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 福
可以说,“过激维权”的大面积存在并非人们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而是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失灵的体现,它又从各个方面阻碍着法制社会的建立和完善……
2004年3月25日15时,西安小伙子刘亮为得到本应属于自己的宝马轿车,爬上近13米高的巨型广告牌,并以自杀要挟彩票发行商。正是刘亮的惊人之举引起了国内诸多媒体的关注,随之在司法机关的介入调查与国人的愤怒指责中,“宝马彩票案”真相才最终大白于天下。
西安“宝马彩票案”早已尘埃落定,法学界由此展开的各种评说也暂告一段落。但是,囿于当时群情激奋的条件制约,评说者更多地表达了对弱者的同情与对违规者的声讨,而忽略了对该案的深层次思考——“过激维权”。时过境迁之后,今天我们再拿这个案件作由头,审视由此折射的司法难题或许更有意义。
其实,中国人“过激维权”的传统由来已久。从古代蒙冤者的拦轿喊冤到当今受害者的过激上访,从《水浒传》里的武松杀嫂到今天刘亮的以死相争等等,都是过激维权的不同版本。当然,刘亮与武松的不同在于,武松以自己的武力剥夺了他人性命,而刘亮则以剥夺自己性命相威胁。应当说,“过激维权”的增多,是社会矛盾加剧的结果,更与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无效或者低效有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很大成绩,但贫富差距却日益拉大。同时,与市场经济建设相适应的法治建设明显滞后。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强势群体更容易利用制度漏洞徇私舞弊、谋财取利,也更容易借助腐败对司法呼奴唤婢、上下其手。更为可怕的是,在一些地区、领域、行业,权力成为强势群体的保护伞,有的地方政府对弱势群体的诉求非但置若罔闻,相反还充当侵权者的庇护伞,有的甚至本身就是侵权者,导致社会矛盾不断发展和升级。因此,当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后,他们自然不再寄希望于正规程序,而更多是选择过激方式,以期在舆论关注与高层重视下,使自身权益得到维护。
当然,弱势群体选择过激维权原因并不仅在于一些地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难辞其咎。就目前我国司法现状来看,导致司法不公的原因很多,但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现行体制下法院还没有取得应有的地位;二是司法者道德与业务水平的双重低下。部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多起重大案件,几乎都有司法人员的参与和支持。如福建警匪勾结制造惊天假案、武汉中院法官腐败窝案、成都多名政法官员落马案等。
公允地讲,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也不能全归因于司法不公,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之一,司法也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先天缺陷。首先,客观世界千变万化、社会生活纷繁复杂,而立法的滞后性在所难免;其次,法律确定的规则与公众传统观念存在矛盾,以至现行法在实践中遭遇民众抵制。比如在刑事诉讼领域,无罪推定是文明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精髓,但是囿于朴素的传统观念影响,在目前并不能够为民众所理解;再者,司法者因为自身原因,不能按照立法原意执法,导致立法者意图不能实现。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时,更多的是按照法律逻辑断案,而忽略了法律背后的生活经验,曾经引起法学界强烈关注的莫兆军案便是如此。法官莫兆军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对于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欠条是在被逼迫情况下书写的情况,莫兆军要求被告就此举证,但因为被告举证不能,他判决被告败诉。然而莫法官万万没有想到,判决还没有生效,被告就以死来证明自己清白。后来,公安机关的介入使案件真相大白,原告承认了逼迫被告书写欠条的事实。在此,我们无意指责法官依据法律逻辑断案,我们只是想说司法者缺乏对弱势群体生活状况的体察,才使他们因此选择放弃正当程序维权,转而采取“过激维权”。当学者们为莫兆军辩护的时候,他们恰恰忘记了作为一名法官应有的人文关怀,毕竟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最后,在现行司法环境中,维权成本高昂,也使弱势群体对诉讼望而却步,转而采用过激方式维权。例如,我们经常见到业主与开发商为公摊面积发生纠纷,但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要业主举证。而公摊面积的鉴定耗资甚大,并非单个业主所能。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业主为何采用打出横幅的方式进行维权。再回到宝马彩票案,如果刘亮当初采用正当的司法手段,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微。因为无论他选择到法院去诉讼,还是到公安机关去控告,大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驳回。
正是因为司法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势必导致替代方式——“过激维权”的产生。但是,“过激维权”对于法制社会建设的戕害也是巨大的。我们或许欣慰于类似于宝马彩票案“过激维权”取得的成功,可是我们更要警醒弱者在“过激维权”中面临的风险及付出的成本。媒体曾经报道过北京的消费者因为将自己维权遭遇上网公布,最后被法院判决赔偿50万元人民币;还有在深圳发生的民工爬上塔吊讨要工资而被拘留的事件;也有为索要欠款,绑架债务人而触犯刑律的事情。其实,认真思考一下“宝马彩票案”也会发现,该事件可能的结果还应包括如下两种:一是刘亮愤而从广告牌上跳下;二是刘亮被治安拘留或者刑事拘留。但是无论哪种结果的出现,都需要刘亮付出巨大的代价。
另外,“过激维权”的示范效应也严重摧残着民众法制观念的形成,使依法办事不再成为人们的信仰。人们从“过激维权”成功的案例里学会了“闹事”。同时,“过激维权”的出现也严重阻碍了公正司法的实现。震惊国人的“佘祥林杀妻案”已经尘埃落定,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该案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但是似乎忽略了案发时被害人家属的“过激维权”。正是被害人家属组织了诸多人用过激的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才使法院对于如此疑点重重的案件作出了独具特色的“留有余地的判决”。可以说,“过激维权”的大面积存在并非人们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而是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失灵的体现,它又从各个方面阻碍着法制社会的建立和完善。
我们说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实质公正,而“过激维权”者多为弱势群体,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法律关系中的弱势方寄予更多的关注。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中,都要注意维护当事人之间实质的平等。我们必须在认真反思现行立法与司法的基础上,确立对弱势群体适当倾斜的法律规则,才能对“过激维权”起到釜底抽薪的功效。但另一方面讲,也必须对“过激维权”进行适当限制,特别是剥夺维权者通过“过激维权”获取的利益,才能减少维权者自身的过激冲动。当然,所有立法目的的实现必须依靠具体司法改善来保证。因此,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司法者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强化对司法者的监督和制约,更是不容忽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