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 丽
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浙江大明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明)决定干掉身边的这只“老虎”——上海大明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明)。
毛病出在商标上。1999年3月,“大明”商标被授予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为浙江大明。2001年3月20日,上海大明在上海经工商核准开张,生产基地设在浙江台州市。浙江大明和上海大明都经营潜水泵、自吸泵等产品。上海大明的自吸泵、潜水泵泵体显著位置标注有“上海大明”或“上海大明泵业”字样的企业简称。矛盾自此埋下,上海大明在产品上标注企业简称,使得经销商和顾客误认为是“大明”牌产品,造成混淆。很多经销商纷纷打电话给浙江大明:“你们这买卖还能不能干了?为什么向我的区域冲货。想打官司是不是?”一怒之下,个别经销商把货全部返回了浙江大明。一时间,浙江大明四面楚歌。
在与上海大明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浙江大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上海大明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认为:“大明”商标在1999年3月21日获得授权,上海大明则是在2001年3月20日才登记成立,先有商标而后有企业。在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时,从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合法在先权利的利益原则出发,优先保护在先权利即“大明”注册商标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上海大明与浙江大明的产品类别相同,工厂设在浙江台州,且在产品泵体突出位置使用“上海大明”或“上海大明泵业”等企业简称,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上海大明的行为构成对“大明”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企业名称登记条例》规定,除服务性企业经批准外,企业名称不得简化使用。上海大明在产品上标明“上海大明”、“上海大明泵业”字样,已属违法,且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大明”字样属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1.上海大明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大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2.不得生产、销售侵犯浙江大明“大明”商标权的各类水泵;3.赔偿浙江大明经济损失12万元。
上海大明不服,上诉称:一、泵体上标明的“上海大明”等字样并未使其产生混淆。二、上海大明是否停止使用其大明企业名称,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三、上海大明与浙江大明是分属两个不同地区的地方企业,上海大明并不知悉浙江大明注册了“大明”商标,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上海大明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使公众在产品来源等方面产生混淆,误以为上海大明与浙江大明有联系,甚至误以为上海大明的产品来源于浙江大明或其生产是经后者同意的。上海大明的行为已对“大明”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上海大明企业注册地虽在上海,但生产基地在台州,其注册上海大明的主观故意明显,即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引起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该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和误解,产生混淆,目的就是为了傍名牌、搭便车,应予以制裁。
但是,“大明”只是一个地区内的著名商标,有地域性限制。“大明”作为台州地区的著名商标,在台州区域内,上海大明的做法予以禁止。但是在其他地区,只有上海大明将其企业字号突出、不当使用,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才构成对该商标的侵害。原审判决认定上海大明将含有“大明”字样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并突出使用构成对浙江大明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是正确的。但判令上海大明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大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应予纠正。
判决结果:1.撤销原审判决第1、2项,维持第3项;2.上海大明不得在台州地区的生产销售、包装、宣传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大明”文字;3.在台州以外的区域,上海大明不得在其生产销售、产品包装、宣传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以任何形式突出、不当使用“大明”文字及相关企业简称。
商家想沾“名牌”的光,于是千方百计地傍名牌。这既是违法行为;也不是长久之道。傍名牌者永远都要活在名牌的阴影之下。商标权人要注意保护区域,超出保护区域维权,只能是自己白搭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