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结婚生子该不该开除”等4则

2006-05-14 09:07
知识窗 2006年4期
关键词:何某徐某陈某

在校大学生结婚生子该不该开除

○赵利民

(案例)2005年10月,某大学在外实习的女生徐某申请办理了结婚证,10余天后生了个小孩。消息很快传到学校,校方认为徐某非法与他人同居,违反了校规,决定将她开除,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各系和各部门,但没有书面通知徐某。2005年11月,徐某知道了自己已被学校开除的消息,认为学校处分太重,向校方提出了申诉,但学校坚持开除的处分。徐某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学校撤销处分决定。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对徐某的处分程序不当。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58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而该大学在作出处分决定前,没有听取徐某的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由于学校的处分决定违反了上述程序,法院判决撤销了学校的处分决定。

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学校的处分在程序上没有问题,徐某该不该被开除学籍?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首先,从法律角度来说,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不能结婚生子,只是《婚姻法》中对结婚的年龄作了限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而徐某已经24岁。因此,徐某与他人结婚并不违法。但作为在校生,徐某不仅要守法,还有义务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学校的管理制度如果有类似的规定,而这一规定又不违法,那就另当别论了。

学生被撞伤后能否索赔补课费

○熊铭贵

(案例)2005年3月,初一学生何某在上学途中被一货车撞伤,造成腿部骨折,卧病在家2个月。为不耽误学业,何某父母请人在家中为何某补习功课,花费了4000元。何某的父母要求货车司机陈某赔偿包括补课费在内的一切实际支出的费用共计2万元。陈某对其他费用不存在异议,但拒绝赔偿补课费,认为这一费用法律没有规定。何某的父母于是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陈某赔偿何某补课费4000元。

(说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在这一规定里面确实没有“补课费”这一项,陈某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何某补课支出的4000元也确实跟陈某有关,如果何某没有被陈某撞伤,这笔钱就不需要开支。因此,何某父母的说法也有一定道理。这的确是一个两难选择。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最终支持了何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即判决陈某赔偿何某补课费4000元。其道理在于,首先,民法上的赔偿依据的应是“有损害才有赔偿,无损害就无赔偿”的原则,赔偿数额应相当于因侵害所受的损失,这4000元补课费的损失正是陈某导致的。其次,《民法通则》第119条并没有列举全部应赔偿的项目,这并不表示没有列举的项目就不必赔偿。最后,学生的误课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成人的误工,既然赔偿项目中有误工费一项,那么赔偿补课费也就有其合理性。

宾馆保管财物是无偿的吗

○王长英

(案例)2005年11月,郝某去某市洽谈业务,住在该市某宾馆中。因随身携带了10万余元现金和手提电脑,为安全起见,郝某便将10万元现金和手提电脑放在一只密码箱中寄存在宾馆的服务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但第二天晚上,宾馆服务总台意外被抢劫,寄存的大部分物品都被抢,郝某的密码箱也在其中。得知此事后,郝某立即找到宾馆,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但宾馆认为未收取郝某的保管费,双方达成的应属无偿保管合同,且宾馆的值班员在反抗中也被歹徒打伤,宾馆已尽力而为,故根据有关法律,宾馆不需承担赔偿责任。郝某虽经多次交涉,但宾馆态度强硬,因而一直没有结果。请问:宾馆对郝某的损失可以不负责任吗?

(说法)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同为保管合同,但有偿还是无偿,保管人所负义务是有很大差别的。本案中宾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保管行为的性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旅客入住旅店、宾馆时,旅店或宾馆保管旅客的随身物品的费用已被住宿费所包含,旅客与该宾馆之间的保管合同还是应当认定为有偿保管合同。因此依合同法的规定,宾馆理应赔偿郝某的全部损失。如与宾馆协商不成,郝某可向宾馆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除收养关系后可否恢复

○凑传昌

(案例)20余年前,老张夫妇收养了年仅8岁的柏林为养子,并将柏林抚养成人。然而,三年前他们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故,老张对柏林谈的女朋友很不满意,一定要他们分手,但养子柏林却不同意,还与女友偷偷领了结婚证。老张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了收养关系。可柏林没有忘记老张夫妇的养育之恩,仍然与妻子经常照顾他们,而老张也为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后悔了。如今,双方都想恢复收养关系,但柏林已是成年人了,当初又是法院判决解除的收养关系,这一经法院判决解除的收养关系可申请恢复吗?

(说法)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四条、第六条及第七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则不受这一限制。然而,对于法院判决解除了收养关系的是否可以恢复呢?要恢复是否又受年龄限制呢?我国司法部《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复函》指出:“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自幼收养的养子女,由养父母抚养成年后,因某种原因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又申请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经公证处审查,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经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且恢复收养确实有利于对收养人的赡养的,可予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六条第(二)、(三)项的限制,被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的限制。”

由此可知,经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同意可以恢复收养关系,这不受年龄的限制,并且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所以,老张夫妇可以与柏林恢复收养关系。

猜你喜欢
何某徐某陈某
三次再婚,他把百万诈骗款给了前妻
“假离婚”导致人财两空
“假离婚”导致人财两空
“笨贼”抢劫银行成搞笑“名场面”
职工工作多久才能享受带薪休假
暴力威胁致被害人自陷危险而死亡如何定性
內地男涉私佔賭資就逮
六旬保姆上班第一天腰椎骨折索赔近9万元
如何叫醒装睡的人
强行求欢致女子跳车身亡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