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华
[摘要]刑法学者认为,刘海洋案件应当定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等,但法院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免予刑事处罚。笔者认为,此案不仅直接冲击罪刑法定原则,也反映出我国刑法分则条款的立法技术有漏洞。
[关键词]刘海洋案件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刑法定“口袋罪”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B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3期
1《师道·教研》2024年10期
2《思维与智慧·上半月》2024年11期
3《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24年2期
4《微型小说月报》2024年10期
5《工业微生物》2024年1期
6《雪莲》2024年9期
7《世界博览》2024年21期
8《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24年6期
9《现代食品》2024年4期
10《卫生职业教育》2024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