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绵山
台湾文化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台湾家族的形成过程,就充分体现了传统文化的特点。汉人移居台湾虽历史已久,但大量移人则是四百年以来的事。汉人人台或为经商,或为垦殖,或为随军。其中最多的是垦殖。自明代开始,入台从事开垦、或被招募开垦的汉人,多是成年男子独身或少数结伴而往,鲜有携带妇女与小孩者。因为漂洋过海须冒风险,到一个陌生环境又担心水土不服,无亲无友可以互相照顾,而开垦荒地又是十分艰难的事,能否生存或成功,没有十分的把握,但为了生活不得不渡台寻找生路,因此不敢携家带眷。清朝初年,海禁严厉,偷渡风险更大,带着伴侣自然更为不便。但为了有人能够互相照应,海禁放宽后,结伴人台者多以近亲血缘关系组合,或父子,或兄弟,或叔侄,联袂渡海而往。俗语说:“无女不成家。”众多的入台独身男子,没有女子匹配,自然不能组成家庭,也无法繁衍人口。而且入台开垦,需附着于土地,开垦的效益,须视土地的肥瘠和水利条件的好坏,这要通过一年半载的生产实践来认识。效益不佳者只好放弃,另找新地。因而造成他们漂泊不定,居无定处,往往一年之中迁徙数处。这样,他们当然难以把留在大陆的家眷接到台湾一起生活。所以从明代至清初,人台的汉人,一方面是独身者难以组成家庭,另一方面在大陆有家者难以移家相聚。这样就难以形成家族。到了嘉庆年间,以上情况开始有所改变。例如嘉庆初年,漳州诏安发生械斗民乱,游氏一家同迁入台;漳州南靖黄氏因械斗不敌,恰逢吴沙招募垦民,第五房举家移台,其余族亲也大都迁入;漳州平和叶神夜夫妻及儿子全家九人人台开垦。
嘉庆至道光年间,为汉人迁入台湾的热潮。台湾经过半世纪的开发,农业经济已相当可观,入台的汉人多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稳定的居所,丁口繁衍,有的数代同堂,原有的耕地不敷维生,原有的屋舍也嫌拥挤,于是分房迁居,各谋出路。据赖耀煌的《平和赖氏家谱》云:“此期间子孙日渐繁盛,据传男女近百人云。至今乞、来两公之子长大,在大弯之祖屋不敷居住,遂即分居各地发展,距今约在八十年左右。现各房或居利泽、冬山茅子寮、五结,多系在宜兰县境内。”李秋茂的《李氏族谱》亦云:“而春源公即于1825年间移居冬山顶另谋发展,分枝发叶。吾祖定居冬山乡南兴村。”由此可知,嘉道年间,台湾汉人的家族已逐渐形成。这比大陆家族的形成要晚得多,这是历史和迁移所造成的。
上文已经说过,家族的形成必须具备父系人口持续繁衍、分房之后仍居一屋檐之下或邻近之处等条件,而这些条件的具备又决定于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汉人人台多从事开垦和经商,而开垦的对象是土地,土地多收益大,财富也多,又可养活众多的丁口,而丁口多又利于开垦土地或招募佃农,于是一方面在生育上致力于男丁的增加,另一方面在土地上又致力于田园的不断增加,以保证家人的生活。男丁的增加促进了家庭向家族发展,田园的累积为家族的形成准备了物质的基础。例如嘉庆中叶,宜兰尚属荒僻之区,陈氏宣石、宣梓两兄弟招募男丁开垦珍仔满力、摆厘之土地320余甲,于是在道光、咸丰年间举族先后迁居摆厘,大兴土木,建造房屋,遂成一姓家族定居所。又如游氏于嘉庆初年入垦宜兰,定居于六结庄,游龙昭与兄弟子侄,既从事土地开垦,又从事商贩,不经五载,家业大盛,田园千顷,又延聘饱学之士教子弟涌读诗书,形成了经济殷实和颇负文声的大家族。这种以开垦土地为主要基础而形成的丁口兴旺并建有深院大宅的家族,确实不少。例如大湖吕家、五结黄家、员山林家、利仔埤周家、十六分张家等,他们都以家族共居或聚居一起。
家族是家庭的扩大和繁衍,二者内部结构不同。家庭和家族的成员尽管同属一个父系,但成员有多与少、亲与疏之别。其简单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为家属关系,除家长外,有同居一家的祖父母、父亲、夫妻、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孙女等。他们共同生活,痛痒相关,彼此负有扶养或赡养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家庭财富的权利。家庭成员的人数较少,充其量一般不超过20人。家族的内部构成比较复杂,成员除同胞亲兄弟之外,还有叔、伯、堂兄弟、子侄等关系,他们并不共居一起或生活在一家,而是由血亲或血缘的纽带把他们联系在一起。因此家族成员的关系是亲属关系,而不是家属关系。
随着家族经济实力的增强,有些家族延师教育子弟,子弟科举成名之后,家族更增声望。例如清嘉庆八年(1803年)陈榜移居大福,兼营农渔,生财有道,勤俭持家,延师教育子弟,其弟五代寿卿,中式武举,名震全台。有些家族则乐善好施,造福乡里,著有人望。例如礁溪公埔康家五兄弟,合作经营房地产业,建立雄厚的基业之后,急公好义,抑强扶弱,乐于为乡人排难解纷,深受乡里的赞扬。这些既有经济实力,又有一定声望的家族,在地方上拥有较高的影响力,成为一方绅士。但也有些家族成为地方豪强,尤其是移垦初期,如垦首、结首、隘首等。地方绅士既有经济实力,转而经营商业,或注重文化教育,开垦事业渐而淡出。经营商业带来更大的财富,实力更强;而注重文化教育,使子弟取得科举功名,从而巩固和提升了他们的社会地位,扩大了社会影响力。族人也愿意聚居周围,受其庇荫,从而增强家族的凝聚力,维护家族内部的团结。
家族拥有社会地位和地方影响力之后,就能取得地方官府的青睐,作为家族代表者的绅士便可以与地方官员结交往来,地方官员也借助他们协助推行地方事务,或推行政令。例如摆厘陈家,出了武举一人,贡生四人,廪生一人,武秀才七人,成为望族。其后宜兰设县,清丈田亩,官府就请廪生陈朝祯主持其事。朝祯办事公正,颇得邻里赞扬。宜兰建文庙、明伦堂、考棚及增辟县署等,陈氏家族或董其事,或出巨资。又如清咸丰年间戴万生之乱,乱军进逼郡城,当地绅士黄缵绪会同官军出城作战解危。又因其办事公正,三十六社原住民头目皆托以社务,尊其为先生。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福建提督罗大春在台率兵并募士勇,开辟苏沃至花莲道路,就延请当地绅士陈辉煌协助,陈熟悉原住民情况,工程进展顺利,全程二百里如期建成。光绪十年(1884年)法军侵台,陈辉煌镇守苏沃,得当地民众协助,击退来犯之敌。这些都说明家族的代表绅土与封建政权的代表地方官府的结合,成为封建统治政权的根基。
家族为了加强其社会地位和扩大影响力,有必要采取措施保护其内部成员的安全,并加强其内部的凝聚和团结。在当时台湾“三年一小乱,五年一大乱”的社会背景下,家族为了保障生命和安全,其一是组织武装力量,即所谓团练,以御敌保家。上文提及的陈辉煌,就是因其熟悉原住民情况和拥有较强的家族武装力量而被延聘协助开辟苏沃至花莲道路的。其二是建造大型的共居式或聚居式的房院,以供族人居住,并具有防卫功能。例如建于同治年间的林朝英大宅,为一共居式的三合院,院墙高约2米,厚1尺,墙有枪眼多处,便于向外射击,作为第一道防卫;院墙后为庭院,过庭院为大宅,门柱甚为牢固,旁亦遍设枪眼,而三合院呈相互垂直的门型,便于向外射击,构成交叉的火网,以阻击来犯之敌,此为第二道防卫。有的大宅,还在宅内建有铳柜,用砖石造成,急难时让族人进入,柜墙也设有枪眼,以射击来敌。聚居式则以公厅或家庙为中心,由各房亲族兴建独立的房舍,分住周边,成为族群的聚落,有事相互支援防卫。其三是祭拜祖先,在家祭、祠祭、墓祭之外,凡有族中喜庆大事,如婚娶、添丁、建屋、中举等,都要举行祭祀活动,以表不忘祖先。这些措施对于家族的团结凝聚,无疑起了重要作用。
台湾原住民曾存在过母系氏族社会,如平埔人、阿美人、卑南人,其中以阿美人最为典型。阿美人在氏族之下,有亚氏族、家族。亚氏族共有一个族长,族中的成员可以参加葬仪,共分猎肉及渔获品,成员之间互相帮忙,共建家屋,可参加决定婚事的亲族会议,并共同负担聘礼,互相邀宴。家族以其家之祖名为名。在氏族之上,有氏族联族,因为他们认为几个氏族共同出于一个祖先。因此氏族的司祭权为各氏族所共有,可以互相帮助和代替。阿美人实行大家族制度,成员上辈包括母亲、父亲、母之父母、母之姐妹及其夫;平辈包括本人(女)、本人之夫与姐妹及其夫;下辈包括自己子女及姐妹子女,组成三代亲属。
卑南人母系氏族社会中,存在着宗族与家族关系。他们有的以个人的血亲关系来推算其亲近疏远的双亲血亲群。即以一对夫妇所生子女为基点,按父母双方的血缘关系,将父与父之兄弟,母之兄弟,皆同样称呼。而这样两者的父母,对自己皆为祖父母,依此上推血亲范围可以到五代,而两者的子女与自己则为从兄弟姐妹。如此双系血亲群相当大,如果包括由婚姻关系所构成的血亲群,常达千余人之多。
原住民的父系氏族社会,包括有父系核心家族和父系大家族两种。前者有泰雅人、雅美人;后者有布农人、曹人、赛夏人。泰雅人的家族制度有两种:一是以家室为单位的小家族,包括父母、夫妻、子女三代亲属。这实际是一个家庭的组织。另一种是伸展家族,共有土地共同耕作,其成员除父母、夫妻、子女外,还有兄弟等。这种家族的家长由男性尊长担任。家长死后由其长子继任,长子死则依兄终弟及的原则由次子承继。父母在,长子娶妻不另立新家,仅为父家的分户,幼子则从父母奉养。父母死,以长兄为家长,直至分家。
赛夏人的家族制度采取父系制,大家族之中包括三世代的亲属与两世代的配偶群。在家族中以男性尊长为家长,父死后叔父或长兄继承家长权。无叔父也无长男,长女可执行家长权。长子或幼子婚后,仍与父母共同居住,其他儿子婚后则分居另住。家族财产原则上不分割,如要分家只给少许财产,主要财产仍保留在本家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