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民盟中央名誉副主席、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厉以宁在“两会”发言时就当前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由于历史的惯性和体制的局限,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许多方面仍存在制约因素。当前亟待解决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真正为企业“松绑”,必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由于历史的惯性和部门利益的存在,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政府职能转变滞后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部门条块分割,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等往往只在部门内部发布或只向公有制企业发布,使非公有制企业无法参与公平竞争;非公有制经济管理部门都只具有部分管理职能,机构重叠、政出多门,发布的规定或信息时有冲突,使企业蒙受损失;计划经济时期那种“一大、二公”的倾向依然存在,一些政府部门扶持国有企业或规模大的非公有制企业轻车熟路,往往容易忽视对众多的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的帮助和服务,在工作上“锦上添花”多,“雪中送炭”少;某些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未及时得到清理,使地方政府根据中央会议精神和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的一些广受欢迎的政策,因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出入而难以实行。这些现象的存在说明要促使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就必须从体制改革入手,合并机构,减少部门利益产生的根源,重塑利益结构。要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国务院对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协调,并以适当的形式明确界定对非公有制经济有管理职能的部门的分工。要对过去颁行的已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快速、全面的清理,在新的法律法规未正式出台前,制定司法解释来解决相关问题。要加快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各级部门制定的文件按原渠道发布与上网公布同步,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是要积极为中小非公有制企业融资大开方便之门。我国个私企业中99%是中小企业,其中77%面临资金短缺问题,客观上已经成为制约其生存和发展的“瓶颈”。在当前直接融资渠道不畅情况下,企业一般采用银行贷款,包括信用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但实际上,在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非公有制企业往往会受到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原因是银行现行的机构使它们倾向于追求风险较小的有政府背景的企业,而非公有制企业申请贷款多为短期、小额,单笔贷款成本高,使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获得贷款难上加难。信用贷款也因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企业信用无法保障而只能局限在本地,难以推行。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有新思路、新方法和新举措。不能完全依靠国有商业银行解决融资问题,要积极发展以中小型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民营中小银行,或结合我国的银行体制改革,划分层次,明确分工,使一定规模以下的金融机构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要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抓紧有利时机建设、完善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创业板市场,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提供服务平台。要探索由政府投入少量资本金,引导和积聚大量民间资本的路子,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变现在单纯依靠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的做法。
三是清理过时的税制规定,切实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中某些规定已不符合现在发展的实际,存在税率过高、税负过重、重复征税等弊端。如现行增值税制中多把私营企业划入小规模纳税人,使其实际税负要高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税收减免方面,内资、外资两套税制并行,只有特定地区的内资企业才可享受到“优惠”税率,且内资企业是从投产之日起就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有悖于公平竞争;中小非公有制企业主集所有者、经营者于一身的特点,使他们需同时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重复交税现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并考虑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认真清理现行税制中这些阻碍经济发展的规定,使不同经济主体都能享受到同等的政策和优惠。要及早合并现行的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要规范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准予企业将实际支付的工资、公益性或救济性捐赠及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税前列支。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加快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四是加强私有财产保护,努力营造健康、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一大批非公有制企业逐渐完成了创业资金的积累。回过头来看,在历史的初期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违规经营现象,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在有意识地逐步规范和完善。对这个发展过程我们要有一个公正、客观的认识。从现在的情况看,社会舆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态度并不客观。要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就必须为非公有制企业创造一个健康的思想和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要引导社会正确看待私有财产,正确看待富人,正确认识有产者,只要是合法经营所得的私有财产都应该得到保护。随着企业形式的不断发展和混合经济的大量涌现,所有制越来越难以界定,有鉴于此,以后制定和执行政策可以以企业经营形式为基础,这样不但有利于政策的统一和公平,也会从客观上消除歧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