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遗失不负责 为啥超市也要赔

2006-05-14 14:5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06年8期
关键词:遗失衣柜保安

顾 菲

吴丽萍去超市买东西。在超市入口,保安礼貌地把她拦住了:“小姐,麻烦您把包存一下。”吴丽萍看了一下,超市的存包方式有3种:免费自动存包柜,根据存衣柜上的提示自行操作;超市工作人员用专用的储存袋把包封存,顾客可以带入卖场;把包交给超市人工服务台,发给顾客号牌,顾客凭号牌领取。

吴丽萍觉得自动存衣柜方便,就按照衣柜上的使用说明,把包存了进去。20多分钟后,吴丽萍买完东西,打算把包取走。可手里的密码条无法打开衣柜。“我的包里有2000多元啊!”慌了神的吴丽萍赶紧找到超市的保安。保安打开衣柜,发现里面并没有吴丽萍的手提包。这下,吴丽萍可不干了:“在你们这里丢的,赔钱!”

在协调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吴丽萍把超市告上了法庭。吴丽萍觉得:超市既然提供寄存服务,就应当保障物品的安全。现在包没了,超市就应当赔钱。

在法庭上,超市方辩称:存衣柜虽然有“寄存”的字样,但超市同时声明:“本超市实行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贵重物品及现金不得寄存”等字样。这些声明表明,寄存行为并不是保管关系,是借用关系。对于借用的责任划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超市无法对顾客的物品进行控制,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转移的特征。顾客可以随时在不通过超市的情况下随意取走存放的物品。存衣柜正常开关一次,不管是否将物品放入柜内,存衣柜都会打印密码纸。密码纸只能证明吴丽萍曾经使用自动存衣柜,至于是不是真的把包存在柜内,包是不是已经取出,都没有证据。因此,对于吴丽萍的损失,超市不应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设置免费寄存服务是为了让顾客感到方便,吸引顾客到超市内购物消费。吴丽萍到超市购物,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存在提供消费服务和接受服务的法律关系。《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自动存衣柜虽然无偿使用,但它是为实现赢利目的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一部分,是一种配套服务。就此而言,经营者应当保障顾客接受服务时的安全。虽然超市声明“本超市实行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贵重物品及现金不得寄存”,但这不能掩盖寄存的配套服务本质。存衣柜开关一次,不管是否将物品放入柜内,存衣柜都会打印密码纸。超市认为密码纸只能证明吴丽萍使用衣柜,不能证明是否存包,但超市并不能给出吴丽萍没有存包的证据。据此,法院判定:超市赔偿吴丽萍损失。

法院建议,为了证明顾客是否存包,超市在安装自动存衣柜同时安装摄像头。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找到视频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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