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农村税费改革新政策(下)等

2003-04-29 00:44
农村百事通 2003年15期
关键词:混配集体土地征地

国务院出台农村税费改革新政策(下)

五是妥善处理农民公平负担问题。各地区在试点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把因种地多出现农业税收负担高于改革前的负担部分切实减下来,以调动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积极性。

六是严格执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政策。各地区要统筹安排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发展,坚持走群众路线,及时制定和完善“一事一议”的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上限标准。

七是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理涉农收费项目,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村结婚登记、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按照国家规定权限批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在规定环节、范围和标准内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北京新华)

农业部发布撤销部分农药登记公告

农业部前不久发布公告,决定:

一、自2003年12月31日起,撤销所有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的登记。自2004年6月30日起,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含以上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

二、自2003年5月20日起,撤销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施用的登记,不得在花生上使用含丁酰肼(比久)的农药。

三、自2003年6月1日起,停止批准杀鼠剂分装登记。(北京方昕)

四川省对个体户、私企免征农业特产税

前不久,四川省决定对民营经济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5年所得税。鼓励民营经济参与生态环境建设,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农业特产收入,免征农业特产税。(四川叶智)

杭州妥善安置被征地农业人口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前不久批准了一项地方法规——《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杭州市及其下辖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妥善安置被征地的农业人口,还明确“被征地的农业人口,可以采取社会保险安置、货币安置等多种方式进行安置”。这一规定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浙江张奇志)

南京农民领集体土地权证

我国首部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地方法规前不久在江苏省南京市颁布。根据这部从6月1日开始施行的《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办法》,南京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将依法领到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集体土地抵押、承租等权利证明书。南京农民在依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也依法获得了购买、受赠、交换、继承、分割和合并的权利。(江苏良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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