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把领导批示当办案依据”的喜与忧

2006-02-27 10:12李家伟
廉政瞭望 2006年2期
关键词:法制进程办案

李家伟

据悉,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就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作出明确要求,其中包括不能把领导批示作为办案依据,更不能包办代替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决性的决定。

“不把领导批示当办案依据”,这话说起来就像“饭前便后要洗手”、“别人的东西不能拿”一样简单且正确。但凡是有点社会经验的人都知道,要在现实生活中完全做到这一点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当看到有地方专门为此做出硬性规定时,笔者首先感到的是欢欣、鼓舞。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步到位,我们建设法制国家同样需要长期的艰苦努力,毕竟我们的法制“底子”因为历史的、现实的种种原因并不让人乐观。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明确指出“不把领导批示当办案依据”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可贵的务实精神,而且这种务实的方向是大势所趋、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我们推进法治进程,需要的不是空中楼阁式的夸夸其谈,而是这种踏踏实实的反思、纠正与行动。

但除此之外,笔者还由此产生了一些小小的忧虑。我们“依法治国”的口号喊了多年,如今竟然还在为“不把领导批示当办案依据”而欣喜本身就让人悲哀。欣喜是更多考虑了现实因素,悲哀则是一个公民对国家法治进程充满殷切希望的表现。法律的精髓应该是公平,而为了保障公平,就需要司法的独立和程序的严谨。正因为有了法律,才使得平民百姓的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得进”,才会最大限度地保护绝大多数人的权益。在我们下大力气加强法治建设的今天,“不把领导批示当办案依据”是不是显得有些“低级”?

“不把领导批示当办案依据”还真让人既喜又忧。但笔者以为,我们从这件事上应该更多感受到一种压力和紧迫感。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实施了那么多的改革,有那么多人倾注了大量心血……我们的法治进程本应该走得更远一些,换言之,“不把领导批示当办案依据”本应该早一些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并付诸行动。如果我们连这样的“初级阶段”都跨越不了,还谈何完善法律、推进法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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