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晋生 李锦秀
日前,笔者到原平市大牛店镇梨井村的关帝庙内参观,只见这座历经清乾隆、嘉庆、同治三代重修的庙宇,如今已破旧不堪,不再能够吸引人的眼球。但立在大殿前的一通石碑却保存完好,字迹清晰。仔细端详碑文,原来是民国时期梨井村与沙峪村关于土地讼争的详情记载,正面记事,背面附有判决书的全文。
这通石碑为长方体形制,高146厘米,宽64.5厘米。碑身正面详细竖刻有民国19年3月7日,由上阳武村庠生李步荣撰写、上薛孤村业儒任尚志书丹的碑文:
“崞之西南古阳武峪焉,峪内村庄有五,而梨井居其一。村之北旧有东湾新庄水田一区,原属本册地亩,历来摊派村费概归该村办理,邻村周知各无异言。突于民国九年沙峪村人班淑超等因该区种地,竟假借公渠名义强霸武森秀之树。迭经庭审树终为武森秀所有,将伊上诉驳回。嗣于民国十七年该村韩绍康等亦在该区种地,又藉口外村人民,硬抗梨井村之款。旋奉省令,款仍归梨井村所派,令伊如数清交。迄今案已确定,照判履行。村民等恐年久无考失所依据,伊村无耻之徒仍袭,故智抗霸欲志诸石以垂永久。适予至该村访友,众咸请为文以纪无,予谨就各事之巅末而略述其梗概,并将两案判词与村界四至以及买到山厂详细列后,庶该村人民观此而知所遵守焉,是为记。”
记事正文下方,另外刊刻民国19年正月十五日买卖山厂的契约一份,知见人、丈地人、勘验人、闾长、渠长、村警、石匠以及买山厂人等姓名齐备。
在石碑背面,赫然刊刻着两份判决书。首先是中华民国9年山西高等审判厅的判决书:
“山西高等审判厅民事判决上字第一O六号
上告人班淑超、班烈(未到)、张渐鸿(未到)
被上告人武森秀、证人村副武世兴
右上告人对于中华民国九年十月四日,山西太原地方审判厅就上告人与被上告人因树株涉讼一案所为二审判决声明上告。本厅审理判决如左:主文本案上告驳回,上告审讼费由上告人负担。
理由:查阅本案诉讼记录,讼争树株,上告人主张系沙峪村与梨井村所共有,而被上告人则谓系个人所有。两造情词各执据。被上告人提出清道光八年地契一纸,内载‘北至梁一语,是讼争之树确在被上告人地亩北至范围以内,毫无疑义。该上告人既不能提出反证,徒以空言主张树为两村共有之物。原审因以驳回,于法并无不合。上告意旨仍以空言主张共有,并谓被上告人地契所载‘北至梁一语为书契人所酌定,实属毫无理由。依上论结,本案上告为无理由,应即驳回,并责令负担上告审讼费。再,本案上告纯系以空言攻击原判不当,毫无法律上正当理由,终应驳回之件。故依现行事例以书面审理,特为判决如右。
山西高等审判庭
审判长推事张清泽(印)
推事韩祖植(印)
推事叶在呐(印)
书记王欧声(印)
中华民国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紧接着便是民国18年崞县政府的判决书:
“崞县政府民事堂谕村字第 号
原告人梨井村村副郭连登,闾长李记仁、杨贵来
被告人沙峪村村长韩绍康,参加人班文元、张喜顺
右列当事人因村界纠葛涉讼一案,经本政府审理堂谕如左:讯得梨井村村副、闾长,因沙峪村人韩绍康不摊村费报到县正,传讯间沙峪村长又以应差偏苦为词,请将新庄东湾以地拨归沙峪村摊款。本府审讯前曾判令新庄东湾之地改归沙峪,摊款采用属人主义,送达堂谕,梨井村不服上诉。兹奉省政府指令,新庄东湾地亩旧在梨井摊款,且经民八划界时划归梨井村管辖,一切摊派村费自应依地方习惯,仍采属地主义办理,不得妄有变更等。因复查韩绍康之地依据民国八年所定地界确在梨井村境内。遵照此项指令,仍应采用属地主义及地方习惯在梨井村摊款。韩绍康所欠村款三元六角六分,应即如数清交,不得再行推诿。致干押比,此谕。
崞县政府县长 孙克信(印)
承审员 李春之(印)
中华民国十八年八月十六日”
这两份判决书之后,还另附有“梨井村村界东至栈尾,西至小栈尾,南至大石和沟口窑崖,北至梁顶。民国八年由区长邢芝山、助理员苏连舟履勘划分,案存县署”等字样。
历史就是这么有意思,恐怕连当时勒石竖碑的人也不会想到,时隔80年后,大运公路旁梨井、沙峪段有人要投资修建加油站,因占用河滩地的经济补偿问题,梨井村和沙峪村又发生了类似前人的地界纠纷,这通石碑作为重要的文字凭据,使两村得以共同协商、和平解决。由此看出,民国时期的这通石碑,其历史研究价值和文物保存价值非同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