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点亮你的心

2005-04-29 00:44
检察风云 2005年9期
关键词:受赠人慈善事业慈善

靳 子

说到慈善,我们的概念从来就是奉献,就是责任,就是回馈。但是,我们往往忽略了慈善在施行中,举善者是有权利的,比如他有对自己所捐善款的知情权和干预权等等。

在中国慈善业走过逾10年的今天,慈善业对整个社会弱势群体倾注的关爱、提供的援助是有目共睹的,然而,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距离,这中间有经济发展程度的因素,有社会价值取向营造的文化氛围的影响,更有制度立法滞后缺失的原因。

珍惜慈善人的爱心,就是珍惜慈善事业的发展;关注慈善者的权利,就是关注贫弱者的生存。而这是需要有法律来保障的。

对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功能,社会学家诠释道:她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她搭建了富裕阶层回报社会的平台;她具有凝聚弱势群体的特殊作用;她对全体社会具有广泛的感召作用。

具有导航意义的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本刊推出的这组有关慈善与募捐立法方面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将“慈善”的话题延伸再延伸,让“慈善”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让慈善搭起回报社会的平台

靳伟华

当我走在街上,将身上的一些零钱放进慈善募捐箱时,我的心,感觉是暖暖的。”这是中国慈善事业走过10年后,一位普通市民对慈善的切身体会。

“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继市场分配、政府税收分配之后的第三道分配程序。”这是中国慈善事业走过10年后,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们达成的共识。

当感性的体会和理性的思索交汇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我们这个时代,慈善已经悄悄地担当起调谐社会公平的责任。

培养一种慈善的理念

慈善,用《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对人关怀,富有同情心。

然而,今年3月,在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采访时,记者却听到“慈善”曾经也有过一段需要被正名的经历:

20世纪九十年代初,当慈善观念和慈善组织在告别半个世纪后“重新出现”在我国社会时,由于人们对慈善的距离和陌生,“慈善”曾被许多人误解为“罩着温情脉脉的面纱”的资本主义“假仁假义”,是哗众取宠的出风头行为,从事慈善事业的人士常常会被莫名其妙地怀疑另有“图谋”。

直到1994年4月,值中华慈善总会在北京成立之际,《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为慈善事业正名》后,社会上对慈善的观念才被慢慢拨正。

观念的“拨正”所释放的能量是惊人的。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统计数据看:

10年来,上海慈善基金会共募集基金累计逾10亿元;针对“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主题,开展了25个项目,使40余万名困难市民直接受益。期间,还创建了众仁花苑、众仁金山护理院等四个慈善实体,建立了慈善物资中心、慈善教育培训中心、慈善事业发展研究中心等机构。

“10多亿”是个绝对巨大的数字概念,然而当我们面对上海一年6、7000亿元的GDP总量数据时,它又是个什么概念呢?

拿美国2003年的慈善捐款情况看,其一年募捐总计就达6700多亿美元,占全美当年GDP的9%,我国的慈善捐款只占GDP的0.1%,上海略高于全国。显然,中国的慈善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一段差距。

“从目前情况看,我们募集的善款主要来自两大渠道,一是海外人士,一是民营企业家。这部分捐款占总数的80%以上。”上海慈善基金会的林圣良先生告诉记者,“至于市民们经常看到的‘爱心募捐箱,全市共放置了418个,其所能募集的资金其实是微乎其微的,但它的意义在于潜移默化地培养市民一种慈善的理念,一种回馈社会、报答社会的自觉行动。”

正如著名社会学家卢汉龙所说,慈善事业要真正发展,关键还是要激发普通市民的参与热情。慈善文化渗入城市血液、慈善事业赢得广泛认同,是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基石。

慈善的理念究竟是什么?是不管穷人还是富人都有回馈社会的愿望,都“能够对陌生人表示关爱”。

慈善榜和第三次分配

采访上海慈善基金会时,正巧上海某媒体刊登了一则关于上海九州画院院长唐金妹举行慈善义卖的消息。该消息称唐的30余幅油画作品将举行慈善拍卖,拍卖所得部分捐献给上海慈善基金会,用于帮助浦东地区老年白内障患者的复明手术,部分捐赠援建淮北地区一所希望小学。

而这一切都是通过上海慈善基金会操办的。“这样的义卖捐助现在已经很普遍了。”接待我的老林说。于是,记者采访的话题自然切入到具体的捐赠上。

目前,上海的慈善捐赠相对全国是走在前面的,这不仅表现在一些大的灾难事件发生后,上海慈善募捐机制反应及时,筹集善款的能力强,还体现在上海正将慈善融入城市精神和城市文化的一部分。比如上海慈善基金会开展的“一日捐”、千店义卖、新春慈善音乐会、慈善舞会等都已成为每年面向社会募捐的固定形式。据统计,2004年该基金会就通过这类形式募集资金2.39亿元,开展了“慈善助学”、“慈善教育培训”、“慈善医疗卡”、“点亮心愿”、“生命之光”、“妇女健康检查”等25个慈善助学、助医、助困项目。

与先前报道的“中国慈善业70%来自国外和港澳,仅有15%捐赠来自大陆富豪”所不同,上海的民营企业正成为上海慈善事业的重要力量。上海慈善基金会基金助学的主体中,三分之一是民营企业;聋儿复聪项目全部由民营企业承担……

荣登福布斯《2004年度中国慈善榜》榜首的,上海瀛通集团董事长陈伟峰说的一句话让人们看到了一些民营企业家的“境界”:“我不是什么慈善家,慈善家是给予,而我只是回报。”陈伟峰仅2003年就捐赠慈善事业3447万元。

今年年初,中华慈善总会评选出了百名“‘爱心中国首届中华慈善人物”,上海占了9个名额。在厚厚的一叠当时推荐的材料里,记者随意翻到一张上海周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小弟的推荐表,长长一串捐助项目吸引了记者的眼球,仔细数数发现这张单子竟列出了40个捐助项目名称和金额。大到为抗“非典”捐赠500万元、“谢希德奖学金”200万,小到云南希望小学7万、为中国福利会托儿所捐赠2万元等等,加起来足足3088万元。

显然,周小弟的做法证明了这样一种事实:“以前,国内的捐助常发乎于突如其来的大灾难,如今,一些捐助者已经开始有针对性计划性地捐助了。”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的富豪们在捐助理念和形式上正在向国际社会靠拢呢?

有两组数据不容我们乐观:其一,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其二,据有关部门的统计,中国已有24万名千万富翁,每5000个中国人里就有这么一位富豪。在2004年上半年《福布斯》杂志第一次公布的“2004年中国慈善榜”中,中国富豪们的捐赠只不过是其资产总额的百分之几而已。而且,2003年被《福布斯》评出的那100位中国富豪,有七成没有在这次的慈善榜中出现。显然,同我国的经济发展相比,同我国的富豪产生的数量相比,我国的慈善捐助真的只是迈出了小小的一步,陈伟峰、周小弟等不过是凤毛麟角。

自从有了中国的富豪榜后,舆论对富豪回馈社会的责任心缺失一直没有停止过讨伐,但慈善事业发展并非只是盯着富豪口袋里的钱那么简单,它需要培养这样一种社会价值观。

“当人们并不景仰富人,而是景仰对社会有所回馈的富人”时,慈善捐助才会成为人们自觉追求的一种行为,才会成为这个社会的主流意识。这就是为什么美国社会人们捐出的善款比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人多得多的真正原因。十年内,美国的富豪对各类慈善组织的捐赠总额超过2000亿美元,世界首富——微软公司的总裁比尔·盖茨,将相当于他净资产54%的230亿美元捐给慈善事业。美国捐款数额在过去10年里增长了50%。

有一种说法:世界上20%的人占有着80%的财富,而另外80%的人只拥有20%的财富。如果这一说法成立,那么,慈善正是寄希望“爱心”能改变这个比例,让80%的人能得到更多些,生活得更好些,实现第三次分配以达到社会的和谐。

上海模式和慈善超市

慈善,既是灾难降临时伸出的援手,更是平凡日子里,春风化雨般的守望相助、润物细无声般的绵长的付出。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应该说,慈善事业不仅是富人对社会的一份回馈,也是普通人对社会的一份奉献,所以,要保证平常日,慈善给需要帮助的人以“绵长的付出”,需要的是建立民间募集的长效机制。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开办的被称为“上海模式”的慈善超市,便在这方面作了尝试。

“慈善超市”通俗地讲就是通过开设专门超市最快最好解决捐赠物资的发放和变现。

记者采访了解,目前,上海的慈善超市已形成一定规模,起到很好的作用。其运作模式借鉴的是在美国经过100年的运作,被证明是市场经济社会推动慈善事业最有效的方式之一的“好意慈善事业组织”模式。

“慈善超市”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它解决了经常性捐赠存在的很多问题。如捐赠物资的整理、清洗、维修装配、包装、储藏、运输以及发放存在成本开支和场地问题。不仅可以消化费用开支,还可以赚取利润来筹集扶贫济困资金。全美国整个系统的年收入达30多亿美元。其次“前店后场”的模式,可以安置很多下岗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再次“慈善超市”可以使一些不太宽裕的居民获得低廉的生活日用品。

在上海首家“慈善超市”开张之后,上海慈善基金会副秘书长马仲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慈善超市让捐助物资在变现过程中实现了两次助困。

然而,“慈善超市”在上海蓬勃发展,在国内许多地方却因为没有走市场化之路而难以维计。

在记者看来,真正意义的“上海模式”是具有典范作用又有我国特色的“社区慈善”。

今年3月10日,记者在走访上海普陀区曹阳、长征社区时,看到社区内除了有不少货源充足、店内设有捐助专柜、可以让受助群众入内按需选购物品的“慈善超市”外,还建设有慈善物资服务站、慈善义工服务站、“衣被银行”等各种便民服务机构。据该区区委书记周国雄介绍,该区采取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百姓受益的方式,已发展经常性捐助接收点11家,爱心超市19家,救助群众近万人次。他们还推出“慈善超市”义工工作岗位,区委区政府领导带头参加义工队伍,目前,仅曹阳社区在册登记的义工就有398人。

社区慈善被认为是一条最贴近百姓,最深入基层的慈善之路,慈善义工根据所需工作岗位就近参加社区慈善服务,也是当今新兴的一种社会救助模式,但这种“上海模式”是否能走向全国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关注慈善者的权利

岁末年初,在印度洋地震、海啸造成的巨大灾难面前,我国民众捐款热情空前高涨。短短两个月,我国民间捐资就近3个亿。然而,在瞬间积聚的爱心力量中,人们发现我国社会募捐早已存在的一些问题也被集中体现了出来。比如,一场社会捐赠活动,究竟谁有资格来开展募捐?该由谁来批准、监管、评估这样的募捐?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权利由谁来保护?社会募捐的资金和物资如何处理?等等,不一而足。

“要尊重和维护慈善者的权利”,关心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人们开始认识这一重要性。

因为,尽管任何一种捐助都是依靠道德支撑而非法律去强制,但人越是有钱,维护个人权利的意识也越强烈,他们在捐助的同时享有对捐助钱物运作情况的知情权和指定捐赠对象的支配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关注慈善者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关注贫弱者的生存。

今年3月,“募捐立法”成为本次全国“两会”期间呼声较高的几大集中话题之一。一些代表提出,我国1999年制定实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标志着法律对扶贫济困优良道德的认可与保护。但这部法律对于一些具体问题,如什么时候能够发起募捐、谁有资格发起募捐、捐款由谁来管理和使用、对捐赠人募集和交付款物的过程由谁来监督等,都缺乏法律约束。又如,该法律仅提及对捐赠人“受公开表彰权的保护”,但并未规定保护其隐私权。他们认为,应该制定专门的《社会募捐法》,明确社会募捐机构的性质定位、界定募捐发起人的资格与条件、建立募捐过程的监督机制等。

上海慈善基金会会长、全国人大代表陈铁迪认为,制定相关法律能使慈善事业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不仅能规范慈善机构行为,还能够消除公众对慈善机构的疑虑。将慈善机构置于法律管理之下,有利于慈善机构自身诚信度的提高。慈善机构应定期向老百姓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对老百姓负责。

慈善捐款透明度高,受到社会监督,人们才会愿意捐钱。最近,北京慈善协会公开承诺随时接受捐赠者和各界人士审查账目,让每一位捐赠者知道自己捐的钱到底用在了哪里。同时,该协会计划在今年年底,通过媒体将本届理事会慈善款物的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把属于慈善者的权利还给了慈善者”,这是其一。同样重要的是,在公众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尚未完全确立的情况下,如何健全我国的税收优惠机制,给予捐赠人一定的激励。在一些国家,之所以能通过捐赠获得巨大资金,原因之一就是税收优惠机制对捐款起到了重要鼓励作用。如美国的税率随收入高低不断递进,丰厚收入者将原本要按更高税率缴税的一部分钱捐出,可抵扣每年的收入所得税基数,使扣税率下降,既省钱又做了好事。这种机制对富人特别有吸引力。

慈善,点亮你我的爱心。我们祈盼通过立法来促进募捐的健康发展,从而让更多的人参与捐助,让更多的人得到帮助。爱心不应在法律的边缘徘徊!

基金会管理与“第三次分配”

卢汉龙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院院长

去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是我国在完善市场制度建设中又一件值得称道的大事。

基金会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配套的产物。虽然,用自己的财富来帮助别人是人类的一种美德,所谓乐善好施自古就为人称道。但是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并且通过基金会来实现一个永远的理想则是近代社会的一种特有的现象。它起因于市场化的结果,又补充了市场的不足。

大约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基金会在欧美各国兴起。主要是因为政府对社会福利和保障的投入有限,而社会又有各种不同的公共需求。所以早期的基金会以救济帮困为主,对残障、贫困户、病人、儿童等提供援助。20世纪中期以后,基金会的性质开始多元化。除了继续保持帮困救助以外,开始出现许多以发展为目的的基金会,比如助学、支持科学研究和文化事业、推动保护环境的绿色运动等。基金会成为整合资源、回馈社会、抒发理想的现代工具,成为一种市场条件下必不可少的制度文化。各类基金会组织处于市场和政府之间,成为取之于市场盈余,弥补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之不足的一种第三部门的力量。所以,基金会的社会作用又被称作是社会的“第三次分配”。

第一次是市场分配,这是按照生产要素进行的,靠的是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第二次分配”是政府通过强制性的税收对市场“涌流”出来的财富进行“再分配”,靠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机制。政府提供一些市场“不为”,或“难为”的公共需求。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各种各样的利益和需求多元化了。政府不可能提供全能的服务和管理。而且,政府本身就是一个“昂贵”的公共物品,政府的再分配作用也是有成本的。它只能保证满足最基本的社会需要,而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就有了第三次分配的需要。基金会组织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力量,它吸收民间的资金,有目的地进行一些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它在实现本身的目的的同时帮助了政府。现代基金会制度的长盛不衰,其奥秘一方面固然和经济发达与社会上财富增加有关,而更重要的是基金会调动了全然不同于市场和政府的运作机制。

第三次分配主要靠的是“互惠机制”。那就是对维护社会关系,表达自己对社会有用和自身价值的一种愿望。这是有别于市场机制和行政机制的第三种激发人们去行动的机制。他们追求的回报是心灵的满足和自我存在价值的社会认可。因此,基金会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下人类道德奉献的制度化设置。在美国,共有120万家免税的慈善基金组织,每年通过各类基金会做出的慈善公益捐助有6700多亿美元,也就是说,通过这第三次分配的财富,占到了美国GDP的9%。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出台表明中国进入基金会发展的时代已经到来。从世界各国各地的经验来看,基金会的发展有一些十分重要的条件:

首先是市场经济得到健康的发展。市场经济使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得到涌流,才有可能使资源和财富得以重新聚集。没有经济增长,社会财富匮乏,基金的筹集和增殖都会成为问题。基金的长效发展便失去可能。

其次是私有财产一定要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如果在一个社会里,私人或企业的财产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人们是很难对社会慷慨解囊的。“中国人怕露富”,这其实是和中国社会私有财产历来很难得到有效保护有关。明代巨富沈万三捐修城墙而遭皇帝的嫉妒,结果带来灭门之灾便是一个很好的史鉴。去年“非典”流行期间,和香港等地相比,中国内地的“巨富”和“名流”显得悄然无声,为什么呢?我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私人财产的社会认同和法律保护的问题。相信《宪法》对合法私人财产保护的进一步确认为基金会在中国的发展助了力。

基金会得到发展的第三个重要条件是社会的诚信程度。这也是基金会得以健康发展的社会基础。中国对基金会的限制一向比较严格,为了保证基金会的公信力甚至采取官方控制的方法,结果使基金会失去存在的意义。现在我们经常听到关于对一些基金会行政化色彩太浓的批评。其实背后的原因是不相信基金会有独立的公民人格。因为确实国内外也有许多例子说明有人会以公益之名,行徇私之实,假公济私、圈钱骗色,无奇不有,令人对基金会心怀疑虑。但是,现在我们已经开始认识到不能“因嗌废食”,更不能依靠政府“越俎代庖”,让政府部门来为基金会直接“担保”。

最后,基金会的进一步发展还有赖于一系列配套的社会立法。比如制定遗产税法,加大对捐赠免税的比例(现在为所得税3%,国外一般到10%),加强对基金会的财务监管制度,保证它的非赢利性质等。

所有这些都是促使我们需要建立一种公益社会的文化。这是中国文化中“五伦”以外的第六伦。也就是一种对“陌生人的伦理”。公益捐赠产生的基金会组织,这是向陌生人奉献爱心的组织,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从这个意义来说,《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施行将为公益文明开道。

【链接】

美国慈善事业一瞥

孙薇薇

“慈善事业”起源西方社会,英文称charity。在中国,提到慈善事业,我们许多人首先联想到的可能就是绝症募捐和救护伤残。其实,相对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的实际运作和慈善事业的主要功能,就可以知道标准的慈善事业和同情、爱怜并非完全一回事。

美国的慈善渊源

波士顿大学美国史研究专家彼得·罗格认为,美国慈善事业相当发达与美国历史赋予慈善事业很大渊源有关,当初在五月花号来到北美大陆的时候,船上所有的人都没有自己的私人财产,各种器具都是公用的,一旦一个人出现了困难,就有很多人来帮助他。这就形成了最早的慈善工作。发展至今,美国慈善事业已经扩展到教育、科普活动、政治、扶贫济困等诸多方面。彼得·罗格认为:“其实美国的慈善事业并不完全是纯粹为了公益,它不但是回报社会、体现善心、树立公众形象的一条重要途径,而且也是合理避税的一种方法。”

教育、传媒慈善

在美国,波士顿大学、哈佛和耶鲁大学等高等学院都是慈善家们建立起来的。本杰明·

富兰克林可以算是美国慈善精神的代表先驱者。在生命最后的日子,他将自己奉献给了公共慈善事业,在他的遗嘱里,他将自己的书籍、手稿、科学仪器和乐器捐给了费城图书公司、美洲哲学学会、波士顿艺术科学院,并在波士顿和费城建立了富兰克林基金,资助那些“年轻的,像他当年一样勤勉的已婚有为青年”。

除了捐助教育以外,传媒也成为了慈善的对象,如开办公益电视台、制作公益节目。1994年,波士顿公共电视台制作了一部六集的电视系列片,介绍科学界的女科学家。拍摄资金就是由斯隆基金会赞助的,总预算达数百万美元。

“从天而降”的金币

每年圣诞节都是美国慈善公益团体最忙碌也是最活跃的时候,“救世军”就是美国最大的慈善组织之一。每年从感恩节到圣诞节,救世军的义工都会到公共场所摇铃募捐,为贫寒家庭募款,激发社会大众发挥“人溺己溺、人饥己饥”的爱心。

救世军这一募捐活动已经有超过100年的历史了。他们的捐款主要用于帮助那些没钱支付自己或家庭的衣食住行的人们。最有趣的是在每年圣诞节慈善募捐活动中,救世军都会接到神秘人士捐赠的金币,至2004年过去的20年中,没有一年例外;救世军募款箱收到的金币,通常都包裹在钞票里,金币种类繁多,从价值最便宜的15美元到收藏家估计在市场上高达600美元一枚的都有。20多年来,救世军已经获得总价值6万美元的300多枚金币,谁也不知道金币来自何处,难道天上会掉下金币?

募捐问题的立法对策

刘 平(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所长)

从大的方面来看,募捐事业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正在提升,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慈善事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慈善事业从原来的道德层面的精神文明上升到了国家政治文明范畴。而实现这一转变,关键是政府角色转换,切实把注意力集中到从宏观的角度扶持和规范公益事业上来。

为此,笔者认为,政府在社会募捐事业中应当由直接组织推动转向设计制度、政策鼓励为主,确立“积极鼓励,促进发展;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统筹协调,资源整合;规范有序,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使劝募活动从借助行政权力,以自愿之名行摊派之实的发展误区中走出。这次海啸募捐是中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并逐步走向世界的见证,也是中国民众作为民间慈善主体角色的一次成功亮相,这才是慈善事业能够发展壮大的力量所在。

一要建立受赠人的财务公开制度。财务透明化是提高受赠公信力的一个有效的途径。受赠人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向主管机关提交年度会计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会计年度内社会募捐的总收入、总支出与管理募捐的成本费用。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权威媒体上发布,并同时置于受赠人住所地的固定位置供公众查询。这一方面使行政机关对募捐活动进行有效的业务监督,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发动群众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配合年报制度,在接收捐赠环节,无论是对捐款还是捐物,都应当给付捐赠凭证。捐赠凭证由主管部门监督印制,载明接收捐赠的时间、地点,捐赠的性质与数额,捐赠人的姓名或名称,受赠人的名称等事项,并注明捐赠凭证可以作为所得税扣除的依据。在使用捐赠环节,受赠人应当依捐赠人的意愿制定款、物的使用计划。捐款应当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分发;委托他人代发的,应缔结委托合同明确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通过有效的定期回访与抽查制度监督受托人的行为,并公开监督结果。

二要进一步限定受赠人的范围,组建联合劝募协会。捐赠人将款物交于受赠人,不是普通的赠与。一是在公益捐赠中,受益人在捐赠时未明确,无从产生赠与合同;二是赠与属私法范畴,公权力没有介入的可能,而《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0条明确规定公权力可以介入公益捐赠;三是赠与法律关系中的受赠人没有限制,公益捐赠对受赠人有限定。考察各国的做法,将这种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公益信托更为合宜,受赠人依捐赠的目的管理目的性财产——即捐赠人所捐的款、物。作为受赠人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公益社团法人和公益财团法人没有异议。但事业单位法人则是从出资角度对有政府背景或国资背景一些单位的称谓,带有明显的身份立法的色彩。并且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事业单位正在进行改制,营利与否有时难以判断。同时募捐事业是个专业性很强的事业,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一般都有各自的目的性事业,就募捐而言,其专业化程度显然是不足的。所以应当进一步限定受赠人的范围,将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予以排除。

借鉴国际上联合劝募的有益做法,组建联合劝募协会。联合劝募协会由各从事救灾扶贫等慈善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成,负责劝募信息的沟通,劝募活动的协调,以及在救助信息上的资源共享,防止救助遗漏与救助重复。在遇到类似印度洋海啸等重大灾难的时候,联合劝募协会可以对劝募力量进行整合,以达到最小的劝募投入,最大的社会效益产出。

三要建立大型劝募活动的备案制度与财务报告制度。大型社会募捐涉及的捐赠金额庞大,需要予以规治。大型劝募活动开始前的备案与结束后的财务报告,可以有效地节制大型劝募活动的开展,确保其规范运作。在香港,若某项活动需要在公众地方举行(主要是售旗日和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必须首先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条)第4(17)(i)条,向社会福利署申领公开筹款许可证。至于透过奖券活动进行的筹款活动,则须按照《赌博条例》(第148章)第22(1)(a)(i)条,向影视处申领牌照。为加强慈善筹款活动的透明度和问责性,社会福利署曾于2003年拟订一份《慈善机构筹款活动最佳安排参考指引》及一套公开登记册制度,供慈善机构自愿遵守。《参考指引》C5条规定的就是个别筹款项目的财务报告及公示制度。

在我国,劝募行为难以纳入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须进行许可的项目,加之救灾募捐有很强的时效性,所以建立募捐备案制度是较为理想的做法。劝募人将拟劝募的事由、发动募捐的时间、接受捐款的时间、受赠人的情况等向社会募捐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劝募活动不得开展。备案一方面可以加强主管部门对社会募捐活动的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备案也增加了劝募活动的公信力。募捐活动结束后,受赠人提交本次活动的财务报告,明确捐赠收支及使用情况,加强财务自律。特定事项的财务报告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中华慈善总会早将该制度有效实施。

四要加大税收激励政策的力度。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鼓励捐赠,减少政府在社会财富转移支付的成本?加大税收优惠。

首先要提高公益捐赠的税收减免比率。税收立法权问题,拟通过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相关的议案。加强对税收优惠的宣传,让大家知晓该政策。捐赠凭证作为免税依据,受赠人在收受捐赠有开具凭证的义务,鼓励捐赠人索取凭证,规范监督受赠人的行为。

我国社会募捐的四大症结

刘 莹

公信力不足

我国社会募捐中,对捐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公开不够是捐赠人关注的主要问题。《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联合进行的社会募捐调查(以下简称中青报调查)显示,被调查者当中有48.25%的人认为“捐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不公开”是募捐中存在的首要问题。上海市民政局所做的社会募捐网上问卷调查(以下简称沪民政局调查)结果也显示,“缺乏透明度”是上海的社会募捐中存在的首要不足(70.5%)。可见,捐助资金分配与使用的公示是确立社会募捐的公信力的关键。除此之外,还有受赠人自身的公信力问题。(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目前有资格接受社会募捐款的主体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这一受赠人范围很广泛,鱼龙混杂。)有些受赠人运作规范,重视自己的社会公信力,甚至聘请专业机构对其进行信用评级。有些机构则不然,设立、运作不规范,缺乏使用、管理捐款的能力。

强制色彩过浓

公益捐赠是捐赠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自愿原则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但中青报调查显示,有29.17%的人认为存在“有些捐助活动出现强行摊派”,在所有社会募捐存在问题中排名第二。上海的这一情况好一些,这一问题位居第四位(41.1%)。比如工资一日捐应在捐款人自愿的基础上方能实施,但实际操作中大多直接由单位从工资中扣除或由单位统一组织收缴。海啸募捐中出现的零捐款公布现象,将未捐款的人予以披露,也是一种变相强制,会使人碍于面子而不得不捐。

劝募活动缺少规范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受赠人的范围本就十分广泛,而实际生活中,能够接受捐赠的主体更多。民政部门,相关政府机构、各种公益性社团、基层组织,某些媒体或个人都可以接受公益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法》没有对公开劝募行为作出规范,多头募捐、重复募捐的情况时有发生,骗捐的情况也屡禁不止,浪费着有限的社会捐助资源。多头、重复募捐还可能造成同一受助者得到多家慈善机构的救助而类似的需要帮助的人却得不到救助的不公平现象。因此,“组织募捐的机构过多,真假难辨”的问题在沪民政局调查中居第二位(51.6%),在中青报调查中也得到了6.5%的人的赞同。

激励制度力度不够

激励制度尤其是对捐款在税收上的优惠不明确,力度不够,使得这一最有力的社会捐助驱动机制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考察我国现有的社会募捐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税收减免的比率低,尤其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只能在应纳税额3%的范围内才能予以全额扣除,刺激不够;缺少有效的捐赠评估机制,捐物得不到税收减免,不利于捐赠活动的全面展开;外资企业的捐助可以全部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享有超国民待遇没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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