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仞山 刘丽霞
案例一:
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1999年12月24日以强奸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被告王某今年29岁,是上海某公司的职工。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997年10月,青浦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然而判决尚未生效,被告来到原住处,见其妻钱某也在,便欲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即反扭钱某双手强行实施性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判决书尚未生效,但双方对离婚判决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案例二:
1995年6月21日,我国首例婚内强奸行为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在河南省沁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曹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曹某,23岁,河南省旗县青年农民。1994年8月22日晚上,曹某吃罢晚饭,即欲和妻子周某同房过性生活,妻子感到身体不舒服,没兴趣,便拒绝了丈夫的要求。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的曹某欲火难耐,恼羞成怒,强行与妻子同房,妻子骂他,他便用手卡住妻子的脖子,不让周某喊出声来,妻子极力反抗,曹一气之下,照其妻腹部猛踢了两脚,致其肠管破裂,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这些婚姻内由性行为而导致的家庭悲剧,虽然属于个别现象,但现实生活中婚姻内强迫性行为的现象却普遍存在。据一则权威调查资料所示,被调查的我国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事;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被实施过“夫妻内的强暴行为”。专家们认为,囿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遭婚内强暴的女性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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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会发生婚内强迫性行为呢? 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原因:
一、性欲反差过大:丈夫身强体壮,外无事业困扰,内与家务绝缘,自然有较为强烈的性欲;妻子身体瘦弱,常受家务拖累,加之生育小孩后,对性生活便少了兴趣。如果在这种因性欲反差过大的夫妻间,时常发生强迫性行为,便认为夫妻已毫无情感可言,未免言之过分。事实上,这种丈夫中,有很多人是很爱自己妻子的。但是,由于这种爱无法在自然的性爱中得到体现,他们便有了强迫性行为的冲动,而这种冲动又往往使夫妻情爱逐渐贬值。
二、性欲消除烦恼:无论是多么般配的夫妻,他们的情爱多么深厚,都会受到各自事业困扰的影响,使原本和谐的性生活秩序打乱。女性对此,或是向好友亲人倾诉而得到抚慰,或是有泪暗自流。而男性在外界遇到不顺心的事后,一般不会轻易向别人表露,更不会落泪,而是回家后嗜烟酗酒,若如此都难以消解其愁的话,目标便转向妻子。他们往往是不管妻子心境如何,总要与之“如此这般”,事后方觉稍能顺气。
三,性欲作为手段:没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始终是要破裂的。在离婚之前,分室居住的女性,仍有不少做人流术。这期间,合法丈夫们为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上占有优势,就必须把婚内强暴作为重要手段。有的甚至在夫妻刚吵完架时,也会逼着妻子“来一次”。此时女性所受的生理和心理折磨是巨大的,最后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益,以求尽快解脱。因为,法律还没有判定丈夫“强奸”妻子的定罪标准。
四、性欲实为报复:生活中不乏这种实例,男女双方因婚后发现某一方曾隐瞒有伤自己自尊的行为,不能谅解对方,自然便有诸多事端生起。女性对此,最多不过吵闹、出走或是提出离婚之类,而男性往往会在此中搞点性报复。他们既不高声吵闹,亦不打架伤人,而是多次地、连续性地强迫妻子过性生活,有的甚至发展为性变态而对妻子进行性折磨,以惩罚、报复妻子对自己的“不贞”。在此种状态下生活的女性,其痛苦是不堪设想的。
造成婚姻内强迫性行为的原因,不止上述几种,而是繁多复杂的。故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应对症处理,分类指导。如果是夫妻情感尚可,只是性欲反差过大或以性强暴为消除烦恼手段者,女性应从劝告、解释做起,以期获得丈夫的谅解。但女性同时又要把性生活安排好,尽量做到双方基本满意。如果夫妻情感已经破裂,女性又经常遭到丈夫的性强暴,惟一的办法就是尽快冲出“围城”,以维护自己的性权利。作为男性,无论与妻子感情如何,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在婚内对妻子实施性强暴,都是兽性的表露,应该受到道德和社会规范的遣责而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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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认为,婚姻内的强暴比我们所见的婚外强奸案多得多。“婚内强奸”如果构成犯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犯罪的对象是配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应该有同居的义务,以强奸论处从理论上是讲不通的。第二,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如果“婚内强奸”构成犯罪,有些问题不好认定和处理。
也有专家认为,妻子在婚内性生活中可以说“不”,因为夫妻关系不完全等同于性关系,甚至不是一种债权关系。当然,也不能置夫妻婚姻关系而不顾,把任何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都判为“婚内强奸”,否则男人的性权利无从体现。
相关专家也发表了比较系统的看法:
现在,许多男性虽然承认女性在其他一切方面都应该具有独立人格,应该与男性平等,却惟独在性生活中“寸步不让”。他们认为女性的性意愿只应该是为男性服务。首先必须满足男性的性意愿,因此她无权为自己选择一切。有一些女性也这样认识自己要求自己,觉得只有这样才是恪守妇道,才能表现出女性的温柔善良。
实际上,这种说法违反了人类的性进化规律与进化成果,同时也违背了人性,更是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雌性动物由于缺乏有效的反抗手段,即使真有独立自主的性意愿,也是空话,无法实现。但人类女性却与男性一样,可以运用双手有效地抗拒不符合自己意愿的性交。现代女性更拥有与男性同样的智慧、技能和法律武器,来实现自己的性意愿。因此女性的性意愿就不再仅仅是一种可能,而是现实的存在;也不再是必须靠男性照顾或恩赐才能获得的,而是女性生来就具有的。性意愿已成为女性独立人格和平等地位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尺度。男性是否承认和尊重它,社会是否支持和保护它,已经成为一个民族文明程度、是否尊重人权、尊重人性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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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性意愿由此可见是不可侵犯的。它首先表现为:任何违背女性意愿而与她发生的性交,都是强奸,都是犯罪,不管这种行为打着什么幌子,有什么“理由”;不管它有多么“温柔”,事后给多少“补偿”;也不管它发生在恋爱期间还是非自愿婚姻中。对于这一原则,我们的社会已经充分认识到并不懈地努力实行,而有一些女性由于种种顾虑,不敢与强奸作斗争。其实,你越不坚持自己的性意愿,坏人越胆大,也越容易得逞,最终损害的还是自己。
女性的性意愿在婚内也同样不可侵犯。这是因为女性具有与男性不同的性反应周期。女性不但需要和重视自己的性高潮,更需要和重视性交前的充分的身心准备,情绪积聚与气氛烘托。尤其是在性高潮以后的消退期中,女性需要和重视对性交过程的玩味、理解和进一步的体验,需要和重视夫妻心理和情感的进一步交流。唯此才能顺利地结束全过程,才能获得良好的感受,进而形成积极的反馈,为下一次性过程提供更好的身心基础。不这样,女性的性反应周期就不会顺利完成,更谈不到获得美好感受与积极反馈。一个真正爱自己妻子的男性,应该也完全可以自觉地、充分地尊重和顺应她这样的性意愿。任何粗暴性交,自私性交或无情性交,都是构成对妻子性意愿的违背与侵犯,其中严重的无异于婚内强奸。
一些发达国家在妇女运动推动下,已经把婚内强奸定为犯罪。我国法律虽然尚无明确规定,但任何一条法律也没有授予丈夫强行性交的权利,更没有规定妻子反抗丈夫的强行性交是违法或损害丈夫的权利。
一项调查显示,都市女性中,对“婚内强奸”这一敏感的家庭暴力问题,赞成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达到了七成。从调查结果来看,七成受访者认为存在“婚内强奸”现象,且赞成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越年轻、学历越高、收入越高的人越赞同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但已婚人士对此的态度要比未婚人士保守。
一位长期从事检察工作的专家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法律上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有些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无婚姻关系的女性,而我国显然不是这样规定的。
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并不意味着丈夫可以任意支配妻子的人格和意志,双方自愿是夫妻进行性生活的前提,这也是已婚妇女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的起码要求。对妇女来说,任何情况下的强奸都构成对其身体尊严的侵犯,我们绝不能基于封建的传统观念而对婚内强奸这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置若罔闻!
一位资深法官谈到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甲男和乙女恋爱多年,但乙女不想过早结婚,因为她考上了研究生,她想拿到硕士文凭以后再结婚。甲男怕乙女将来变心,便提议先办结婚登记手续,两人暂时不在一起同居。乙女同意了甲男的这一请求,双方去领了结婚证。后来,甲男的母亲给他出主意,说只有煮熟的鸭子才不会飞,甲男遂按照母亲的授意把乙女强奸了。乙女一气之下状告甲男强奸她。法官们在讨论这个案子时争论得面红耳赤,一种意见认为,甲男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双方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从法律上确立了夫妻关系,丈夫有权利跟妻子过性生活。甲男强奸乙女的行为属于不适当,但尚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甲男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因为双方早已约定暂时不同居,甲男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违背乙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乙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当然应以强奸罪论处。
为什么会形成如此针锋相对的观点?恐怕还要从观念上去找原因。对于婚内强迫性行为这一伊甸园上空的阴影,呼唤法律的正义之剑已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