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华
[摘要]刑法学者认为,刘海洋案件应当定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等,但法院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免予刑事处罚。笔者认为,此案不仅直接冲击罪刑法定原则,也反映出我国刑法分则条款的立法技术有漏洞。
[关键词]刘海洋案件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刑法定“口袋罪”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B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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