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信箱

2005-04-29 00:44
女性天地 2005年9期
关键词:抚养费工龄继父

离婚时,妻子有权分割丈夫的买断工龄款吗?

2002年10月,我丈夫韦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了买断工龄款10万余元。2005年4月,我与韦某因感情破裂,决定分手。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我提出要分割尚存在银行的7万余元买断工龄款,韦某不同意,说是他的个人财产,与我无关。请问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河北冯永贞

冯永贞女士:

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即只要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理论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包括工资、奖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所谓“买断工龄”,实际上是企业自行确定的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

买断工龄款与工资等具有相似之处,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性质相同,因此,买断工龄款也属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进行分割。

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有何法律依据?

2002年我和丈夫龙天经法院判决离婚,11岁的女儿龙玲判由我抚养,龙天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300元。2003年,我因单位效益不好下岗了,不得不外出打工,龙玲只能跟随外公外婆生活。然而外公外婆年事已高,收入有限,我又不幸患上了严重的职业病,无力抚养女儿。龙天每月给付的300元抚养费开始还能维持女儿的生活学习需求,随着女儿一天天长大,所需费用大幅度增加,靠原来的抚养费已经捉襟见肘,而此时龙天的收入已增加了许多,与女儿的生活水平相差悬殊。

为此,我找到龙天,要求他增加孩子的抚养费,他不同意。请问,我要求龙天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有法律依据吗?

贵州王玉玲

王玉玲女士: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后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及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需求额往往会有变化,所以法律不仅赋予未成年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权利,也赋予了缺乏负担能力的父母请求减免抚育费的权利。因此,你可以以女儿龙玲监护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请求龙玲父亲龙天增加抚育费。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子女抚育费:一是物价调整,原定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需要;二是子女升学,实际需求超过了原定的数额;三是子女患有疾病,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四是有给付义务的父亲或母亲,经济收入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

另外,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子女抚育费:一是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付;二是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为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免除其给付;三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生父或生母,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付。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怎么办?

多年前,我看到邻居一孤寡老人体弱多病,无人照顾,便经常上门帮助她,久而久之,我们就像母女一样。后来,我与老人签订了一份扶养协议,协议中规定由我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去世后,全部财产赠给我。现在老人去世了,正当我准备按协议接受财产时,老人的侄子却拿出老人的遗赠书,要求接受老人遗留下的财产。这下,我该怎么办?

上海 高君梅

高君梅女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由此可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他各种继承方式,你与老人所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优于老人的遗赠书,故遗赠书无效,老人的侄子无权要求接受财产,你可按协议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

离婚后是否享有保险金?

我于2002年经妻子同意为其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期限为5年,保险受益人是我。2004年我与妻子离婚,但保险费一直自愿缴纳。今年初,妻子因病去世。我依据保险合同找保险公司索要保金。但保险公司却说:因我与前妻已离婚,不再享有保险利益,故拒绝支付保金。我不知道,自己是否享有该笔保金?

广东李东升

李东升先生:

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换取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利益在特定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合同。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所以,在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时,作为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时效性,即合同订立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应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这种直接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并不影响作为受益人的投保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保人对配偶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妻子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所订合同有效。离婚后,你仍按时缴纳保费。在你妻子发生保险事故时,你不因离婚而丧失作为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我有义务承担故去继父的医疗费吗?

我32岁时,母亲和继父结婚,婚后继父的身体一直不太好,经常住院治疗。2004年9月,继父不幸病故,生前因治病欠下一大笔钱,沉重的债务压得我母亲喘不气来,我不知道自己是否有义务承担继父生前所欠的医疗费?

广西梁淑敏

梁淑敏女士: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此规定可理解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来确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是拟制血亲关系,而是直系姻亲关系。直系姻亲关系是指: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

你32岁时母亲与继父结婚,已成年的你无需继父抚养教育,因此也就没有实事中的抚养教育关系。成年后的继子女与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之间是否应尽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继父因病治疗所欠债务如果是在与你母亲婚姻继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尽管继父已病故,你母亲对继父因治疗疾病所欠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你母亲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并首先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债务,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也可向继父的生子女求偿。

所以,从法律上讲,你没有义务清偿继父生前所欠治疗疾病的债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作为道德上的扶助,只能由你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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