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 文
国务院规定的“9·22撤资大限”被媒体称为是某些官员的“生死时限”。至今,这场风暴仍“余音绕梁三日而不绝”。
官煤勾结 矿难频发
一切似乎要从广东兴宁矿难说起。
至今,许多媒体都认为,广东兴宁“8·7”矿难是大规模打击“官煤勾结”的导火线,这一死亡123人的特大事故,被认为是“撤资令”的直接推动力。
曾云高,大兴煤矿老板,商人,也是政府公务人员,兴宁市、梅州市两级人大代表,还有个隐蔽身份——黄槐派出所的挂职民警,兴宁市人大常委会还曾授予了他“发展兴宁经济突出贡献者”称号。
就是这位有着多重身份的矿主,“将黑色的煤炭压成一张张薄薄的银纸(钱)送到一些官员的手中”。广东省安监局副局长胡某等工作人员收受曾云高的贿赂,违法违规为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使大兴煤矿六年多来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能够一直顺利开采。在曾云高的煤矿公司还有65个“影子股东”,不少就是政府官员和公务员,官商一体,利益共享。
大兴矿难是一起典型的“官煤勾结”案件。然而,“官煤勾结”,大兴矿难不是个案。
2005年3月14日,黑龙江七台河市精煤集团公司新富煤矿瓦斯爆炸,18名矿工丧生,后调查发现,这个没有开采许可证的煤矿,矿主竟然就是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副局长,而精煤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是他哥哥。
7月11日,新疆昌吉自治州阜康市神龙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8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7万元。经调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收受该煤矿礼金,并以别人名义参与该矿的煤炭运输营利活动,3年来共获利近16万元。另外还发现有部分处级以上干部违规在该煤矿入股。
“9·22撤资大限”前夕,湖南娄底市侦破了一起官煤勾结大案,成为具有标本意义的“官煤勾结”案件。该市新化县32名党政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在3家煤矿参股159.5万元,分红达93.25万元。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称,2000年以来,国务院调查处理了64起特别重大事故,1316人因事故责任受到严惩。有关人员在剖析案件时指出,从已查处的案件来看,“每一次矿难几乎都发现了权钱交易”。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在某报告中直陈:“从已查处的案件看,几乎每一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背后都存在着腐败行为,”腐败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官员充当黑矿主的保护伞,二是干部和执法人员直接参与办矿。在中国煤炭行业发展史上,高层领导公开作出这样的结论还是第一次。
9月15日,李毅中对《人民日报》表示,煤矿事故背后的腐败,核心是“官煤勾结”、权钱交易。
从查处的事故和案件看,“官煤勾结”主要表现为:公务人员或者国有企业负责人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办矿或获得干股,谋取非法利益;公务人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自办煤矿或违法违规支持其亲属办矿,非法牟取暴利;公务人员在为煤矿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种证照的过程中收受贿赂;在煤矿违法生产经营中充当保护伞,获得私利;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包庇、袒护、瞒报逃避惩治处理等。
“官煤勾结”是典型的权钱交易。对采矿权,市、县两级政府都有权审批,市、县相关部门还有对煤矿生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等职能。矿老板欲发横财,必须买通“官”路。“官煤勾结”绝大多数都是以权力入股,俗称“干股”,就是说,当官的分文不出,坐在办公室,矿主就会乖乖地自动送上股份。官员既然“入股”,与矿主同坐一条船,自然是利益均沾,有福同享。这等于为矿井买了保险,随时可以开挖,管他安全不安全。于是无数矿难就此发生,无数矿工命丧黄泉。
衔命出征 攻坚之战
最先洞察到矿难事故背后“官煤勾结”现象的,正是今年2月临危受命的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
6月8日,湖南资江发生重大矿难,李毅中奔赴资江调查后,愤而发出“‘官煤勾结这种现象已经确实到了该引起高度重视的时候了”的呼吁。
8月11日,广东兴宁矿难后,李毅中表示,将彻查广东兴宁矿难中可能涉及的官员腐败案件。
以下一系列日程见证了打击“官煤勾结”的艰难历程。至今,前行的脚步还在延续中。
6月21日,国家安监总局通报黑龙江省七台河新富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再次让“官煤勾结”四个字成为社会关注焦点,防治煤炭行业腐败正式列入全国各地安监机构的日程。
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发布,严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在9月22日之前撤出在煤矿的投资。“9·22大限”开始进入舆论的视野。
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宣布,为打击“官煤勾结”,安监总局修订颁发了安监执法人员9条纪律,包括不准在煤矿及其他企业入股“分红”等。
8月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坚决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清理纠正的范围包括,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并强调,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上述人员,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各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要于9月25日前将本单位清理纠正情况报当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严肃处理。
8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一条是“要坚决打击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严厉查处安全事故中的腐败行为”。《特别规定》这种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措施让人更加感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和中央的决心。
中纪委等四部门在《通知》下发后,先后派出5个联合督查组,对10个省(区)的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各地普遍成立了清理纠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开展了督促检查活动。持续一个月的攻坚,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鉴于“撤资”的复杂性和各地情况不一,9月23日,根据中纪委等四部门下发的通知,各地成立了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国资监管部门、安监部门、煤矿监管监察机构组成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清理纠正工作。各地清理纠正工作须于10月15日结束,各省级清理纠正工作小组于10月20日前把清理纠正工作情况上报四部门。
11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的2个督察组再次悄然离京,重点督察山西等9省市治理瓦斯和整顿关闭小煤矿的执行情况。随后的一周内,另外6个督察组也分批出发,彻查一些“疑点”省市和“更隐蔽的、埋藏更深的”的“官煤勾结”。
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强调,下一步,要组织各地抓紧完成登记申报情况的核实和处理工作,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明撤暗持”问题。四部门将组织联合督查组,深入到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进行督查,同时集中时间和力量,查处一批未按规定登记申报的典型。
截止记者发稿时,有关督察仍在坚持不断地进行中。
隐性干股 “撤与不撤”
“9月22日”是要求公职人员主动撤出入股煤矿投资的最后期限,但截至21日下午4时,西部最重要的煤炭基地———内蒙古自治区并无一人申报和撤出“官股”。再看看其他省区,好像主动“自首”者也不多。有关“宁不当官也不撤资”的宣称炒的沸沸扬扬。
难道真的没有官员入股煤矿?正如内蒙古一位官员说的,入股办矿,“钱来得比抢银行都快”,作为官员的唯一代价就是出卖手中的权力,只要动手签个字即可获得巨额财富,所以“宁可不当官也不撤股”。
“这种结局的出现,其实也早在意料之中。没有人上报,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官员涉煤问题。”监察部研究室康贵民说,那些参与投资入股煤矿的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普遍存在三种心态。一是观望,看看上面查处此事是否动真格的;二是比较,“官煤勾结”现象普遍,都在等着别人先主动;三是侥幸,总认为自己投资入股方式隐蔽,难以被发现。
产生这种心理的原因之一在于“官煤勾结”的隐蔽性,官员们在煤矿中的股份多以“干股”形式出现,“股东”的名单有时根本不体现成文字。享有“干股”的官员最“灵活”,也最难查,在撤资通牒面前,该部分人根本无须撤资,煤老板可以暂时停止向其分红,风头一过,仍可向官员赠送“干股”。
而且,即使参股官员撤资,也不一定在登记表上“自我举报”。参股煤矿的官员多以亲戚或者他人名义入股,也是清查的难处之一。
让入股官员心存侥幸的另一原因,恐怕就是政令能否不折不扣执行的问题了。中央惩贪倡廉的决心很大,措施很果断,但到了地方能否严格执行有时不得不让人心生疑问。
内蒙古没有一名公职人员主动撤资后,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他们的整改期限延至10月。延期的不止内蒙古,部分省市的整改工作,都另有时间表。河北的清理工作将于9月30日结束,河南的撤资日期延至10月10日,贵州的整治行动持续到10月中旬,新疆的最后撤资期限将延迟至10月20日。这等于各省自己又另设了“大限”。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这些各具特色的地方“限令”,都突破了国务院规定的最后期限。严肃的国家政令,在执行过程中,变成了可拉可伸的“橡皮筋”。“撤资令”最终能否得到实施,违规者能否受到严惩,将不仅考验政令的权威性,更考验政府的执政能力。9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重申,逾期不主动撤资、申报,一经查实,“就地免职,依法从严惩办”。
截至9月25日晚,有27个省级单位向国家安监总局汇报有关清理情况,共497人登记从煤矿撤出投资,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25人、国有企业负责人172人。
截至9月29日下午6点,贵州、内蒙古等11省(区)统计的数据,主动登记入股煤矿的政府官员数字已达826人,其中此前只上报了20人的山西省,新增报了170人。而之前被媒体曝光没有一人撤资的内蒙古,登记人数则达到了143人。
截至10月20日,全国共报告登记在煤矿投资入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4578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002人。登记入股金额6.53亿元,已经撤资4.73亿元。
这是至今为止,公布的最后的数据。而这离当初定下的期限,已经过去近一个月。
在11月1日的四部委新闻发布会上,还通报了几起典型案例:如,湖南涟源市两名干部虚假撤资、福建两名干部逾期不报入股等。煤矿安全监察系统清理出9人在煤矿入股,占煤监人员总数的千分之三。
对在期限后的撤资如何处置,安监总局有关官员表示,因为问题比较复杂,目前正在研究政策。如果入股数量不大,比如确系官员拿自己的积蓄10万或20万元去入股,年终不过分点红,没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可能会既往不咎;如果是几百万的股本,则一定有问题。另外,有的即使钱不多,但酿成大祸,也会受到严惩。
个性部长 雷霆震怒
说到这场打击“官煤勾结”战役,不得不提到“主帅”李毅中。
在2005年政坛中,李毅中绝对是个“惹眼”而个性张扬的部长。在《时代人物周报》一篇关于2005年政坛个性部长的文章中,生于20世纪四十年代的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以其“愤怒、愤怒,撂下狠话无数”而榜上有名。
今年2月,在矿难频发、责难四起的时刻,李毅中可谓“受命于危难之时”。半年多来,他不得不在全国各个事故现场疲于奔命,如履薄冰的安全生产,使李毅中多次雷霆震怒,痛批“官煤勾结”现象。
2005年2月24日,李毅中还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主任。仅3天后,他正式就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总局由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而来,行政级别提升为部级。
“我本人无意刮起一场安全监管的风暴,但加大监管力度是必然之事……今后搞安全生产将六亲不认,加大安全问责,这样可能会得罪一些人,得罪一些地方,得罪一些部门,但是减少了伤亡的人数,这是最重要的。”4月5日,李毅中首次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的身份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六亲不认、问责、加大惩处力度、安全保证金制度”等强硬字眼和新鲜提法,让很多人精神为之一振。
然而频发的矿难和严峻的安全形势使事必躬亲的李毅中一天比一天愤怒,语气也一天比一天严厉。他的“狠话”也成为经典的语录,在媒体和安监系统广为流传。
痛斥湖南娄底市资江煤矿矿难性质恶劣:“这个煤矿根本就没有落实整改。这个老板的胆子为什么这么大?背后有没有什么东西?得好好查查!要抓住不放!”
分析新疆阜康矿难和山西宁武矿难暴露出的问题:“知道不知道?知道为什么不管?管,为什么不听?如果不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存和健康,如果不对这些丧尽天良的人进行法律制裁,哪里还有什么公平和正义?”
“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着非法业主发财、劳动者遭殃、政府买单现象,这是最大的不公平,是对社会正义的蔑视和践踏。”
“对党员干部,要让其受处分,丢帽子;对职业经理人,要罢免其任职资格,丢位子;对黑心矿主,要让其倾家荡产,丢票子。”
“我们安全监管单位没有枪没有炮,只有一把冲锋号,必须把主要负责人动员到安全生产第一线去。”
9月29日上午,国家行政学院在举行“2005年第二期全国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讨班结业典礼”,李毅中面对全国36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地市领导正襟危坐。
李毅中在长达一个半小时的即席演讲时表情严肃地说:“我讲这些话,是和在座的地市分管领导、安监局负责人交心。大家都是安全生产工作这个战壕里的战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有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的气魄。”
“惩治腐败是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的希望,安全生产监管单位必须用重典来治理乱局,为清洗‘带血的煤和‘带血的GDP而努力。”
体制之困 前路维艰
“对黑心矿主,就是要让其倾家荡产。包括参股的公职人员。谁怕什么,就用什么来惩治谁。”李毅中说。
“还是要依靠群众举报。”在湖南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看来,对“宁撤官也不撤资者”,清查还是要依靠举报。
目前各地查处的参股情况,也多是根据群众举报查出的。山西截至9月30日,仅省清理纠正领导组设立的3部举报电话就受理来电举报63起。在江西新余市,11名官员的查处也是依据举报。据对20个省区市的不完全统计,省级清理纠正小组共收到群众举报463件。
在此次打击行动中,群众的监督力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打击“官煤勾结”,各地也采取了许多举措。全国各地类似的通知决定层出不穷。但是白纸黑字的“最后通牒”背后有哪些具体措施或者法律法规支持呢?我们习惯了一次又一次声势浩大的运动,更需要的是脚踏实地的行动。煤矿不可能永远被关闭下去,“官煤勾结”的同盟不可能自行瓦解,如何界定查实公职人员的煤矿投资行为,并采取有效手段让相关公职人员限期撤出煤矿投资,对主动撤资的人员如何处置,怎样使清理工作收到具体成效,凡此种种将切实考验政府的执政能力。
中国的安全监察体制历来是纵横交错、条块分割。在煤炭行业,实行的是垂直监管,非煤炭行业的安全监管则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由于煤矿安全监管责任重大,政治风险高,一些省市对此避之不及。据了解,目前全国有1/3以上的省(区、市)没有明确承担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单单以“国家队”之力,显然难以真正做好这一复杂的工作。就是在这些监管人员当中,“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刀不快”也几乎是普遍现象。
有关人士分析,国家需要及时对煤炭资源配置的相关政策作出调整,扭转暴利现象,才能彻底斩断“官煤勾结”的黑手。如果煤矿的生产经营运作仿照上市公司运作办法,将股东名单、股权分布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信息都向社会公布,增加透明度,将有利于遏制和查处“官煤勾结”现象。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主任甘功仁教授认为,根治“官煤勾结”,不能就事论事,而应举一反三,认真思考我国当前干部选拔、任免和考核机制的弊端,逐步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学严密的官员任免、考核管理体制和权力监督体制;要严格执法,建立中央与地方、安全监督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动的管理机制,严防地方保护主义。同时,改革行政审批方式,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邵道生认为,“官煤勾结”具有长期性、复杂性、顽固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试图靠“一个大限”的“撤资令”就想根除,那就将复杂的反腐败斗争看得太简单了。他呼吁打一场持久的封杀、取缔违法、非法开采的人民战争。
记者从相关人士处得到的信息称,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细化法规已于9月28日会签完毕,拟近期向社会发布。
该法规第一次将严禁公职人员投资煤矿作为一项法规确定下来。其中该法规第2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否则“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规定,出现煤矿事故,将给予事故责任人非法所得收入1-5倍的处罚。据此,今后追究事故责任人时,其经济处罚就不仅仅是现在的20万,有可能是2000万甚至是几千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发改委还联合制定了关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办法。根据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官员入股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最先举报人可获得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1月21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全国实施停产整顿煤矿矿井达到12990个,其中已经实施关闭矿井1933个。在实施停产整顿的煤矿矿井中,已有4672个验收合格。
打击“官煤勾结”,重拳出击不失为可操作的有效方式,但同时,这一方式也是一柄双刃剑,在有效震慑的同时,“官煤勾结”将会更加隐蔽,以后的查处难度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