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华 肖君拥
摘要:日本学者金子宏在《租税法》一书中,将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概括为“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和手续之保障原则”等四项,该观点值得商榷。从三个方面可以证明税收法定主义所解决的是税法中妁实体问题,而非程序保障问题。这三个方面是:该原则的目的是反对政府无故剥夺国民财产;税收法定主义的诸多功能来自对政府征税的要求进行约束;程序保障包含于税收法定主义将使得该原则实际上成为不可能。因此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只应包含税种法定、税收要素确定这两个方面的实体内容。
关键词:税收;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定主义
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4)01—01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