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峰
摘要:我国环境资源立法长期依赖以命令、制裁为特征的行政强制机制作为首要的法律调控手段。这种环境立法的思路与环境要素配置市场化的法律价值取向严重背离。在未来的环境立法中,应摒弃单一实践机制的束缚,建构私法调控手段和行政调控手段相互平衡的法律实践机制。
关键词:环境法;行政强制机制;理论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5)04—0008—03
理论导刊2005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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