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清
韩女士于2000年5月在某医院做了绝育手术,并将切除的输卵管做了病理检验。2002年底,韩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到医院检查确诊为早孕后,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并为此留职停薪一个月。韩认为出现这样的意外,医院应该有责任,于是把为自己做绝育手术的医院告上了法庭。
2003年3月,韩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因医院的绝育手术不成功,导致自己再次怀孕,对自己身体和经济造成极大损害,要求医院予以赔偿。医院则认为,对韩女士施行的输卵管绝育手术,是严格按照医疗规程操作进行的,病理诊断也证明没有过错。经资料表明,因血管丰富,再生能力强等原因,榆卵管绝育术后复孕率约为1.5%俨17.1‰,多发生在术后2—6年。
一审法院按照有关规定,认为手术不属于医疗事故,也非一般侵权,故不同意韩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部分医药费用,韩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病历材料等证据,医院在对韩女士实施输卵管结扎术过程中,没有违反操作规程。榆卵管结扎术后复孕目前医学上还难以避免。韩女士坚持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医院存在过错的充足证明,法院难以采信。且一审法院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已确定医院承担韩女士复孕产生的部分费用,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于是终审判决:驳回韩女士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