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有了高压线

2005-04-29 00:44
英才 2005年3期
关键词:股权结构国资委管理层

海 龙

总资产在4亿元以下的国有企业将会被法律允许进行MBO。

春节前的北京有两个地方最热闹,一个是各大商场,另一个是国资委。

一份触及MBO敏感话题的草案在春天前夕做好了登场的准备。据透露出来的一些风声,国资委对于国有大型企业“不适宜搞MBO”的态度越来越明朗,同时,中小企业进行MBO将有法可依。

对于中小企业MBO办法草案,尽管有说法称,“在国资委内部,看过这个草案的也不会超过10个人”,但是它的一些立法原则却早已在业内流传。

首先是谁将有资格进行MBO。按照通行的说法,总资产在4亿元以下的国有企业将会被法律允许进行MBO。其次是草案的具体内容,由于主管部分并没有公布草案详细条款,因此外界只粗略地得知有13条。

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小企业MBO暂行办法草案的框架原则,外界对于这些原则的提前知晓源于国资委副主任李毅中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所露的口风。

据悉,该草案的原则共五项,分别是严格进行离任审计、管理层不得参与收购具体过程;要进场交易、公平竞价;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借款,也不得用拟收购的企业资产做抵押进行融资或贷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从改制前净资产中抵扣各种费用。

毫无疑问,国资委将MBO纳入法制轨道的做法已成定局,但是对于基本原则以及今后的具体操作,很多问题的争论仍挥之不去。

譬如,在五项原则中,草案虽然明确地提到了“离任审计”,但是在MBO的发起主体上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对于草案出台前“禁止原经营者收购国有企业”的激进观点没有采纳,而只是规定“管理层不得参与收购具体过程”。

仔细分析对“原经营者”一棍子打死的提法,也并不是没有道理。按照郎咸平的说法,就是“小保姆做主人很荒谬”。反对让原经营者收购的人还认为,让原经营者收购公有企业必然会使他们轻而易举地侵吞大量公有财产。因为企业的经营者比其他任何人更清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如果反对原经营者进行收购,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收购的性质,已经不再是所谓的“管理层收购”,接下来的讨论将会是另一个话题。国有企业改制之所以会有管理层收购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改变经营者心理上的“所有者阴影”,而这一阴影会抑制经营者的积极性。

推行MBO,用一种变通的方式消除了这一积极性隐患,对于企业的发展有利。因此,我们认为,让企业原经营者变成所有者的改制会比引入其他投资者更有意义。而对于“资产流失”的问题完全可以在MBO的具体操作方法上予以控制。

另一个问题是股权结构。保守人士认为,管理层对中小国有企业的收购不应该控股,一旦控股将会彻底改变企业的性质;激进的观点则认为不控股不能算MBO,真正的MBO不能规定上限,应允许100%控股。

既然“管理层收购”是“收购”,那对它的理解就应该跟资本市场上通行的说法一致,也就是说,收购既可以是“参股”,也可以是“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甚至可以是100%买下。这完全是一个市场行为,如果不受特殊产业政策的限制,收购的股份应尊重收购者的意愿,不需要规定什么上限。

但是,这只是理想状态下的收购,事实上,我们的国情不可能允许全国范围内4亿以下的15万家中小企业全部被管理层100%控股。因此,在现阶段MBO的股权结构应该以“股权多元化”原则来作为防止管理层进行100%收购的制约,使之在实践中仍需无形中遵循“股份上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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