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腐败群体分类的积极意义(三篇)

2005-04-29 00:44
检察风云 2005年8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腐败权力

该不该对腐败群体分类(续)

对腐败群体分类的积极意义

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情况,2004年全国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7万多宗,共4.3万多人,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2900多人,其中绝大多数与腐败有关。2005年2月24日世界银行行长詹姆斯.沃尔芬森,在为调查世行资金情况而成立的廉政局的一份报告中说,5年来,该局对2000多起涉及世行工作人员和外界人士的案件进行了调查,调查报告显示,2004年财政年度,有55家公司和71名个人因诈骗和腐败行为被禁止与世界银行打交道。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凡有权力的地方,就有可能产生腐败。腐败这一社会毒瘤,在于权力被利用或滥用。腐败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一样,各类腐败群体的行为并不完全相同。政党腐败,行政腐败,社会组织腐败,都带有自己的特征。根据腐败群体之间的差异性,可以进行分类。

在我国,对腐败群体进行分类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有利于维护党的形象。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特别是"文革"中,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权力被高度集中,无论好坏,人们都习惯将其归之于党,并渐渐形成为一些人的思维方式,以至于到现在人们还把腐败统称为“党内腐败”,严重地损害了党的形象。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社会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场力量不断强大,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利益多样化。由于社会的多元化,利用和滥用权力谋私已不限于党内,在腐败分子中,有党员,也有非党员。在腐败行为已呈多样化的今天,再将腐败简单地统称为“党内腐败”,显然已不符合我国的社会现状。将腐败群体分类,不仅符合社会的现实,而且能引导人们认识现实的社会,纠正人们把腐败简单地归结为“党内腐败”的思维偏差,维护了党的形象。

其次,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的体制与机制。毋庸讳言,目前我国各种腐败现象仍很严重,问题出在我国反腐败的体制还很薄弱,机制很不健全,因而有不少地方反对腐败很不得力。腐败产生的环境,腐败的表现各不相同,用一种模式显然不可能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反腐败的体制与机制。将腐败群体分类以后,就可以根据反腐的具体情况,分门别类,构建合理的反腐败体制,才更有可能在各产生腐败的地方,建立起有效的反腐败机制,有力地打击腐败分子,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产生。

再次,有利于反腐败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腐败不限于一国一地,已成为国际性的公害。反腐败的经验教训需要有国际交流。一些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反腐败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们对腐败群体的科学分类,值得我们学习。反腐不仅需要国际交流,还需要国际合作。据新加坡《海峡时报》今年2月28日发表的文章透露,我国有近500名贪官躲藏在世界各地,他们把贪污来的钱存放在国外,以逃避罪职。根据我国国情,对腐败群体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便于与国际反腐接轨,对于提升国际反防腐合作,打击腐败分子逃亡国外,或引渡已逃亡国外的腐败犯罪分子,不无益处。

对腐败群体分类的法理思考

关注腐败群体分类问题,实则是从“人”开始,以“人”为本,有助于全面认识、准确把握各类腐败群体的特征,认清腐败成因、对症下药,研究遏制腐败对策和举措。腐败,源于人,又受制于人。不论反腐还是倡廉,事在人为。

有关腐败群体分类问题,已有学者进行过较深入研究。对腐败群体分类,既对腐败行为主体进行划分,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对腐败行为主体作出不同划分。

如,根据腐败行为主体的政治面貌,可以分为党员腐败和非党员腐败,基于目前各级领导岗位大都由党员担任,防止党员干部腐败成为重中之重。

又如,根据腐败行为主体职务和级别,可以分为高层腐败、中层腐败和基层腐败;正职腐败与副职腐败。目前,腐败行为主体正在从基层向中层和高层领导干部蔓延,这一方面说明腐败的严峻形势,另一方面也表明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反腐败力度在加大。

再如,根据腐败主体所在的行业或部门,可以分为党、政腐败、司法腐败和经济管理部门腐败,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就将“三机关一部门”的腐败案件当作查处的重点。表明三机关一部门已经成为腐败行为的多发部门或热点部门。除“三机关一部门”外,对有些部门和行业性腐败危害也不能低估,如新闻腐败和学术腐败等,其危害不亚于党政官员腐败和司法腐败。

另外,根据腐败行为主体的数量,可以分为个体腐败和群体腐败。

对腐败主体客观、合理分类,首先,有助于因人而异,准确认识腐败成因,对症下药,遏制腐败。行为是行为人主观意识的外在表现,受行为人内在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约束限制。腐败离不开行为主体。行为主体不同,行为方式和特征亦不同。研究分析腐败成因,要从“人”开始,以“人”为本,研究制定防范、遏制腐败举措。

其次,有助于听取民意,执法为民,营造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反腐倡廉已成为目前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是否满意的晴雨表。通过调查、了解社会民众对各种腐败主体的看法和反应,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遏制民众反应强烈的腐败问题,实际上也是国家和社会、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公共领域和私人部门的关系不断调整、协调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营造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

再次,有助于官员晋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通过对腐败主体的分析和研究,可以找出腐败高发地区或部门以及危害最烈的腐败形式,可以发现用人制度在哪些环节上存在着诱发腐败或保护腐败的严重缺陷,从而为相应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提供依据。如不尽快完善我国干部考核、晋升制度,无数个“跑官、买官、卖官者”仍会层出!在建立和完善正当的干部晋升制度问题上,要转变观念,鼓励干部通过正当途径表达希望得到晋升的意愿。做学问、出学术成果,有名正言顺公开渠道,鼓励学者不息努力。尤如学者企望不断出新的学术成果,官员在仕途上企望不断得到升迁,来体现自身价值、事业有成。作为一名官员,希望得到升迁是自身价值、事业有成的体现应当给予肯定,并给予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渠道。

对腐败群体分类,意在分而析之、分而治之,并不重在分而视之、分而化之。

划分腐败类型是对反腐实践认识的深化

腐败是公职人员或权力机关为达到利己的目的,利用职权违反法律、纪律或道德规范,从而背离既定的管理目标的现象。其基本要素有:一是权力变质,即公共权力蜕变为私人权力;二是非法占有,即把社会所有或国家所有转化为部门所有或个人所有,侵吞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三是官员蜕化变质,即违背国家相关法规或社会道德规范,丧失了公务人员的基本品格。

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体制全面改革的攻坚阶段,在改革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各种腐败行为有增无减的态势。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强对腐败活动的打击力度,但仍然没有很好地遏制住腐败行为的蔓延。为了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的腐败群体的主要类型加以研究和分析,这本身就是反腐实践的一种深化,也是对反腐败斗争长期思考的一种结果。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对腐败的分类也可能不一样,比如我们可以根据腐败行为主体的性质和数量,将腐败区分为个体腐败和群体腐败;根据腐败行为主体的层级分布状况,可以将腐败区分为高层腐败、中层腐败和基层腐败或低层腐败;根据腐败行为发生的领域或部门,可以将腐败区分为政治领域腐败、经济领域腐败和社会生活领域腐败等;根据腐败行为动机的不同,可以将腐败区分为逐利型腐败、徇私型腐败和因公型腐败;根据不同形式腐败的制度性成因的差异,可以将腐败区分为传统型腐败、过渡型腐败和现代型腐败;根据腐败交易中各参与方的得失情况,可以将腐败区分为互惠型腐败(又称交易型腐败)和勒索型腐败;根据腐败行为违法违纪程度和直接危害程度,可以将腐败行为区分为轻微腐败、一般腐败和腐败犯罪;根据腐败手段的特征,可以将腐败区分为隐形腐败与显性腐败;根据腐败权力的来源,还可以区分为政党腐败和行政腐败,等等。

但不管对腐败类型做出何种划分,腐败的核心与根源还是在于公共权力的非公共使用上,即公共权力的异化上。公共权力是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保障公民个人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力。如果某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谋求不合法和不合理的私人利益,那么,这意味着公共权力发生了异化,即公共权力反过来成为支配社会和公民的异己力量,这便是腐败的核心与根源所在。这是一种公共权力异化的结果,而且,这些权力都是人民所赋予的,人民权力高于一切,这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更是如此。因为我们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没有人民所赋予的公共权力,也就谈不上是“政党权力腐败”还是“行政权力腐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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