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翠红
[摘要]在会计之友2005年第5期A刊载“刍议奖金、加薪如何巧避个人所得税”一丈,读者有几点体会与杨森平老师商讨。
第一,关于杨森平举例计算的全年所有奖金在年终一次发放应交个人所得税中计算有误,应该是(1000+4200+800+6000)/12=1200元。商数1200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为12000×10%-25=1175元,而不是杨森平算的900元。则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315元(1140+1175)。
第二,关于巧用借款:是达到了合理避税(个人所得税),但是,工资、薪金在企业费用中占的比例很大,用借款方式发给个人,会计分录为借:其他应收款贷:现金没有体现费用,虚增了企业的利润,对企业所得税来说,反而不利。
第三,各种奖金年终一次发放,奖金数目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定。如以本文某纳税人全年收入36000元计算。每月发放2500元年终发放6000元最合适。计算如下:[(2500-800)×10%-25]12=1740元.6000/12=500元,商数500适用5%的税率,6000x5%=300元,即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740+300=2040元。如果某纳税入全年收入36200元,每月发放2500元,年终奖金6200元,则计算的全年个人所得税6200/12=517元,517元适用10%的税率,即6200x10%-25=59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740+595=2335元,比全年收入36000元多缴个人所得税295元,虽然全年个人收入多200元,税金却要多交295元,这对于企业个人都不合算,没有达到税收筹划的目标,所以,税收筹划、合理避税还是一个深远的课题,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
本人以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有一个合理的税率和适当的数额为依据计算,个人税负要比较轻,是合理避税的一个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