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吴晓丛
按:山东淄博读者徐先生提出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特请本刊咨询组专家吴晓丛先生予以回答。
徐先生:
您好,来函收悉。现对您信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供参考。
1. 文物商店出售的文物商品上钤盖的火漆印,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经过文物部门批准上市销售并携运出境文物及工艺品、艺术品所使用的一种标识。它的主要作用,在于表明该件器物已经过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了鉴定,符合国家文物出境标准,可以携带出境。因此它也是海关验核放行的凭证之一。火漆印章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颁发或委托给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掌管使用。目前通用的火漆印章分A字头、B字头、C字头三类。其中,A字头火漆印为文物商店提供鉴定允许携带出境所用;B字头火漆印为私人携带旧存文物允许出境所用;C字头火漆印为暂时入境文物复运出境所用。
当然,凡钤盖有火漆标识的文物商品无疑是经过文物部门鉴定过的。但是,由于这种鉴定以及钤盖火漆印章只是为了表明该件器物属于出境范围,并未对器物本身真伪和时代界定作出说明,故不能视为对该件文物全面的权威鉴定。根据国家“文物法实施细则”有关章节之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鉴定、保管等方面的咨询和帮助。所以,您个人拟收购收藏的文物最好请当地文物部门有资质的鉴定组进行鉴定。由他们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才是可靠的、有法律效力的凭据。
2. 国有文物商店的文物来源,一般有这样几个渠道:一是历年对民间流散文物的征集;二是文物商店之间的调剂调拨;三是公安、海关等部门破案后罚没、追缴的文物,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博物馆进行筛选后划拨给文物商店的。其中,民间征集是国有文物商店文物商品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来源。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文物商店准备上市内销的文物,必须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挑选。具体说,年代在乾隆60年(即公元1795年)以后,且不够博物馆收藏标准和重复品较多的铜器、玉器、陶瓷器、书画、文房四宝、碑帖、钱币、家具、竹木牙石、雕刻品、杂项等文物,均属可上市内销的范围。习惯上,人们将这些文物称为“下限”文物。当然,对于“上限”文物,经过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特许批准,亦可上市销售。不过,国家对此类文物控制较严,因此数量很少。