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有效地开展舆论监督

2004-04-29 00:44:03刘永鹏
新闻爱好者 2004年5期
关键词:监督者舆论监督新闻媒体

刘永鹏

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基本功能之一。

当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一个比较完整的控制系统。各个系统之间既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又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新闻媒体在这个系统中同样发挥着这两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过程中,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尤其需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社会转型期,是权力和利益再分配和再调整的过程,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会明显地凸现出来,消极腐败现象、社会丑恶现象也会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有时甚至相当严重。

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体将矛盾、问题和现象揭示出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引发舆论的谴责,降低其带来的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帮助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保证社会的健康发展,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建立。

新闻舆论监督的定位

新闻舆论监督的定位是涉及怎样看待新闻舆论监督的问题。新闻媒体在现代社会具有公开性、群众性、广泛性的特征,直接影响舆论。这种影响是新闻媒体通过向公众提供新闻事实或对新闻事实的评价,引起公众的共同注意和关心,从而实现的。也就是说,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起到的应该是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它是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舆论监督的全部。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是:被监督对象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桥梁或纽带)传递给监督者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监督主体),人民群众通过对被监督客体的行为信息(这种信息不仅仅通过新闻媒体一种渠道获取)的判断评价,形成舆论,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作为纽带和桥梁的新闻媒体,要在舆论监督中正确地、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首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定好位,不能缩手缩脚,同样,也不能越位,超越权限,包打天下,代替舆论监督主体行事。

当前,在舆论监督的问题上存在着一个误区,就是以批评性报道代替舆论监督,以为揭露、批评就是舆论监督。这是对舆论监督的一种片面的理解。舆论监督是把舆论监督客体的行为及时地传递给舆论监督主体的一种过程,它既包括揭露、批评行为,也包括传播行为,揭露、批评只是其中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

目前,在新闻舆论监督中存在着两种现象:一是舆论监督客体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消极抵制态度。不愿意问题被披露出去,回避拒绝新闻单位的采访,扣记者证,毁坏采访设备,甚至打骂采访人员;有的问题被报道后,责任人通过各种方式向新闻单位或新闻记者施加压力。二是一些新闻工作者过高地估计新闻媒体的作用,以新闻媒体的行为代替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甚至“包打天下”;还有的缺乏社会责任感,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片面追求时效性,缺乏深入细致的采访调查。

上述问题的存在,都影响新闻舆论监督的顺利开展。

因此,新闻舆论监督的正常进行需要法律的规范,也需要道德的规范,更需要形成一种习惯,在某一方面受到舆论的批评,并不等于就是一片漆黑,一无是处;作为新闻媒体也要依法客观公正地开展舆论监督活动。

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则

第一,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要确定好自己在新闻舆论监督中的位置。新闻媒体在新闻舆论监督这个系统中处于中介的地位,它可以代表舆论监督主体,但不能代替舆论监督主体;新闻媒体不是法庭,也不是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工作者不是法官,也不是纪检监察人员。因此,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切不可包揽一切;不要给人以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的感觉;更不能代替法官、纪检监察人员作出带有定论性的结论,这样做不但不可能起到舆论监督作用,反而会走向反面。

第二,要树立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态度,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我们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是为了有助于促进问题尽快妥善解决。如果我们的舆论监督起不到这样的作用,反而帮了倒忙,反而添了乱,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那就是舆论监督的失败。

第三,要依法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活动。要树立法制意识,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要认真学习与新闻媒体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与新闻报道有关的法律条文;还要与法律界人士广交朋友,遇到重大的问题要及时向法律专家请教,防止违法的报道出现。

新闻媒体聘请法律专家,对报道的内容进行审查,是把好法律关的一条重要经验。新闻媒体在开展新闻舆论监督中,要加强法制观念,带头遵守法律法规。

第四,采访和报道中要坚守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更是舆论监督的生命。目前,由舆论监督引起的纠纷,有部分是由于事实不够准确造成的。如果事实有九分是准确的,有一分与实际情况有出入,也会影响新闻的真实性。因此,必须做到事实真实准确,这样才能使舆论监督真正起到作用。

客观公正,也就是报道事实不带有任何偏见,特别是不要把记者的主观意图夹杂在报道之中,要坚持把报道事实同评价事实严格区分开。要相信公众是有辨别是非的能力的;更不能主观臆断,夸大其词,着意渲染,追求轰动效应。

第五,要给被监督者申辩的权利。新闻媒体的影响力是巨大的,一旦造成负面影响很难挽回。近年来,新闻媒体失实的报道较过去有不断上长的趋势,但是却很少见到更正。更正的意识日益淡薄,它严重影响新闻媒体在公众中的声誉,是对公众不负责任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很大,而被监督者在新闻媒体面前力量十分微弱,一旦出现失实,甚至于事实被歪曲,他们如果连申辩的机会都没有,难免会采取消极抵制的方式。因此,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一旦出现失实的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在被监督者提出申辩时,应给予被监督者提供申辩的机会,使公众能够全面了解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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