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黄凯案始末

2005-04-29 00:44
检察风云 2005年10期
关键词:汇票永城永城市

黎 明 守 哲

2005年1月6日,由商丘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特大涉嫌挪用公款案,被告人黄凯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公款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惊现黑洞

1998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商丘市分行(以下称商丘市建行)在对永城建行进行例行业务检查时,发现该行会计科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和永城市人民银行的报表数据对不上,相差了2000多万元。检查人员怀疑永城建行会计科账务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并向商丘市建行作了汇报。于是商丘市建行又派出工作人员,到永城建行进一步落实情况。经询问黄凯有关2000多万元的情况,黄凯先是说工作疏忽统计错了,后又说暂时借给永城某集团公司使用了。经与该公司进行核实,结果该公司承认确有此事,并很快将2000多万元归还了。虽然这次检查还发现了其他问题,但没能查清就不了了之了。

1998年6月底,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商丘市人民银行组织人员在对永城市人民银行进行会计账目复核的过程中,发现永城建行会计科账目比较混乱,存在大量问题。于是商丘市人民银行立即向商丘市建行作了通报。商丘市建行组织大批业务人员到永城,对永城建行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核实。起初,黄凯积极配合核查,说明有关情况。随着调查的深入和问题的暴露,发现200多万元的资金不知去向。黄凯越来越不能自圆其说,后来就不与调查人员见面了,手机关机,联系不上。在此情况下,商丘市建行于1998年7月20日向商丘市公安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成立了专案组。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遂派人进行调查,调查人员通过查账,并与永城市人民银行核对往来账,发现永城建行的往来账与永城市人民银行的往来账不符。但从建行流水账上没有发现问题。于是就查计算机里的底账,也没能查出什么问题。后来检查人员撬开了黄凯的办公桌抽屉和保险柜,发现保险柜里塞满了银行汇票委托书、汇票以及有关银行票据。审核发现这些票据不是永城建行的正常业务票据。经进一步对账,发现永城建行存在几千万元的资金黑洞。随着调查的深入,检查人员逐渐揭开了黄凯从银行套取巨额资金的内幕。

作茧自缚

黄凯究竟是何许人,竟敢利用职务之便,从银行套取巨额资金如同儿戏?现年36岁的黄凯,出身于一个“银行世家”,父亲是永城农业银行的一名干部。14岁初中毕业后在家闲居,1986年无心上学的他先在永城农行当了一名代办员。年龄虽小的黄凯,很喜欢银行的工作,他勤奋好学,头脑聪明,记忆力很强,对数字又特别的敏感,经办的每一笔账都清清楚楚,很快熟悉了银行的业务。几年下来,黄凯成为了永城农行系统的业务骨干。1988年,永城建行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开招录一批工作人员,黄凯凭着自己出类拔萃的业务能力,被永城建行录取。由于他业务能力强,又会办事,很快入了党,提了干,1991年被提拔为会计科副科长,1992年9月任科长,从此他掌管了永城建行票据签发的大权。

黄凯从永城建行套取的第一笔资金时间是1993年12月30日,担任会计科科长后不久,永城市一位做煤炭生意的朋友白建胜找到黄凯,对黄凯说,他准备去外地购买煤炭,由于当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让从建行给他整10万元款。黄凯很清楚白建胜在建行开设的账户上根本没有钱,但并没有说什么就同意了。黄凯便动用建行资金先虚增白建胜账户上的存款,然后空签了10万元的汇票,白建胜将此款解付后使用。当时白建胜用款时,既没有提出来是借款,也没有提出来是贷款,黄凯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银行转走了这笔款。第一次得手后,黄凯的确害怕了一阵子,但凭着他的聪明,账面上根本看不出任何破绽,也没有人过问此事,他第一次尝到权力给他带来的快感,慢慢地他的胆子开始大起来,到1997年10月份,黄凯先后9次给白建胜转出建行资金共计212.5万元。

随着时间的推移,黄凯的胆子越来越大,他挥舞着权力的魔笔,签发汇票如同儿戏,有时两天之内竟通过空签汇票的方式,套取银行资金近千万元。从永城建行转出的资金次数之多,金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

1996年10月15日,黄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银行法规,采用虚增刘志山在永城建行账号上的存款,为河南鑫鑫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远占非法空签金额为300万元的永城建行汇票一份,转交给张远占。张远占在郑州解付后做生意使用,而建行账面上没有显示此笔业务。

1997年1月16日,黄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申请人永城健康信用社和收款人张远占的名义,为张远占空签金额为400万元的永城建行汇票一份交给张远占。张远占持汇票在郑州解付后做生意使用,永城建行账面也没有此笔业务。

1998年6月10日,黄凯从永城市东泰商贸公司经理刘明处揽储金额分别为160万元、200万元的两张农行汇票。黄凯利用职务之便,给刘明开具一张永城建行进账凭证。而后将两张汇票交给张远占,张远占持汇票在商丘市农行解付后做生意使用。

1998年6月11日,黄凯利用职务之便,空划永城建行600万元资金,转到永城市健康信用社,而后以孙波的户名办理了每份为30万元的存单20份,交给张远占用以质押贷款。后张远占将这些存单转给钱远。钱远在虞城县农行用5份存单质押贷款150万元。

……

厚厚的26本案卷显示,黄凯先后109次从永城建行转出资金7000多万元,给10多人做生意使用。到1996年,由于黄凯套取银行资金巨大,转出去的钱无法及时收回,永城建行资金周转不灵,虽然账面上看不出什么问题,但永城建行资金实质上出现巨大黑洞。为了掩盖他犯罪的真像,他开始用拉高息的手段来填补这个大窟窿。

陈晓是河南林大科贸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法人代表,他通过朋友认识了黄凯,黄凯就让陈晓给拉些存款,说是建行允许这样做,并承诺不会发生什么问题,也没有什么风险,月底存入永城建行,下月初就可取走,时间不会超过五天。一次拉多少存款,说定给多少利息。这样,陈晓共3次给黄凯揽款3400万元,从中套取高息160多万元。

黄凯以这种方式共从3个人手中揽款上亿元,共支付高息300多万元。他支付的高息其实没有别的资金来源,是其利用职务之便,动用的永城建行资金,致使永城建行资金的窟窿越补越大,最终使其身陷其中,坠入万丈深渊。

全力追赃

黄凯涉嫌犯罪的问题暴露后,商丘市公安局于1998年9月1日以黄凯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侦查。1999年3月28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将潜逃在郑州一宾馆内的黄凯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经审讯,黄凯交代了涉嫌犯罪的事实。

因为黄凯对建行业务相当熟悉,在套取永城建行巨额资金的过程中,作案手段相当隐蔽,银行账面上没有任何显示。从黄凯保险柜里查抄的汇票等票据不全,有的严重缺失,有的票据因无法入账而被黄凯销毁。究竟犯罪嫌疑人从银行套取多少资金,哪些票据是黄凯非法开出的,哪些是黄凯经办的正常票据业务,建行专案组和公安人员一时很难把握。

永城建行为此成立了追款小组和会计小组,一方面对建行账目进行进一步核查,一方面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追赃,并在永城建行设立了回笼黄凯一案资金专户。根据黄凯的交代和有关票据,并在黄凯及其家人的配合下,在很短的时间内,永城建行就回笼资金1238万元和部分物品。同时商丘市公安局抽调精兵强将,和建行工作人员一起,全力追缴赃款赃物。

因案件所涉及的巨额资金,大部分在张远占、钱远、白建胜等几个人手中,办案人员决定从他们身上入手。查封他们所开公司账户和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从银行查询他们存款和信用卡情况。经过内查外调,初步掌握了黄凯转出资金的情况,并追回大量资金和财产。其中提供给张远占做生意使用1560万元,追回现金130万元,土地两块和吉普车一辆价值1300万元;提供给钱远做生意使用940万元,追回现金155万元;提供给白建胜使用212.5万元,追回现金12.5万元,奥迪轿车一辆等物品计价值17万多元。案发后共计追回现金2055万元,另外还追回土地房产17处,奔驰560轿车一辆,马自达轿车两辆,桑塔纳轿车一辆,广州标致轿车一辆,奥迪轿车一辆等财物。但仍有3000多万元资金被用款人做生意亏损或挥霍一空无法追回。

移送起诉

2001年3月20日,商丘市公安局将黄凯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依法审查认为,黄凯涉嫌犯罪的事实更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建议将此案移交反贪部门重新立案侦查。办案人员审查还发现,由于黄凯一案作案次数多,案件涉及地区范围广,公安机关查证落实的情况不够详细、准确,黄凯仍涉嫌存在诸多漏罪。与此同时,商丘市建行又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公安机关未查证落实但怀疑是黄凯涉嫌犯罪的票据400多份,要求检察院进一步查证落实。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于2001年4月26日以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对黄凯立案侦查,并成立了专门办案组。办案人员加班加点,驱车行程近10万公里先后到新疆、黑龙江、宁夏等10个省20多个城市调查取证,调查汇票资金去向。为查实一张票据的去向,办案人员往往奔波于多家银行。有的银行借口涉及商业秘密,不愿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给调查取证带来许多困难。特别是2003年办案人员到北京调查取证时,正值非典的高发期,办案人员冒着被传染非典的危险,在北京办案半个多月,落实涉案资金300多万元。经过艰难的调查取证,检察机关终于将黄凯一案查得水落石出,并追缴了部分赃款赃物。

交付审判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2004年1月12日以被告人黄凯犯挪用公款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人当庭宣读了长达19页的起诉书,指控黄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非法手段从银行挪用公款7000多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凯利用职务之便,自1993年12月至1998年7月间,采取空签、空转、空划汇票及同城票据交换、特种转账等手段,从永城建设银行转出资金109笔共计7348万余元,在永城建行账面上无任何显示;自1993年12月开始,黄凯将巨额资金给他人做生意使用或用于支付高息,且从未让用款人打过借条,从未向永城市建设银行归还过,足以证实黄凯没有准备归还,其行为表现出对永城建行资金的非法处置和滥用。根据黄凯开具汇票的特殊性,只要汇票印鉴真实,一经开出,兑付行必须兑付,黄凯给人开具汇票,与给别人现金无实质性区别,至于黄凯将巨额公款交给他人做生意使用,是其先占有后处分的行为。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资产7348万余元,其行为应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凯侵吞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虽有立功表现,但不足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凯不服已提出了上诉。

监督缺位

黄凯从一个聪明能干的青年,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除了自己私欲膨胀等主观因素外,作为永城建行会计科科长,他大权独揽,建行内控制度不落实,是他走上贪污犯罪的重要原因。而永城市人民银行当时的领导和相关部门对永城建行业务监管不力,甚至采取放纵的态度,也是黄凯犯罪屡屡得逞的重要原因。

按规定,人民银行若发现各业务行没有及时移存资金,负有清偿义务,并可处汇票金额5%的罚款。但实际上,永城市人民银行的有关部门曾多次发觉黄凯不及时移存资金的情况,并没真正罚过一次款。当时永城人行一位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曾发现黄凯将巨额汇票开出,但没有将资金移存到永城市人民银行,对方行解付后,发现当时永城建行就根本没有资金可供移存,就去向行长汇报。当时黄凯正和行长下棋,那位负责人要求按规定对建行罚款100万元,但行长就是不表态,那位负责人也没有办法,只好不了了之。以后每当发生这种情况,黄凯总是请永城市人民银行相关部门的人员吃饭,将事情摆平;逢年过节,送些礼给有关人员,施以小恩小惠。此后,每当发现黄凯没能及时移存资金的情况,他们便习以为常,听之任之。

黄凯一案虽然暂已尘埃落定,但他给人们留下的是深深的思考,也再一次给金融系统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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