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董事会控制机制的完善

2003-04-29 00:44王同江等
现代企业 2003年5期
关键词:董事董事会委员会

王同江等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从完善法人资产制度的角度出发,对那些宜走向市场的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有关学者的大量调查都表明我国公司治理不佳的主要原因在于董事会的结构不合理、功能发挥不充分。面对这场革命,我国现代企业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使董事会控制机制从以下几方面能有所完善。董事会的服务对象

在世界上,早期董事会的服务对象非常明确,即股东利益最大化,但近年来逐步转变到为公司利益服务上来。法国《维也纳特报告》认为:在任何情况下,董事会应该为企业的利益行事,这是公司作为法人代表的最高利益,即企业自身就是自主的经济单位,具有自身目标。该目标独立于股东、职工、债权人、税务机关、供应商和客户的利益,但是符合其共同利益,惟其如此,企业才能兴旺发达。在我国,《公司法》要求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股东会)负责;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由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委派组成。由此可见,我国董事会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对象的。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政府对企业干预较多,虽然现在国有企业已经改制,已经成为形式上的市场主体,但实际上行政干预依然较严重。我国国有企业为全民所有,政府代表全国人民行使所有权,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所有者缺位问题”,缺乏能真正对国有企业保值增值负责的人格代表。这种情况下,明确董事会服务的对象对公司利益是最为合适的。董事会的构成

在我国,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司利益为服务对象的董事会包括三类董事。(1)国家派出董事。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国有股占主体,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几乎都是政府直接或间接任命。由总裁等高层管理者担任董事便可代表政府行使权力,政府不宜再派出董事。政府可以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加强执行力度的形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类代表不要过多,不宜超过3人,或者仅有总裁参加即可,否则董事会的独立性较差,将起不到监督作用。(2)工人董事。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两个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国内许多学者认为当前工人董事的比例太小,应占董事会的1/3或1/2。但我认为工人由于所处环境、自身知识结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主要是监督职工利益不被侵犯,所以人数不宜过多,有1名即可。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工人董事应退出董事会。他们的职责可由独立董事和工人监事代为执行。如出现职工利益被侵犯的事实,可通过谈判或法律的形式解决。(3)独立董事。通常由富有管理经验的专家、专业人士、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教授等担任,可以弥补其他董事专业知识不足和局限于本位利益、局部利益、短期利益等缺陷,提高董事会的管理水平。当前国际上公司治理改革着重强调的一个重点是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即从形式上强调外部董事占多数,从实质上防止最高管理层操纵董事会。英美国家主张董事会只保留首席执行官,其余为外部董事,即独立董事。我国证监会发布的《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规模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至少包括2名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但随着以后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应该要求独立董事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否则难以充分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职能作了具体规定,特别强调了要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随着抓大放小的国企改革的完成,应该在所有大型国有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有着独特的作用,能够有效的纠正现有国企存在的弊端、促进企业职能的全面转变,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董事会一般以下属委员会的形式行使其职权,包括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评估和治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公共政策委员会等。其中由于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在工作和任务方面的特殊性,绝大多数国家均高度强调其独立性,要求各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一半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各委员会的主席。我国企业也应该尽快建立各种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是必须建立的,并且应由董事会控制它们,否则董事会的独立性将受到影响,甚至会失去,从而不能发挥应有的职能。

独立董事的资格、任用和激励

我国《公司法》对独立董事资格作了五条基本规定。我认为这些规定不太完整,应该对必备的具体素质做出更详细的规定。最重要的是实际能力和良好品质。实际能力指必须有一定的专长、技能和经验。良好的品质有两个方面:一是诚信,要求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上所给予的注意程度不得低于处理自己事务上的注意程度;禁止董事背信弃义和自我交易,董事必须避免自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二是竞业禁止,指董事不得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即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而从事与公司相关的业务。另外公司需要董事会成员具备相互补充并与公司的业务相关的背景和能力,好的董事会应该是一群能为总裁提供咨询和支持,必要时能够提出否定意见的人。

让优秀的外部董事进入董事会是完善董事会的重要步骤。大多数国家所发布的各种公司治理原则、守则或报告都一致提议:在董事会中设立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牢固地行使新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否则难免出现管理层任人唯亲,从而形成总裁操纵董事会的局面。当然不是排斥总裁的参与,但应由提名委员会主席而不是总裁邀请候选人出任董事,同样应由提名委员会安排其它委员会的组成,

为了使董事能够履行其职责,必须对其明确职责,并确保董事的权利和责任能够得到落实。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足够清楚地阐述董事的确切权利和责任。随着董事职责的明确和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法律诉讼可以成为监督并加强管理的一种方式。董事会不遵守规则以及不履行它们的责任可能导致对公司及其董事的法律诉讼。另外,明确董事职责只是帮助董事明确其应履行的职责,并不能保证董事能够履行职责。为此,国家应该在董事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方面进行规范。

无论监管和法律的威胁多么大,都不能代替经济激励的作用,否则独立董事很少有动力去积极地行使职权。另外,由于董事的基本任务是保证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报酬应该是长期导向的,所以我国对独立董事应给予足够的报酬,且应包括薪金和股票期权两部分。我认为薪金够支付车马费即可,其余绝大部分为股票期权,并规定其交割期为5年以上。这会使董事的报酬基本上与公司的效益挂钩,并有效防止董事的短期行为。董事会的职能

《经济法》等法律对董事会的职权作了具体规定,这只是为董事会提供了运用职权的合法性。董事会的实际权力来自两个方面:董事会掌握的信息资料和董事会的团结。现实中独立董事对公司的了解比最高管理层少,所以董事会至关重要的权力来源就是董事会的团结。独立董事都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能力,再加上董事会的独立性越来越强,只要多数董事团结一致,就能发挥出应有的职能。

董事会要使其工作充分有效必须重点做好以下三点:确保公司管理层的行为合法合理;批准公司的战略计划和考核其进程;选择、考核和激励高层管理者。另外,董事会应制定一份董事会计划和考核的工作日程表,从而使得董事会的工作井然有序。最后,董事会的职能应该与管理层的职能明确划分,必须让公司的管理层相信董事会不会干涉公司具体事务。这样才能与管理层配合默契,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壮大。董事会的考核

英美国家对董事会的考核是由董事会自己进行的。在我国,由于公司中有监事会,我认为由监事会考核董事会会更有效。考核的过程包括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在年初确定董事会的年度目标,这些目标反映了董事会在这一年里应予以特别关注的事务。第二个阶段,由监事会收集和反映董事会在这一年里各种活动的信息。这些信息必须是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包括分析董事会投入到公司事务中的时间和取得的成就。第三个阶段,考核董事会的有效性。在上一阶段完成后,由监事会向全体董事进行调查,根据董事会为自己设定的目标收集他们对董事会绩效的评价。最后,监事会的调查报告应以摘要的形式提交给董事会,报告应不偏不倚,公开指出董事会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领域。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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