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达
人大代表也有“犯罪率”的统计吗?由于媒体频发此类新闻,这个看似怪诞的问题虽属坊间偶语,却具有现实性和挑战性。
人大代表犯罪,可以开出两个“犯罪榜”:一是“老板(名人)人大代表犯罪榜”。例如辽宁人大代表侯建军,为了几句口角,用吉普车像兵痞那样疯狂追撵一位老汉,将老汉轧死于大庭广众之下;全国人大代表王廷江,野蛮打骂空姐,并唆使同伙殴昏空警;湖南人大代表李文革,以非法手段攫取的豆腐渣工程使20名年轻的消防官兵死于非命;已经正法的沈阳地头恶霸“黑老大”刘涌,原来是沈阳市人大代表。还有“为一点小钱人大代表狂殴的哥”,“陕西一人大代表打人被捕”,“周至县人大代表打伤西农专家”……此类案件从网上搜索中可以翻出奇多的网页。另一个是“贪官人大代表犯罪榜”。贪官有不少是人大代表,由于贪官太多,这个“榜”的名单只能更长,兹不赘举。
人大代表本应是品德最好、人格高尚的人,可为什么有这么多人大代表犯罪?我以为不能不对“安排型选举”进行掏底,让我们约略看一看掏出的答案。
“安排型选举”是由组织统筹安排人大代表配置的模式下,自上而下确定候选人,通过选民投下的神圣选票而使领导意图得到“落实”。在选举实践中,选民自由表达的空间有限,像“差额选举”、“预选”这些民主的配件,由于组织已经有确定的“人事安排”而一般会流于形式,如果有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也因为不能平等地利用竞选手段,很难超越小圈子而对全选区陌生选民产生影响。选举的结果有违领导意图的是极为少见的“新闻”。“选举制度”的运作实际上成为对组织安排进行确认的“投票制度”。
“安排型选举”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计划经济有着相对单一的所有制模式和整齐划一的意识形态,政府集计划者、执行者和仲裁者于一身,社会利益格局呈现同质化和均益化,人大代表的“统筹安排”是当时提得非常响亮的“统一意志”原则的“组织保障”。
当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安排型选举”就成为一种滞后的上层建筑,它对社会进步的不适应性从两方面突现出来:一是对人大代表像过去那样配置了大量官员。“全国人大代表70%是领导”,官员当代表似乎成为一种当然的权利,这种局面显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政治惯性。大量双重身份的现实在相当程度上形成了谁都看得清楚的怪现状:官员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等于自己选举自己;官员的工作对人大负责等于对自己负责;官员接受人大监督等于自己监督自己。立法和行政本来是互相独立、互相制衡的关系,而“安排型选举”及其后果直接背离了这个宪政的基本准则。至少,回到我们的本题,它是对不受监督的权力、社会腐败、“官员人大代表犯罪”的一种制度上的诠释。二是对人大代表的社会公众配置异化为“老板(名人)情结”。出于对财源、社会影响和政绩等方面的考虑,片面地以企业的经营业绩、纳税份额、行业精英的社会知名度作为入选资格,而置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参政能力等作为人大代表的基本条件于不顾,这就容易将一些“驴粪球外面光”的人安排进来,而与某些心怀私欲、一心向人大钻营的不良之徒不谋而合。于是,出现“老板(名人)人大代表犯罪”也就成为情理中事。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安排型选举”的继续延续只能走向社会和谐的反面。市场体制是在分散的欲求推动下的自然性和竞争性的社会,要求通过竞争性的选举制度来对应竞争性的权利角逐。目前在基层出现的一些利用合法参与形式寻求竞选的倾向应当得到积极支持。对于候选人(特别是联名推选的候选人)公平地享受竞选公共资源、候选人预选程序的细化、代表名额的合理配置等方面通过立法进行调整和规范是当务之急。从“安排型选举”走向“竞争型选举”是宪政改革的大势所趋,属于政治文明建设核心地带内容。
(兰成摘自《杂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