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平 罗 信
3月2日下午,被誉为“中国民航乘客第一人”的沈阳市民沈长征,如约来京与中国民航总局杨元元局长会面。杨局长感谢他对民航管理与服务的热情关注,并希望他能够参与民航相关法规的修改过程。然而有谁知,这一令人欣慰的会面源于三年前沈长征与东方航空云南公司的违约侵权纠纷行为进行的那场“公益诉讼”。
航班延误达7小时乘客维权告上法庭
今年38岁的沈长征是沈阳一家咨询顾问公司的总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说,两年前那场东航误机的遭遇,仍然历历在目。
2003年9月27日12时50分,沈长征携家人登上沈阳飞往昆明的东航MU4682次航班。这是他一家人十年来的第一次长途旅行。然而,他没料到的是,那天的航班延误败坏了一家人旅游的好兴致,并带来一场旷日持久的“公益官司”。
当日下午2时30分,飞机抵达郑州新郑国际机场中转。按规定时间30分钟后旅客重新登机,但是刚上飞机十多分钟后,航班广播通知,由于空中管制,需要旅客下机等候。于是议论纷纷的旅客只得下机回到候机大厅,没想到这一等就是7个多小时。
当乘客在候机大厅“候”了4个小时后,航班仍未明确起飞时间。乘客们非常焦虑,纷纷与东航云南公司在新郑机场的地面代理人员交涉:要求将乘客送至宾馆并安排膳宿服务。代理人员回答:无权做主,需请示领导。可他们所说的领导一直没有出面。
在乘客的强烈要求下,傍晚6时30分左右,东航方面给乘客送来了一份简单的盒饭和两听饮料,而对何时登机事宜未做任何回答。
至晚9时,东航仍未将乘客送至宾馆。此时,已经苦等了6个多小时的旅客承受能力达到了极限。忍无可忍的沈长征拿出照相机对滞留的旅客进行了拍照,并请现场的旅客签名留证,当场有27名旅客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其中包括一名外国旅客。
夜里10时40分,延误了7个多小时的飞机终于起飞,到达昆明时已近次日凌晨1时。下飞机后,沈长征一家身心疲惫,只得就近住宿,花费了200元。由于飞机延误,他们一家人的南国游计划一改再改,不得不放弃对苍山、洱海秀丽风光的欣赏,抱憾而归。
回到沈阳后,沈长征试图向东航云南公司要个“说法”。“哪怕为此次意外延误道歉,说声对不起,作为消费者的乘客也会给予理解,内心也会感动抚慰。说实话,当时我没有想与民航打官司。”沈长征坦诚地谈出了他与东航交涉的初衷。
可是东航的态度出乎沈长征的意料之外。当他将电话打给MU4682次航班所属的东航云南公司市场部综合业务部负责人,要求东航方面对此次延误做出道歉时,却被对方告之,因流量控制,航班延误是正常的,东航不会道歉更不会做出赔偿。沈长征当即告诉对方,如果不道歉就状告东航,而对方的回答是:东航不怕官司。
2003年11月6日,沈长征将东航云南公司告上法庭。
管辖权异议8个月公益诉讼拒绝和解
然而,此案的审理与裁决遭遇到一波三折。
首先,东航以侵权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管辖为由,向沈阳市东陵区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受理后,于2003年初下达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该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被告所在地属昆明官渡区,为此被告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昆明官渡区法院审理。
沈长征不服向沈阳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该裁定“歪曲事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该裁定。
2004年2月2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称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与履行客运合同有因果关系,故双方的纠纷应当是客运合同纠纷。本案客运合同履行中,沈阳桃仙机场是上诉人去昆明的始发地,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昆明官渡机场是上诉人的目的地,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法院认为: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和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的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诉讼并无不当。法院裁定,撤销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下达的民事裁定,本案由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2004年三四月间,东航方面表现出了应有的和解之意,先后两次派出负责人员,专程飞赴沈阳,与沈长征协商此事。东航方面当面向沈长征致歉并愿意采用适当的方式表示诚意,希望达成庭外和解,采用非诉讼手段化解纠纷。
沈长征对东航方面的诚意表示理解,但他认为,由于此案经媒体披露后已经引起广泛的关注,此个案已衍发成乘客与航空公司方面诉争权益的公益性诉讼,已不仅仅是他个人对航空公司方面的利益诉求,而是航空公司方面今后应当如何正确面对此类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乘客的根本利益。本案孰是孰非,需要有一个法律的公正裁定,如果双方私下和解,显系对公众权益的漠视,这是他所不能接受的。沈长征明确表示,要么由民航总局出面调和,要么经法庭调解,做出裁定。
东航方面表示,将沈长征的意见带回去请示领导研究后,再予答复。
此案发生后,沈长征曾两次致信中国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阐明自己起诉东航云南公司,并坚持公开调解的意见。
但遗憾的是,由于东航与沈长征双方观念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此案完全进入了法律审理程序。
“空中管制”不可抗力维权乘客一审败诉
2004年6月30日,沈长征诉东航云南公司违约侵权案在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沈长征诉称,航班延误系违约行为。延误后,东航未按《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59条之规定对乘客安排膳宿服务,给乘客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紧张、焦躁、愤怒等),依法应承担相关责任。因此,沈长征要求东航全额返还机票款1110元,赔偿住宿费200元,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钱。
东航称,昆明机场是军民共用机场,航班延误系由空中管制造成的。空中管制则是由于按照机场与空军的约定,空军具有优先使用权。当日的班机正值空中管制期,进行流量控制,因而,航班延误是东航无法预见、避免并克服的。而在郑州机场延误的7个多小时内,东航已为乘客提供了一个盒饭、2听饮料,已经“安排膳宿服务”。据此,请求法院驳回沈长征的全部诉讼请求。
沈长征反驳称,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认定,空中管制是不可抗力,军民共用一个机场,空军优先使用机场就必然导致民航的延误。这种“必然”显然是可以预见的。因而,东航的抗辩于法无据。“膳宿”的概念在汉语中有解释即“吃饭、住宿”。东航不仅在延误时未将乘客送至宾馆等待登机,且在飞机抵达昆明后仍未安排乘客住宿。因此,东航理应承担责任。
2004年10月12日,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此延误的责任不是被告主观过错造成的,空中管理中心对进出昆明的运输机进行流量控制是一种军事需要,这种状态是被告不能克服的。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沈长征的所有诉讼请求。
接到一审判决后,沈长征当即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达调解获补偿结果引发多方反响
2004年12月1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中,双方观点交锋仍旧十分激烈。其争议焦点仍为“流量控制”(或称空中管制)是否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违约免责条款。
沈长征认为,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而本案中的“延误”显然是可以预见的。被上诉人以“军民共用机场导致流量控制而造成民航延误系不可抗力,因而应免除其违约责任”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东航仍旧坚持一审观点,以军民共用机场造成流量控制系不可抗力为由,主张维持一审判决。
鉴于被上诉人的态度,沈长征当庭拒绝了调解。
后经二审法院法官的不懈沟通,沈长征最终同意了经法院调解的意见。
2005年1月2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调解书称,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一次性补偿上诉人沈长征人民币1110元整。二、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纷。一、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沈长征、被上诉人东航云南公司各承担50%。
沈长征同民航企业“较劲”并取得一定意义上的胜诉,引起了当地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辽宁省消费者保护协会刘宏主任指出,在消费领域,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许多消费者在面对不平等、不公正对待时,往往忍气吞声,不敢维权,这一案例将唤醒更多消费者维权的勇气。金河律师事务所的李振革律师认为,调解与判决在法律上具有相同效力,可以说,沈长征的胜诉不仅是其个人的胜诉,更是广大消费者的胜诉。辽宁省人大代表冯有为也认为,这件诉讼案具有相当典型意义:一是消费者的权益必须得到保护;二是对东航等其他超垄断行业的企业敲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