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新
在1978年的前20年(1958-1978)中国农村实行的是人民公社制度。生产资料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农村士地归国家所有,由村社进行集体生产经营。1978年安徽省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民自发组织起来,将农田先包产到组,然后是包产到户,到最后发展成为包干到户,即把土地直接包给农户耕种,这也就是后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改革主要是农业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的改革,而所有制的性质没有改变,即土地仍然属集体所有,但由一家一户单独分散经营。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能够把农民的劳动同其个人的经济利益最直接、最紧密地联系起来:“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因此它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生产潜力得以充分发挥,使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成倍增长,农民生活也不断改善。从1978—1984年间,农业生产年均增长率达到7.4%,粮食产量从3亿吨增加到4亿吨,增加了33.6%,平均增长4.95%,主要农产品粮食、棉花、油料、肉类、水产品的人均拥有水平1984年比1978年分别增长了24.14%、165.22%、110.91%、66.67%、22.45%。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的制约
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随着国民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制度变迁的一些基础因素都处于变化之中。农业生产要素以及农产品的相对价格在逐步发生变化,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农业技术进步不断加快,专业化和分工不断深入。当农村经济逐步步入以专业化、分工合作、竞争为标志的现代经济运作机制以后,以家庭为单元的生产组织制度框架也将会与现代农业生产产生一定的矛盾。
(一)家庭分散经营,经营规模狭小,不能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
现代社会的许多生产经营活动,其收益都是与规模经济密切相关的。规模经济是假定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要素配置同比例增加引起的超额收益增量,这在大工业生产中是非常普遍的,农业生产同样适用于规模经济。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是指与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相适应,在保证提高土地生产率的前提下,使农户经营的耕地面积得到适度扩张,从而使从事专业化农业生产的农民取得规模经济收益,收入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其他行业同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
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各种质量的土地均匀搭配。80年代中期,平均每户所承包的土地只有835亩,分成9.7块。到了90年代中期,我国农户平均拥有的耕地下降到6亩,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广东、福建、浙江等省人均耕地则在0.6亩以下。如此细小分散的农田结构,耕作经营十分不便,农民无法进行大规模的投入,农业技术进步的成果无法体现出来。而且由于每户的农田分散,给日常的经营管理造成很多麻烦,浪费了很多人力。同时在管理上还会造成上下左右邻田之间的矛盾,引发许多冲突与纠纷,这一切都导致我国农业的规模经济效益根本无法显现出来。
(二)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限制了农民的择业自由。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制度,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农民没有对土地的自由处置权,土地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出租。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一方面限制了农田的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限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及其选择谋生方式的自由。甚至许多地方都出现了大片的田地被荒芜的现象。
(三)农村基础设施日益破旧,农业抗灾害能力减弱。
在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中,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是靠集体组织来进行的。因为一方面农户个体能力有限,无力单独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农民每年都按耕种面积向国家集体缴纳多种税费,其中一部分就是用于农村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再者,农村基础设施属于公共品,在公有制下,由私人建设不符合经济学原理。可现实的情况是大多数的乡政府、村组织都是赤字运作,每年收上的提留还不够偿还上一年的债务,他们哪有资金用来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即使上面拨下了这笔款项也会被挪作他用。基础设施年久失修的直接后果就是农民抗灾害能力的减弱。
(四)家庭小块田地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
现代农业的发展以及农业的现代化离开了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是寸步难行的。在农业发达国家,其农业的发展大都充分考虑了科技成果在农业中的推广,它们充分利用新的科学技术,发展农村的灌溉事业,普及机械化,推广生物技术和改进耕作方法,使其农业生产率大幅度提高。我国由于是家庭分散经营,每家每户分得的土地极其有限,每户的总产量不高,在当前的衣产品购销政策下,主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比较收益低。因此农民一方面是缺乏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难以进行更大更多的技术改造;另一方面我国农民也缺乏提高农业科技水平的动力。因为每家每户土地有限,只要靠部分劳动力或劳动时间就可以耕种过来,不需要普遍使用机器等新技术,也不便普遍采用机械化耕种,因为小块土地分割阻碍了机械化的推广。再者从收益成本上看,使用机械化是需要成本的。而我国农村的劳动力是不计成本的(既使其想计,也是没法计),机械化意味着所需劳动力的减少,其支出费用将会增加,因此单家农户不会愿意使用机械化耕种。
(五)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户缺乏与政府谈判的能力。
在某个特定的历史阶段,政府对某一行业的支持与该行业的发展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如果某个行业在政府看来很重要,并且该行业还有很强的与政府谈判的能力,那么该行业就有可能在一定时期从政府那里获得较多的优惠政策和支持。如果某个行业对经济的发展也很重要,但是该行业非常分散,缺乏与政府谈判的集体力量,那么该行业就很有可能得不到政府的特殊照顾,甚至连应得的待遇也无法充分享受。中国农民单家独户,分散经营,规模极其有限,单个农户每年的产值是微乎其微,因此单个农户在政府眼中是微不足道的,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就发生其他阶层侵占农民利益的情况,单个农民对此不愿意也无能为力去与政府谈判,都想“搭便车”。虽然农民现在的负担与以前相比有所减轻,但是现在仍然还有许多税费是不应该的,是不公正的,农民个人无法从政府那里讨回公道,也不可能集体去要求,因为这样成本太高。
二、发达国家农场制成功的启示
美国较早地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在农业空间结构上表现为高水平的农业生产区域专门化,在经营体制上,表现为集约化的农场经营。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农场数达到681万个的最高峰。后来,农场数目不断减少,而农场面积则不断扩大。到三十年代后期,农场数减少30%。到1950年,农场数尚有560万个。七十年代中期以后,农场数继续缓慢下降(七十年代农场数减少39%)。1981年到1987年,美国农场数目减少了26万个,其中1986年比1985年减少7万个,是十年中农场减少最多的一年。1987年,美国共有农场约217万个。农场数目虽然大量减少,而农场平均规模则不断扩大。十九世纪,美国农场平均面积按政府土地分配法政策一般都在200英亩以下。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随着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技术的发展,美国农场平均规模迅速扩大。从1975—1987年间,美国农场每年的平均规模分别为420、422、427、429、428、427、425、428、432、438、446、456、461英亩,均在420英亩以上。必须指出,美国农场面积之间的差异很大,如美国1978年的农业普查表明,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农场面积少于49英亩。
我们再来看看农场规模与经济效益的比较分析。表一是1983年的欧共体10国不同规模农场的经济效益比较。
从该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农业劳动生产率随着农场规模的扩大而提高。随着农场规模的扩大,农业耕作的机械化程度提高,农业中所使用的劳动力减少,因此单位劳动力所耕作的土地面积增加,单位劳动力所收获的产值提高。
在欧共体10国内,土地的生产率随着农场规模的扩大而逐步提高,但是这一点并不适用于世界各国。如1984年美国按占地面积分类的水稻农场中,小农场每公顷的产量最高(5.83吨),大农场其次(5.81吨),中等农场最低(5.39吨)。如果按播种面积分类,其结果相反:大农场最高(5.83吨),中等农场其次(5.63吨),小农场最低(5.34吨)。
大农场由于实现规模经营而在生产成本方而具有优势。大农场由于集中,大批量地采购农药、种子、化肥,有能力与供应商谈判,因而成本较低。同时,大农场在生产经营的管理方面也可节约人力,因而也减少了一部分成本。如根据1980年得克萨斯州南部高原的皮棉生产成本资料,占地321-640英亩的农场比占地320英亩以下的农场可节约费用25%,961-1280英亩的农场可以节约30%,4401英亩以上的农场可节约成本40%。同样,1986年,日本耕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最大农场的大米生产费用只相当于耕地面积03公顷以下的最小农场生产费用的557%。
注:① 1个欧洲规模单位合1000欧洲货币计算单位(1972-1974年平均价格)的销售毛利。
资源来源:欧共体委员会《共同农业现状:1983年报告》第210页转引自《世界经济年鉴》(1992)
三、结论:中国可以尝试农场制,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我国目前农业生产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致使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徘徊不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另一方面,一些国家的农场制,由于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其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明显高于我国。因此笔者认为,要使我国的农业走出目前的困境,有必要在农业经营体制改革上下一番功夫,改变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分散经营的状况,实行农场制,以实现我国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为提高我国农业的生产率奠定制度方面的基础。但是我国国土面积广阔,这样的改革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一蹴而就,因此我们可以采用试点的方式,先选择几个条件较好土地适合规模经营的省份进行试点,如果成功,再总结经验,向全国范围内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