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建成
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在家庭成立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近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随着中国社会的剧烈变动,传统婚姻制度也开始发生许多不同以往的新变化。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变化在城市与乡村是有很大不同的。对城市婚姻的变化,人们关注得较多,研究成果也很突出,但对农村婚姻状况的研究则不那么尽如人意。事实上,在近代以来城乡差异日趋显著的情况下,对婚姻状况的研究仅仅局限于变化较为剧烈的大中城市显然是不够的。本文重点对20世纪上半期中国农村择偶方式作一探讨,以期引起人们对此问题的重视。
择偶方式是对婚姻问题进行探讨的重要内容之一。换言之,就是男女两性是如何选择以至组成一个家庭的。社会学的一些研究成果表明,自一夫一妻制度确立以来,人类拥有的择偶方式主要有四种:包办婚姻;自由择偶,需经父母同意;自由择偶,无需父母同意;包办婚姻与自由择偶并存。一般地说,当人们拥有择偶的自由时,包括爱情、性欲、孤独感、求子愿望以及成年人特有的情感在内的个人动机才可以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相反,当社会把安排子女结婚的权力赋予家庭中的长者的时候,子女在择偶过程中的意愿则变得无足轻重①。从历史上看,这几种择偶方式在传统中国社会都存在,其中任何一种都可以在汗牛充栋的典籍中找到证明性的例子。但就实际情况看,占据主导地位的择偶方式却只有一种,即以包办婚姻为主,它规定并约束着当时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人的择偶行为,代表着婚姻制度的主流。
这种千百年来曾深深刻嵌在人们意识和行为之上的包办择偶方式虽然在近代以来遭到了不少接受新思潮青年人的抨击,但"对居住在乡下的占中国总人数3/4的农民的影响要小得多"②。广大农村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低下、交通以及各种传播媒介的落后,依然是古道犹存。青年男女择偶的主渠道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传统的婚姻价值取向仍被人们所固守着。
"父母之命"的重要意义在于父母对自己子女在选择配偶上具有较为严格的决定权和终审权。一般来说,父母的意志即代表着子女的择偶意志,不经过父母首肯而自行选择的配偶很难转化为现实,子女个人的力量在此不具有重要意义。关于这一点,我们从民国年间一些学者的社会调查中即可得到确凿的证实。社会学家李景汉先生于20年代后期在河北定县的社会调查说明,所有"男女的婚姻都是父母规定,媒人介绍的"③。另据30年代一份关于河北省一个村镇的调查表明:"父母之命"还是农村中构成青年男女择偶的重要因素,农家女子"一到结婚年龄的时候,亲戚媒妁与女子的父母碰到一块,便会提起她的婚姻事宜",待父母断定女子的终身后,"反而特意的不使她知道,直等到置买嫁妆的时候,她才能有所会意,真正的待她知道这事,非等到婚礼的前一日不可"④。同时期山东邹平县的调查结果也表明,该县青年男女的择偶,"全由家长作主,家长若为其子女订婚时,就先请媒人去向某一女家长说,如其家长称意,媒翁便将男家的生年交于女家,以备女家请人合宫如批八字,若是合着上等宫,就算相宜"⑤。费孝通先生于30年代中期对江苏吴江县开弦弓村的典型调查同样说明了南方农村的择偶方式与北方农村具有同质性:"儿女的婚姻大事完全由父母安排并且服从父母的安排。谈论自己的婚姻,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和羞耻的。"⑥由此可见,由于父母或家长在子女成立家庭问题上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性,因而为子女择偶更多的体现的是父母或家长的价值观念、选择对象的标准以及对婚姻的期待,择偶实际上成为两个家庭之间老人们所进行交易和感情联络的一种方式。
由父母或家长之命为子女缔结的婚姻关系,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其他更为特别的表现,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形式有三种:童养婚、指腹为婚和对盅作亲。
第一,童养婚。所谓童养婚是指女家贫穷,无力抚养,出于生计考虑,童年即与人订婚;未及婚期,即将女子送至夫家抚养,操劳家务与婆家人相同。与其夫以兄妹相称,待长大后成亲。这种婚姻形式尽管在南北农村有一定程度的差异,但毫无疑问都是存在的。如在江苏宝山县,"寒门之女有订婚后即过门为童养媳者"⑦;在湖北浠水县,"童养媳及抢妇的习俗很重"⑧。另据费孝通先生在江苏吴江县开弦弓村的调查表明:该村在最近的十年里,"小媳妇"(即童养媳)的数字增加了。在已婚的439名妇女中,有74人在婚前是"小媳妇",占总数的17%。在未婚妇女244人中,"小媳妇"就有95人,占39%。平均起来,每27户人家就有一个"小媳妇"⑨。北方农村童养婚现象虽然没有南方农村普遍和盛行,但也同样存在。如地处西北的陕西同官县,"其贫家不能成礼,幼即童养过门,男子无力早娶者,更多利此"10;在河北清河县,"贫不易娶妇之家,多有童养媳者"11;在吉林通化,"童养媳之风盛行"12。
第二,指腹为婚。所谓指腹为婚,是指男女两家的父母或祖父母相约,如果两家所生之子为一男一女,则于子女长大成人后结为夫妻,即所谓"两家妇人俱孕,约产后男女相配"。如李景汉先生20年代末在河北定县的调查表明,农家指腹为婚的现象在当地是不难见到的。如两家都要生养小孩,又为世交,"所以在小孩没有出母腹以前,两家大人就预先约定。一男一女,结为亲家;两家都是男孩,结成兄弟,两家都是女孩,结成姊妹"13。此外,一些县志对此也有不少记载,如在湖南嘉禾县,农家"有指腹为婚者"14;在四川长寿县,"甚有指腹为婚者"15;在贵州定番县汉族农家婚事中,民国年间同样流行着"割衣襟"的习俗,即男女两家感情十分密切,"欲进为秦晋之好,但双方子女又都在母胎中,此时双方各将衣襟割下,彼此作质,预约胎儿产生时,适值一男一女,当然即为终身伴侣,否则即为昆弟或姊妹"16。山西临晋县虽然有不少人视此做法为"非礼",但实际上仍"有指腹割襟者"17。
第三,对盅作亲。所谓对盅作亲,是指男女两家的父亲关系较好,"情投意合,互相敬重",若是在喝酒高兴时,提起儿女的婚事,同时也愿意让双方的子女结为夫妻的话,那么就一言为定,"两个人酒盅一碰,互相痛饮一起",这样,男女两个孩子的终身大事就算是断定了18。
以上三种类型都属于由父母或家长为子女包办择偶的表现形式。尽管它们可以视为是父母包办择偶现象中的特殊类型,并不是大多数农家所遵从和追求的方式,甚至这些类型择偶的发生还往往带有一些偶然和不确定的因素在内,但很显然,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体现着在择偶过程中父母或家长们的意志和力量的重要性。
包办择偶,除了"父母之命"外,"媒妁之言"也是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20世纪上半期的广大农村地区,媒妁依然有着十分广阔的市场。它对择偶的两个家庭之间起着牵线搭桥、传递信息的作用。无论是男方家庭还是女方家庭,都把媒人看成依赖的对象,只有经过媒妁撮合的婚事才被大多数农家视为是合乎"礼仪"的婚姻,才算是做到了"明媒正娶"。事实上,男子无媒不娶,女子无媒不嫁,仍为大多数农家所必须遵守的固定性规范。民国年间各地所编撰的县志对此多有记载,如"邑中婚礼先通媒妁,次送年庚,次纳采、行婚"B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