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主义的倡导者

2004-03-22 22:10
中国新闻周刊 2004年9期
关键词:我为人人个人主义富人

绍 文

成熟的“小私”应该是,一个自食其力去赚钱的人,一个平等对待任何人的人,一个懂得分享和被分享别人长处的人

两周前,郑州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的女大学生,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一则求任“狗保姆”的消息。此事引起了一片嘘声,有感叹大学生就业艰难的,更有人认为“世风日下”连狗都要大学生来伺候了。习惯于怀着敏感自尊心的人们认为,能给狗雇大学生保姆的人必是富人无疑。然而,也有人从另一个角度表明态度:如果这个富人的钱是干净的,那他为什么不能给自愿求职的大学生一份工作呢?

显然,这不关乎社会伦理,也不存在地位歧视,而是纯粹的社会分工问题。如果,一个人有钱,他完全可以合法地购买别人的劳动力。要说明的是,这也正是“小私”们的价值观。

无疑,“小私”是自私的,但不害人。他们的钱,也是通过出卖劳动力获得的。社会分工不同,造成了这样的局面:他们替人服务,别人替他们服务。所谓“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公德,所以,首先要达成的一个共识是:“小私”无罪。

有人说,“小私”的增多,很可能相对应的穷人就越多。那是建立在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前提下的一种观点,然而,人们应该看到,“小私”越多,也说明这个社会里的财富就越多。“小私”也能为学有专长的人提供就业机会。

我们强调的“小私”,是那种在相对公平的社会分配体系下,通过自食其力而赚钱的人。“小私”就是随着近两年中国开始建构公平的市场运作体系而出现的。为什么我们不把旧中国里拥有家奴婢女的达官贵人们称作“小私”呢?因为他们所处的社会是不平等的,在那时,雇佣和被雇佣方之间的关系,也是不平等的。

当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出现时,我们所要做的是探求它的合理性,并且去规范它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小私”的生活方式,极有可能会让他们形成好逸恶劳的习性,以及对别人劳动果实的想当然的漠视态度。必须让“小私”始终明白,日常生活要更注重与他人的优势互补、和谐相处,因为,你也可能是别人某一方面的私人服务员。

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小私”发达的社会里,“小私”都是相互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辅相成的社会关系。

成熟的“小私”应该是,一个自食其力去赚钱的人,一个平等对待任何人的人,一个懂得分享和被分享别人长处的人。所以,所谓“小私”的自私性,实际上是建立在具有独立人格基础上的利他性,与人们以前认为的“个人主义”有着本质的不同,就姑且叫它做“新个人主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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