调整是个问题;其次,人们是不是遵守规则、怎样遵守规则也是个问题,毕竟,人人都有对规则的渴望,也都有冲撞规则的冲动。

律师就处于这样的夹缝之中。他们不是这种紧张关系的制造者——法律可能是不公正的,但并非他们制定;社会可能是不公平的,但作为自由职业者的他们不可能完全与社会隔离开来;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存在种种不端,但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他们的职责所在就是不能让委托人的境遇变得更差。他们只不过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而已。但整个社会对律师的不信任气息从未像今天这样浓厚:他们“吃了原告吃被告”,他们勾兑法官,他们靠钻法律的空子吃饭,律师就是靠走关系吃饭……各种指责扑面而来。律师似乎成了这种紧张关系的症结。

作为法律、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紧张关系的“替罪羊”的律师实际上处于“分裂性”生存状态:一方面,法治化的进程,法律服务的供不应求让律师过上了富足体面的生活;另一方面,他们却始终无法摆脱沉重的“社会枷锁”,在协调好各方面关系的同时操心如何改良自己和律师群体的社会形象。这和许多新兴社会群体的生存状态有惊人的相似。

巨大的治理压力

最近几年,相当一部分律师因为在执业过程中的不当和不良甚至违法行为而受到处分、处罚甚至被刑拘。2005年12月,北京律协24件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立案的投诉中有9件投诉律师执业时存在不当不良甚至违法行为。更有一些律师身涉重案,例如,2005年年底,北京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荣长涉嫌携带超过千万元资金潜逃, 2006年伊始,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德才涉嫌贿赂仲裁员,更早一些,2004年初,武汉中院法官腐败案曝光,13名法官受贿400万元,而行贿人竟然是律师,且有44人之多。

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迫使决策者加大了对律师群体的治理力度,最典型的是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许多学者认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规定了律师的提前介入,确定从侦查开始的48小时之内,律师就可以接受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而在此之前,律师在检察机关起诉之后才能接受委托,对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史而言,这一举措无疑是一个飞跃式的进步。可是由于中国缺乏足够的《刑事诉讼立法》经验积累,该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同时认为必须制约律师在侦查阶段妨碍侦查的可能和其他不端行为,因此,就设定了许多“框框”来控制律师。影响最严重的是增加第38条防止律师引诱证人做伪证,因为正是对应这一条,修订在后的《刑法》增加了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来《刑事诉讼法》有着促进和规范刑事诉讼的初衷,殊不知,结果是“进一步退两步”,许多刑辩律师正是由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纷纷碰壁,更多的律师更是惊恐面对此两条法律规定“闻刑辩而色变”。

《法制日报》一篇名为《探究调查取证难》的文章指出,从1997年至今,据不完全统计,共有五六百名律师因为从业中的种种问题遭受过审查,其中2/3都是因为取证的问题。《中国律师》2001年第3期的一篇文章里面引据司法部官员的话说:“我国现在每年有100多名律师因为代理诉讼而被羁押、逮捕。”而《工人日报》2001年5月25日的一篇报道称:“1995年至1999年,全国律师协会受理律师维权案件97起,其中1996年,1997年发生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案件20余起,1999年更达70多起。轻者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刁难律师调查取证,剥夺、限制律师辩护权,无故将律师逐出法庭,重者是限制律师人身自由或殴打辱骂律师直至定罪判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今年2月10日、3月1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在反映两机关对律师权利保障重视程度的同时,也可以视为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的处境艰难的折射。两高院的通知是在全国人大对《律师法》的执法检查之后,虽然没有得到证实,但是由此可以推断全国人大的压力可能对“两高”有一定促动。

此外,全国律协及各地律协之所以成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专门委员会也和律师权益日益严峻的受侵害情势有密切关联。

目前,整个社会已就律师的生存环境基本达成一致,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修改进程中透露出来的立法信息,律师的生存环境应当有所改善。不过究竟可以改善到什么程度,则取决于两法修改时各相关权力部门在其中的发言权重和决定力。

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和扶助,中国律师业在20多年的时间里也许无法取得如此惊人的成就,可是,中国律师业若想获得更进一步的发展,实现作为一个自由职业的定位,实现行业自治,要求政府在担当“推手”的同时也必须更多地“放手”。政府可能由于希望律师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下意识地把加强监管视为一种保证,殊不知,让律师忠于自己的职业操守、通过行业自治实现律师的自我管理和律师间的相互监督恰恰体现了真正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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