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各国农村金融模式

2006-01-19 07:54
银行家 2006年1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贷款金融

赵 昕

在发展农村经济这一问题上,亚洲许多发展中国家相继采用了各种金融手段。但不管是最初的绿色革命目标,还是后来的消除贫困,政府都投入了大量的补贴资金,设计出各种干预政策。干预的结果却不十分理想,只是形成了一个脆弱的、范围有限的金融体系。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发展出了同时满足包括农村经济中最贫困人口、大量乡村农业以及非农业客户需求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的亚洲国家表现出了金融结构二元化的特点:城市金融市场的现代化速度远远快于农村的速度;大农户、经营式农场(种植园)、农业企业和农村地区的工业从城市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而小农、没有土地的农村劳工和小型的非农企业只能依靠自身积累或者非正式融资获得资金。仅在一些微型金融组织得到发展的国家里,一部分人获得了非政府组织贷款。这种分割方式造成了“缺失的中间群体”,即中小农户和非农企业只能在两种融资模式中选择,非此即彼,找不到适合自己的融资模式。

尽管改革有着诸多不足,但是在非政府组织倡导下,许多国家为打破壁垒,让穷人也获得正式金融服务,还是进行了大量的尝试。还有一些国家以市场化的方式来引导规范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取得了有益的成果。孟加拉(发展微型金融组织的代表)和泰国(发展市场化农村金融体系的代表)就是两个相对成功的案例。

孟加拉案例

孟加拉国的金融环境可以概括为失败的银行体系,蓬勃发展的微型金融。它是一个比较不发达的国家,正规金融体系由中央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NCB)、18家私人商业银行、12家外资商业银行和4家国有专业化银行构成,有2家金融发展机构(DFI)为农业服务。此外,还有2个合作金融网络为农村地区服务,其中一个由合作社联盟管理,由一家私人银行出资;另一家由国有银行出资,受孟加拉农村发展委员会领导。

孟加拉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有三种主体:国有银行和金融发展机构、格莱明银行(GB)和各种微观金融非政府组织(MFO)。其中国有银行和金融发展机构是农村地区的正规金融机构,在农业信贷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按央行政策规定,不断扩大在农村地区的分支机构和数目,并将5%以上的贷款投向农村,放款对象一般是个体农民,重点放在种植业。其对农村地区的贷款利率一般很低,为此国家有一定补贴。

GB是为穷人设立的特殊银行机构,鼓励同一村庄中有相同收入来源的穷人组成小组共同借贷。对参加小组借贷的成员有最高财产限制。目前其成员基本以女性为主。小组每周开会,规定每人每周必须存入少量资金(相当于2~3美分);贷款发放给小组成员,还款义务由整个小组承担,并根据各组的信贷记录决定今后的信贷额度。整个还款过程在由5~7个小组参加的公开大会上进行,给不能按时归还的人以巨大的社会压力。此外,格莱明银行还要求组员将相当于贷款金额5%的资金存入小组基金;每个借款人必须将相当于总利息25%的资金存入由格莱明银行管理的应急基金以备不测。这个基金向成员提供各种保险服务、培训讲座来保证和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GB的贷款利率不高,必须接受补贴和捐助才能维持正常运营。根据估算,GB必须将贷款的名义利率从20%提高到33%才能完全不依靠补贴和捐赠。

微型金融组织(MFO)是向低收入人提供包括信贷、存款、保险等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尤指向穷人提供小规模贷款以便其开展生意的机构。它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微型金融组织经过理论论证和实际经验积累后,逐渐发展成熟。

微型金融组织贷款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安排形式,其特点是贷款规模很小,期限很短,基本是流动资本借贷;采用循环贷款的方式激励借款人及时还款;制订还款时间表,定期还一部分欠款,保持了对借款人的紧密联系和近况追踪;贷款利率比较高,通常高于一般放贷人的利率水平,保证实际利率为正;信贷管理员效率很高,平均每个信贷员要管理75~100个贷款小组,或者200~500名个体借款人;MFO用小组成员之间的相互约束和监督作为还款保证,不要求有抵押物;放贷决策权下放给信贷管理员,借款程序比较简单、方便;还款率很高,在95%以上。从整体来说MFO的灵活性很强,可以根据其成员的需求迅速转变服务类型。不同的MFO规模相差也很大。

据估计,在孟加拉大约有1000多家MFO,它们均提供贷款,其中一些吸纳存款,还有一些提供非金融服务。放款大多采取格莱明银行的小组贷款方式。MFO提供贷款的利率较高,至少扣除通胀率后实际利率为正,能够弥补所承担的风险。

格莱明银行和MFO的服务可归类为微型金融,是非正规金融的组成部分,其覆盖率比正规金融要大得多。根据世界银行1996年的一次调查,格莱明银行和MFO共为25%的家庭提供了金融服务,而正规金融只服务了5%。在存款动员方面,微型金融组织并不积极动员会员主动将富余资金存入组织。GB的客户将存款看作是借款的一项额外费用;而MFO大多不吸收存款。对380家MFO的调查显示,会员总存款量只占总资金的16%。

尽管很多微型金融组织使用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为办公地点,其与银行的资金往来总体来说并不密切,银行几乎不向MFO提供贷款。所幸孟加拉有大型的金融联合组织:Palli Karma-Sahayak基金会(PKSF)。PKSF从政府和捐赠者处获得资金,并向各个微型金融组织提供贷款、资金援助和技术援助。这种高度自助性的联合组织是众多微型金融组织运行的后盾。PKSF的存在是孟加拉微型金融体系的重要特色。

泰国案例

在MFO这种新型融资方式的启发下,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需求追随型农村金融市场模式产生了。这种以市场化、标准化为发展目标的新模式为很多亚洲国家所采用。与旧的政府主导的定向信贷模式相比,它有很多优点(见表)。

泰国是采用市场模式比较成功的国家。

总体来讲,泰国政府对金融系统干预较少,央行的自主性一直比较强。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其金融体系发展非常迅速,监管当局的管制一直在有序减少,金融深化程度逐步加深。

泰国商业银行主要为私人所有,国有银行的市场份额很小,银行业的集中程度非常高。泰国政府一开始试图利用已有的商业银行体系解决农村金融问题,要求每个银行至少将其总贷款量的5%贷向农业部门。尽管政府一再放宽限额条件,商业银行仍无法达到要求。1966年,泰国政府成立了农业与农村合作组织银行(BAAC),是向农户提供贷款的专业化信贷机构,由财政部领导,直接体现政府对中小农户的扶持补贴政策。

到目前为止,BAAC的服务覆盖了全国90%以上的农户,覆盖率之高以至于使最擅长提供大覆盖率服务的微型金融组织都没有发展空间。BAAC贷款金额占全部农业信贷量的一半,其中单笔金额低于1200美元的占了三分之一到一半,小型贷款的单笔平均额为660美元,占人均GDP的24%。从1990年开始,BAAC越来越积极地动员存款,减少其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

BAAC在农村地区的客户以大的农场主和涉农企业为主,而且一直在扩张业务范围,从而既为团体也为个体农民服务,以中小农民为主。BAAC在有限程度上依赖补贴,这主要是政府对其贷款利率进行控制的结果而不是由于自身运行效率低下(BAAC不能提高贷款利率以弥补成本)。根据1998年的一项测算,BAAC只要将贷款利率提高几个百分点,就可以完全独立。

BAAC成功的经验可以归结为三点:一是坚决抵制来自决策层的压力。财政部对BAAC的领导是帮助和指导性的,而不是行政干涉。BAAC在自有项目和政府项目之间设立了一道防火墙,防止风险传递;二是BAAC的创办者和领导者有着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带领BAAC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三是良好的激励制度将员工利益与BAAC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激发了员工的敬业精神。

推广新模式政策建议

不同的地区,会面临不同的环境和问题,应当根据各地的情况,有步骤地发展农村金融。从孟、泰两国的经验看,我们可以采取三架马车的分析模式,即“政策——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机构发展”模式。

建立良好的政策环境

首先进行利率改革。放松对金融机构的利率管制,在微观经济条件、汇率和其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着手利率市场化。然后,政府和捐赠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利率吸收存款为条件,要求各个微型金融组织开展吸收存款业务,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率和生存能力。

其次是改变对金融机构注资和补贴的方式、条件。注资的目的是提供流动性,而不是针对某个客户群体,这样金融机构会注重自身的发展建设。可以采用一些业绩评估指标作为发放贷款的标准。

再次是另外设置救济性贷款。面对自然灾害、社会冲突、经济和金融危机过后的社会和经济危机,应该从金融机构以外的渠道发放短期应急贷款来缓解危机的损失。因为这类应急贷款一般对客户没有选择性,不进行详细的信息收集和风险评估,往往带有救济的性质。如果从由金融机构来发放,会破坏金融机构的资产集合,并破坏金融机构对坏账追查的可信性,形成不良的信贷文化。

最后,要减少政府的不适当干预。政府应尽量少运行贷款减免和无区分性的草率放款这类给贷款人形成不还款预期的干涉行为。一个希望建立健康金融体系的政府应该避免那些好心办坏事的干涉政策。

进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两部分:法律法规系统和信息系统建设。

对农村金融体系监管的重点应该有所转变。原来监管部门考察的是转移支付和政策扶持目标是不是达到,而为了金融机构本身的健康发展,以后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金融机构的操作是否有助于机构的安全和稳健,并为机构提供保险措施以应对经济的状况。完善执法机构,保证合同的执行。

土地登记、征信制度、抵押品登记等制度的实行有助于金融机构收集信息。随着电子身份登记成本的下降,一个人的信贷记录可以与他的身份登记储存在一起,实现信息的全国共享,这也有助于顾客接受合适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的发展

最好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注意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体制优势的组织。例如孟加拉格莱明银行劝出资人投资于该银行的制度。机构成长是机构所有人与经理人共同努力的结果,让为所有农业与非农业的客户提供高效、高质和稳定服务的信念贯彻于全体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中。

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该做详细的市场调查和测试,只有体现了客户的特点和需要的灵活多样的产品才能得到认可,客户才会积极还款以得到下次融资的机会,从而使金融机构获得良好的贷款回收率。而且,员工的素质也需要提高,以便实现决策的分散化来降低信息传递失真和决策层层传递的成本,并节省时间,为顾客提供更灵活高效的服务。

金融机构的发展不仅仅需要自身的努力,政府也应提供更大的自主权,让金融机构适应这种市场模式。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倾向于给已经破产或者已无力运行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援助、担保承诺或者重组,来维持这些本应破产退出市场的机构继续运行,用以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避免因机构破产带给金融市场的冲击。一般来说,这种重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政治上达成对该机构重组的共识;对任用职业银行家和独立董事的坚定承诺;对不能适应重组的员工的解雇权力;自由设计金融产品和定价的权力。一旦达到这些条件,就可以运用各种金融技术来处理不良贷款,设计金融产品,创建信息管理系统,涉及员工激励制度。政府可以采取这样一种折衷的方式,在维护金融大局稳定的情况下,逐步引入市场机制,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稳健发展能力。

总之,农村金融改革应该根据农业经济发展状况,配合发展战略,选择适应国情和相应的信贷文化的具体措施和方案。亚洲开发银行就非常看重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稳健运营及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多次批评政府干预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和金融机构效率低下,并倡导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中国金融改革,实际上也是在追求和致力于建立一个“市场化金融体系”,市场化能够增强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竞争意识和效率,但能否达到支农的目的,还有待观察的。借鉴亚洲各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经验,对于中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大有裨益。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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